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48法律主体性:1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是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和其他土地。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改造、保护、利用、管理和调整等活动。第七条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向和目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简介导语: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热土已归农民所有,但关于土地的各种问题依然困扰着人们。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土地管理法于1989年制定,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目的,一是加强土地管理,二是合理利用土地,更好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资源。那么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什么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2014年8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它总共由八章组成,第一章是总则。本文主要介绍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意义和目的。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家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决定第二次修改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进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亲爱的法律全文(1986年6月25日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0/1998年8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修改的决定》根据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号决定第二次修正NPC常委会根据2019年8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5、 土地管理法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强调,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该条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的五种具体情形,并留有一个总括条款。具体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的五种情形是:军事、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用事业需要土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块开发建设需要土地的。
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规定。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布后多久能拆完地?1、从公示到拆迁一般不少于30天。
6、 土地管理法48条法律主体性:1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