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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采购的相关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19:00:2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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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果是一般的企业采购,使用的是非财政资金的,相对需要遵守的法律就比较少,一般是合同法和招投标法,前面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的相关规定

2,采购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有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采购法律法规

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为主,较为全面、准确地诠释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应试人员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法律问题。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4,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有哪一些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金泽盛业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到你!

5,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如合同法等我不是很明白希望高人指

1、主要依据《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2、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还需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5、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采购,或者公司的长期采购,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详细制作专业的采购合同。

6,采购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果你确实采购了,并且采购的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然,如果你超出了公司的授权采购,并且事后公司不认可的,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你不存在诈骗行为,就不会涉及到罪名问题,而是劳动纠纷、或者合同纠纷。攀枝花公司法律顾问李明华律师解答
写了借条,钱拿没?拿了钱就换啊,没拿钱写什么借条。
采购完开回的票据在交财务部门时应有交接的书面凭证或签字,以后要注意。至于会不会被起诉,估计要看采购额度和过错方在谁。我不是搞法律的,请你再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7,采购的规章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多拉拉哇咔咔宁波朗格美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采购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采购部应该根据公司的采购请求、库存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物资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公司经营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二、目的作用1、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2、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3、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三、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1、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2、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合格供方评定工作;3、编写统一格式的采购计划,内容包含数量、质量、价格等采购要求;4、与供应商的比价、议价、谈判工作;5、经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归档,来料及协助检验部做好进货以及检验事宜;6、负责物料订购及交期控制,积极追踪未完成采购料件,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采购计划能如期、如质、如量的完成;7、负责新产品、新材料供应商的寻找、资料收集及开发工作;
采购部管理制度一 总则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 目的作用1、可作为供应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2、可作为公司领导考核供应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3、可作为供应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二 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5、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检验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购供应工作。6、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7、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8、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9、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10、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11、加强物资供应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供应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供应渠道。12、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Jessiejc007
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政策法规学习,认真执行公司、本部门有关采购的规定。 2、坚持先比质、后比价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保证生产。 3、在采购工作中,不准以权谋私,更不准到自己或自己亲属所办实体中采购物资,不准在工作中接受他人钱物。 4、执行采购有计划、有合同的机制。 5、严格执行有计划采购,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采购数量。 6、建立重大问题汇报制度,在超越自己权限和不便自己操作时应及时请示汇报。

8,企业物资采购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基础知识 -----供销人员培训 课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常用法律知识。 四、案例分析。 课程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 买方。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 变故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 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 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 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 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 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 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 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 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 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 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六,买卖合同是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 要交付标的物。 第七,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 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 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 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 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 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 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 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 、 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 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 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 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 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 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 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 ? ?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 ? ? ? ?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 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 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 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 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 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 ? ? ? ? ? ? ? 2. 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 方法。 3. 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4. 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5. 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6. 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 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 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 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 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 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 1) 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 2)订金。其不具有 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订金,相当于预付款,一种支付手段;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3).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 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 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 项,而对 定金则无此限制。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约束性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 如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及专业术语的区别,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 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 (四) 、合同审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自己的有效权益不被侵害或不存在预期被侵害的风险 ,应对合同进 行充分审查: ? ? ? ?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 ? ? ? 合同主体的认定要慎重,避免引起误会,甚至产生履约风险。比如 ,签订合 同前期要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 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首先,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要在客户资信收集阶段弄清楚客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和资信:比如是否有合伙人,资产是否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权利瑕疵 ,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合格的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等等。 最后,若由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有无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 (五) 、如何规避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 ?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如多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2. 约定多个结算方式,即不同的合同执行结果作不同的结算方案。 如约定交货时间延后,采取价格上调的方式结算等。 (六) 、合同违约行为结构图(见图)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 、 际上都是围绕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通俗说,打官司玩的就是证据。 ) 合同是我们进行买卖交易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但,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业务 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来共同构成证据链。 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 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解释) 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证 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 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我们的合同订立人一定要非常清楚,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法律证据。 证据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证言。
合同法 投标法

9,采购需要参考哪些法律法规

合同法、民法之类的。关键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基础知识 -----供销人员培训 课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常用法律知识。 四、案例分析。 课程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 买方。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 变故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 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 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 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 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 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 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 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 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 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 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六,买卖合同是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 要交付标的物。 第七,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 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 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 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 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 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 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 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 、 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 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 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 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 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 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 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 ? ?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 ? ? ? ?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 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 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 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 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 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 ? ? ? ? ? ? ? 2. 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 方法。 3. 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4. 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5. 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6. 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 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 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 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 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 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 1) 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 2)订金。其不具有 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订金,相当于预付款,一种支付手段;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3).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 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 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 项,而对 定金则无此限制。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约束性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 如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及专业术语的区别,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 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 (四) 、合同审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自己的有效权益不被侵害或不存在预期被侵害的风险 ,应对合同进 行充分审查: ? ? ? ?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 ? ? ? 合同主体的认定要慎重,避免引起误会,甚至产生履约风险。比如 ,签订合 同前期要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 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首先,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要在客户资信收集阶段弄清楚客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和资信:比如是否有合伙人,资产是否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权利瑕疵 ,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合格的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等等。 最后,若由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有无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 (五) 、如何规避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 ?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如多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2. 约定多个结算方式,即不同的合同执行结果作不同的结算方案。 如约定交货时间延后,采取价格上调的方式结算等。 (六) 、合同违约行为结构图(见图)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 、 际上都是围绕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通俗说,打官司玩的就是证据。 ) 合同是我们进行买卖交易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但,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业务 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来共同构成证据链。 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 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解释) 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证 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 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我们的合同订立人一定要非常清楚,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法律证据。 证据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证言。
1、《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民法、民诉法,公司法等等,还有这些法律的司法解释,都可能会用到
主要有:1、《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法》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
文章TAG: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采购方面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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