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流动人口 -0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3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保持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国务院的“流动-3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2/、云南省手机/手。
1、30省份延长产假的规定(32017年上海产假新规定: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北京:婚假10天,产假128天,陪产假10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天津:婚假3天,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取消原晚婚假7天。四川省:婚假3天,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取消原晚婚假20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2/”云南省”第四十六条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男方增加30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十五天产假。(详见云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六条)贵州省: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享受98天,产假增加30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90天产假;做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
2、违反计生政策而生育一个孩子的,是否会被开除违反云南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孩子的,当事人将被除名。多生一个孩子,当事人要支付上一年人均年收入的510倍。按照云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多生子女。(二)是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按照上一年度各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非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分别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征税。
3、 云南省产假的最新规定最新待遇: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前后可长达四个月,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终止劳动合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关爱。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相关待遇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2.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工作时间。”单位不应该以此为由克扣工资。3.产后哺乳假:“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每班给予两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4、昆明市流动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人口 计划生育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3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就学、旅游、探亲访友等原因在异地居住,预计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且在上述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流动地-3计划生育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流动地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5、 云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为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 云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5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省登记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7、 云南省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生态环境相适应。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履行的义务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生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生育二胎,除本条例允许外,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第四条计划生育的实施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第五条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