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下:1 .宅基地赔偿。宅基地结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补偿;2.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的新价格;3、新建拆迁过渡费。农民在过渡期内可获得2万多元的搬迁补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Uchikoga和村庄周围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住房建设占用耕地,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因旧村旧城改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3条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一个农村村民只能申请一个名额宅基地,农民使用权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是因为村民基于身份无偿取得。宅基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6、河北省 宅基地 管理 办法1992年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房屋(包括附属房屋和院落,下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 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2/和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的监管工作宅基地-2/。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利用山坡地建房。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应设法满足安全要求后再施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Uchikoga和村庄周围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住房建设占用耕地,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和拆迁)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7、国家法律中农村 宅基地详细的 管理 办法。农村宅基地-2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2/,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Law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房屋(含附属房屋、院落,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的监管工作宅基地-2/。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迁移,向山下迁移,向贫困社区聚集;鼓励统建、联建、配建公寓房,控制独立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8、农村 宅基地 管理 办法第几条规定1。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而自留地和自留山是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面积宅基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志贺土地。
农村村民卖租坟墓?,再申请宅基地,是不会被批准的。2.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分散建房要严格限制审批宅基地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下来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及时更换,防止闲置浪费。
9、浙江省农村 宅基地 管理 办法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新一轮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体原则和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0 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