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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合同是什么法律合同,买现房签了团购协议有法律效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08:07:5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买现房签了团购协议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现房还是团购协议,只要不违背相关的法律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您好!签了合同就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了望采纳,谢谢

买现房签了团购协议有法律效力

2,请教一个关于团购的法律知识

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获取信息的途径不便利,是服务不到位的表现。如果存在竞争,你会选择服务更加周到影院。法律只会在他应该提供的服务并未提供时发生作用。
不知道是你要购,还是要让别人去团购你们的产品。主要是网络上团购还是负责网上宣传线下团购。 一般情况下要先想好产品的组合策略,然后有针对性的去宣传推广。

请教一个关于团购的法律知识

3,某某小区团购领导小组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

没有经业主的同意且没有业主的委托,该合同对不知情的业主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看协议规定,如果规定必须缴纳团购费用才算正式购买,能签订正式合同,那么不给合同就属于正常。
如果没有经业主的同意且没有业主的委托,该合同对不知情的业主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性质上是民间自助团体,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如果以此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同时注明该集合体下所有成员的身份。否则没有效力

某某小区团购领导小组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

4,美团合同的约定事项约定不能与其他团购网合作这样是合法的吗 搜

合法不合理。你可以要求删除这个条款再合作,或者不合作。只要你签了这种排他条款,就是认定合法的。合同这东西是可以改的,而且现实中很多商家都是会和不同的商家合作的。如果不能与其他团购网合作?他能在现有的基础上给你带来什么补偿?这个是需要你去考虑和洽谈的。要一选一的效果大于一选多的效果,这样才值得合作。或者说他只和你这一家合作而不和你的竞争对手合作,这样才合理。哈哈。
你好!一旦你同意他的条约 那就是合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法律咨询关于团购

这种千万不要相信,协议是有效,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但同时也很容易会造成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是出在一房多卖现象. 到时几个人买了,而代理方也已经完成了帮你找房的责任,剩下的就只是你和其他业主的事了. 另外,这也极有可能是诈骗的手法,自己要提高眼力. 我没有这方面得经验,只能解答你这些了.
回复:1.所谓的特价房子。如果存在很可能涉及到“小产权、集体产权、或保障房、适用房”等等问题。 小产权,官方答复就是没有产权,买卖交易完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集体、保障、适用房等,指向的是特定人群,是国家三令五申倒卖违法行为。 2. 另一种情况,“低价房,本身就不存在,只是诈骗集资的噱头。 3.一房多卖。

6,房屋团购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楼主你好房屋团购大协议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夫妻在居住新房前,有协议.这个房子的产权名字立的是妻子的。协议内容:夫妻现居住的房屋,由其女方的姐姐购买,房产上的名字虽然是妻子的名字,但本房屋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居住的权力,不得对房屋进行处置,抵押;如果将来夫妻不在一起生活了,本房屋归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妻子先行离开人世,其丈夫可以一人,在此生活到身故为止,其房屋归其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姐姐不在人世了,由姐姐的儿子继承。有夫妻双方的签字,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后9年,在入住新购买的房屋前,定了一份夫妻协议.现在这个房子的产权名字立的是妻子的。协议内容:夫妻现居住的房屋,由其女方的姐姐购买,房产上的名字虽然是妻子的名字,但本房屋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居住的权力,不得对房屋进行处置,抵押;如果将来夫妻不在一起生活了,本房屋归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妻子先行离开人世,其丈夫可以一人,在此生活到身故为止,其房屋归其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姐姐不在人世了,由姐姐的儿子继承。"只有"夫妻双方的签字,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7,关于团购的法律问题

既然是没有异议,那就是等于没意见。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施在盈利方面要交税而已
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在一方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的一方承担。在专业组织者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组织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有偿代理,即便专业组织者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如果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专业组织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专业的团购公司、网站、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联络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专业组织者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委托形式的团购,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专业组织者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商品买卖,原则上应当区分交易对方是否知晓此种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直接约束其他两方;如果不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只在他与向对方之间生效。而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处理。 第四,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出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往往组织者要向参与洽谈的买方或者卖方,甚至是买卖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组织者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就卖方商品向买方作出承诺、如确保质量合格的承诺、有问题先行赔付的承诺的,如果其承诺不能兑现,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组织者向买卖双方均作出承诺,亦应根据其承诺是否兑现决定责任承担。当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组织所谓的展销会,或者以出租柜台的形式帮助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团购行为各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 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团购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原则上应当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她们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则可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就所谓的网络团购单独立法,因为无论团购也好,还是网络团购也罢,归根结底还是商品的买与卖。只要充分运用法理,认真分析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文章TAG:团购合同是什么法律合同团购合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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