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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什么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给与赔偿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31 15:22: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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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给与赔偿吗

期待利益不是打官司的有效证据。要举证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多少钱,订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同于现实利益,实际并未发生,比如合同履行后的利润,买回东西后的孳息,可以要求赔偿。

什么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给与赔偿吗

2,请问期待利益和信贷利益的差异是什么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保护期待利益和保护信赖利益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从两者的内容上说,对于两者的保护是不能并行的。如果允许受害方索赔信赖利益损失再加上期待利益损失,常会带来重复的赔偿。毕竟,受害方为了赚取合同的利润,即使是一切顺利,也要去承担这些费用。所以在期待利益损失中的利润损失索赔,只应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能是合同履行前后所有的利益损失。因此,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因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以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地步。从经济上讲,这可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对合同的经济效用的破坏,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行为的健康进行。而保护信赖利益仅使合同恢复到没有订立前的良好状态,这显然没有保护期待利益所带来的诸般好处。  有观点认为,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但笔者认为,对于违约的救济,大原则是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良好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信赖利益是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期待利益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想获取的。因此在期待利益能够计算的前提下,没有理由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而不是期待利益。此外,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并不是每一笔交易最终都能取得利益。若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就等于将交易失败的风险转移到违约方的头上。这显然违背了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  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选择原则上应为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应是信赖利益。
你好!楼上很详细的阐述了期待利益的概念,信贷利益则是信贷人或信贷行的利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名词。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请问期待利益和信贷利益的差异是什么

3,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什么不同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之前的良好状态。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履行利益获得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保护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期待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固有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就是所谓的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或者完全性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与固有利益对应的违约形态为加害给付,而加害给付与瑕疵给付的区别在于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区分。瑕疵给付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致使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者效用减少乃至丧失,而且也有可能进一步损及债权人的可得利益,加害给付侵害的却是债权人的固有利益。 信赖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承担地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这里涉及的受害方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学说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的契约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受害人因其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什么不同

4,民法上所说的期待利益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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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二、如何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以违法行为人给受害人财产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也不例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利润损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即一定的财产),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法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法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不尽合理。举例来说,在一个购销生产设备合同中,由于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货,致使需方延期生产半个月,在这期间需方损失利润2万元。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需方这2万元利润的取得除了必须具供方所供的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现在需方由于供方违约而未能正常生产,同时也就没有投入应有的人力和物力。在这里如果供方对需方的2万元利润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虑到需方在迟延的半个月中人力和物力没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较为合理,而当事人也易于接受。(二)孳息损失。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三)其他收益损失。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期待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5,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认定期待利益损失

您好,一、什么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期待利益蒙受损失。二、如何认定期待利益损失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一)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二)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三)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1、违约行为;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合同法第113条中的“期待利益”如何确定?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把握好以“事实因果关系理论”来作为我们确立违约责任是否成立的分析工具。很长时期里,必然因果关系说占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理论受到了批判。梁慧星先生认为它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貌似辩证法,实则形而上学,违背法律本质:因为法律的任务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在裁判时主要是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的观念以及善良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违约责任的成立。梁先生的主张是合理的。必然因果关系太过抽象、苛刻和难以操作。它只能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思考,不能作为一种法律学说。国外主要法律制度遵循与此不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它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慧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通常存在的可能性。国外主要法律制度普遍采纳了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两分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确认违约行为或者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是否是守约一方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即考察是否没有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就没有损害的发生。换句话说,要检验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或这种事件,原告的损害还会发生吗?如果仍会发生,则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不会发生,就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那也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这种检验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将不相关的因素排除在因果关系讨论的范围之外。这种原因称为“事实的原因”,或者叫“自然的原因”,不属于法律价值上的判断。接下来,并非所有的这些必要条件,均能够或者应当在法律上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普遍的观点认为,在众多的事态网中,法律抽取一些相关的结果,并非基于纯粹的逻辑,而是出于实践的原因,即取决于法律的政策取向或价值判断。经受住这种取向或判断过滤的原因,两分说称之为“法律的原因”或者说“具有了相当的因果关系”,即社会一般认识水平下的可能性,这些政策取向就是我们后面将述及的“限定手段”。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受到动摇,但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没有被法律界广泛接受。我们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至少可以用来阐述合同法第113条“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内涵—违约与损害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这一原理来初步确定“期待利益”的丧失是否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结果: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仍会丧失,那么,违约或事件就不是造成这种利益损失的(事实)原因。也就是说,违约人与这种“利益丧失”没有关系,不应负任何责任。因而,这种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无需寻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就不会丧失,那也不能就说一定就得赔偿,还得考察“法律的原因”,依据可预见规则来确定。  合同法第113条并没有出现“期待利益”这个词汇。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被表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它更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上的“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失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德国民法认为合同利益包括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保持利益,日本民法采纳德国法的做法,英美法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普遍采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构成论。因此,期待利益这一词汇直接来源于英美法。但事实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是置于不同的分析框架而已。英美法之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与德国法之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构功能无异,同时与法国法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的处理方法也并不存在实质差别。我们认为,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合同利益的具有代表性和极具操作性的框架。在此之前,我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采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法。同时,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或者说这种期待利益尤其是利润损失给予赔偿显得非常谨小慎微。我们认为,合同法的生效是我们抛弃必然因果关系说下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划分法,转而采用全新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下的三种利益划分法时候,对于期待利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也可以改变。  简单来说,所谓返还利益是合同一方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赖而向对方交付了某些价值,当对方违约时,非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违约一方处取回的或者违约一方应向非违约方交出的价值。它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从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返还利益是最需要保护的利益。因为这时违约方因违约获得了利益,非违约方却遭受了原有财产的减少,“这种利益为司法干预提供了比信赖利益强两倍的理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非违约一方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赖,改变了自己的处境,如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了某些费用,或者丧失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非违约一方要求违约方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遭受的损害。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目的是要恢复到他与合同成立前一样的处境。信赖利益自然不要求违约人受有利益。所谓斯待利益,就是合同如果被履行,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能够享有,而因为对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好处。目的是使非违约一方处于假若合同履行,他所能处的处境。进一步的区分是:尽管信赖利益可能会与期待利益相等,但通常较期待利益为少,因为信赖利益并没有包括受害人(守约人)的所失利润;尽管返还利益有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相等的情况,但通常说来它的数额要小,因为它既不包括受害方的所失利润,也不包括他基于支出的费用中没有使对方得到好处的部分。

6,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包含哪些

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也不例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利润损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对利润损失,笔者认为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即一定的财产),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法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法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不尽合理。举例来说,在一个购销生产设备合同中,由于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货,致使需方延期生产半个月,在这期间需方损失利润2万元。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需方这2万元利润的取得除了必须具供方所供的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现在需方由于供方违约而未能正常生产,同时也就没有投入应有的人力和物力。在这里如果供方对需方的2万元利润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虑到需方在迟延的半个月中人力和物力没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较为合理,而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基于这种分析,笔者认为,对利润损失在总体上一般不宜强调全部赔偿,而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对利润损失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1)当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终了时,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当全部赔偿;(2)当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当按一定比例赔偿;(3)当违法行为造成某种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延误的,应按中断延误期间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适当赔偿。 (二)孳息损失。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期待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二、如何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以违法行为人给受害人财产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也不例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利润损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即一定的财产),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法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法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不尽合理。举例来说,在一个购销生产设备合同中,由于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货,致使需方延期生产半个月,在这期间需方损失利润2万元。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需方这2万元利润的取得除了必须具供方所供的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现在需方由于供方违约而未能正常生产,同时也就没有投入应有的人力和物力。在这里如果供方对需方的2万元利润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虑到需方在迟延的半个月中人力和物力没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较为合理,而当事人也易于接受。(二)孳息损失。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三)其他收益损失。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期待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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