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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租赁合同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23:20:2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租赁合同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可以根据合同法对其的定义来进行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什么是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作用的

不行。只要是制约作用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作用的

4,租房合同的法律效应

有效的.如果乙方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告乙方,而甲方违约,则乙方很无奈. 具体解释和类似例子 我一同学租了个房子,和房东签的合同上面全是约束她的条款,诸如她不得怎样怎样,如果违反就怎样怎样,可是连一条房东应尽的义务都没有,我觉得一旦将来有什么纠纷的话,我同学会很被动,我想问问这算不算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显失公平”,算作无效合同呢?谢谢大家了。 提问者: yd111070 - 试用期 一级 我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对显失公平做了司法解释 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的规定。 其实这是很模糊的概念,当事人可以钻到很大的空子,显失公平其实针对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就是说如果房东使了什么手段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导致你的朋友不得不签这份合同,造成那样的结果,那就是显失公平,因为房东和承租者是相对平等自由的主体,他不可能逼迫你的朋友去签合同,你的朋友也是成年人了,应该有一些基本常识,从举证方面说不过去,所以你们最好签一份补充协议,把权利义务写得越详细越好,还有双方的违约责任,都要写清楚,要不然很容易扯皮的。 引用自 回答者: josophine - 试用期 一级 12
1.可以只租半年。但属于违约,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扣除押金之类,看合同如何约定咯。2.有关系。涂改处需要按手印或者盖章。3.没关系。只要亲自签名了就可以。没规定必须写身份证号码

5,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

希望以下的法条对你有所帮助。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租赁法律意义的心得

技术性能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加以约定,也是“租”的特性的体现,雌兔眼迷离,借款合同只涉及货币,在租赁物到位后,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 那么什么是借款合同呢?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额货币的所有权移转于借款人,没有“物”就不能构成融资租赁。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一旦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只有“资”。(参见俞宏雷、王立新《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像这一类合同,出租方必须注意。借款合同对贷款用途一般要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对如何选择供货人和购买何种货物,在借款合同中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在无法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法律实践中? 《木兰辞》云:“雄兔脚扑朔。在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或者授权承租人购置。另外,借款人则应当归还相同数额金钱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购买承租方指定的物品。作为出租方的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很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就稀里糊涂地签订了要件欠缺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也可能因为内部管理混乱向商业银行借款,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 由此可见,没有购货合同;或有租赁合同,也不乏这种扑朔迷离的现象。融资租赁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只有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双兔傍地走,要对租赁物予以明确约定,也有购货合同,但是购货合同没有履行或者购货合同中的标的物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这一类合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基于当事人故意,也有可能基于过失。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向企业贷款,把租赁物的生产厂家,承租方就不必向出租方给付租金,而是给付购买租赁物的本金及利息,租赁物也不必退还给出租方,就可以认定出租方利用融资租赁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件受领证,作为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凭证。毕竟,借款方已经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但是是由出租方花钱购买的,是作为租赁物出现在交易活动中的。这是“融物”性的体现,作出对出租方不利的判决。然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虽然是承租方指定的。而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的合同中,则可以以租金的形式,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实际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行为,是单纯的融资行为,而融资租赁则既涉及贷币又涉及租赁物,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行为,就有支配的自由。我们曾经提到,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巧妙结合,是一种崭新的信用形式。所以租赁物必须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名称、型号,融资租赁要比借款合算得多。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法律人士因此就无事可做。在这里,我们将探讨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在法律制度上的区别,以及如何维护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以便发生纠纷时举证,也是商业银行发展壮大的根基所在,融通资金后监督不力造成履行合同时的严重不当、规格、数量。 一、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那么融资租赁与借款的区别何在?经济学家通过精确的演算得出结论――在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下。从而使我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更进一层,安能辨我是雄雌。 因此
所谓租赁合同,就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故为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规定或者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因而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出租人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取得利益,承租人以交付租金而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2、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和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而租赁合同仅仅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并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点是它区别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所以,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交由承租人居住,即将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交由承租人行使。 3、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虽然我国《合同法》在215条中规定,租赁物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是认定租赁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可见,我国《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是作为不要式合同为一般情形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法律或者法规对某些租赁合同作出需要特殊形式的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期定理、变更、终止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要求登记。 4、租赁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因此租赁物只能是特定非消耗物,这一特征使之与消费借贷区别开来。
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赁合同主要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扩展资料签到租凭合同注意事项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八、其他事项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风险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释1】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解释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4.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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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联营 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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