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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合同符合法律要求么,居间合同里有居间费又有工资条款有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11:40:1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居间合同里有居间费又有工资条款有效吗

居间合同原则上称居间费用,上述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整体条款予以认定,根据你所述更像基本费用加居间费用或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如果合同内容是居间条款,应认定成基本费用加居间成功费用。如果更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就应认定成后者,一般不会直接否定条款的内容。
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居间合同里有居间费又有工资条款有效吗

2,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条款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款无效。如果该条款对合同起关键作用的,该合同无效。
甲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不履行合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单方解约.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催要求3月20日前送货,3月21日发传真给乙沪单高竿薨放胳虱供僵公司 ,通知正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后,3月25日乙公司将货送到甲公司,甲公司拒收货是正当的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居间行为未完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费吗

律师您好:本人之前通过中介公司在本小区内看好一套房子,因为当天我外出中介带我父母去看房,父母觉得不错就和房主去签合同了,正巧我也刚回来,当时觉得事情太突然了,也没多想,就跟房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本来应该当时交定金的,因为银行下班了,就没交成。晚上回家一想,这套房确实价格太高了,我承受不起。就与卖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现中介公司认为是他们促成这个交易行为的,起诉我,要求我支付他们中介服务费,我认为:一是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一方面我也没有和中介签订什么其他合同,只是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了(该合同中无中介公司签章),按照中介公司要求我还应该跟他签订一个类似的居间合...
看约定

居间行为未完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费吗

4,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协议有效吗

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协议有几个情况,请参考:第一、部分产权人签订协议有权限部分的协议是有效的协议。第二、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协议,没有产权的部分,不具备有效性。第三、部分产权人签订得到其他产权人许可,那么协议也有效。
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第一,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物权法律关系签订居间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房屋(不动产)转让属于物权法律关系,两者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居间合同并不需要办理特别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即可生效。房屋(不动产)的转让是否有效,除了要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第9条)。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向丁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购房者不知情、支付了房屋的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的,购房者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记在甲、乙、丙三人名下,实践中,甲一个人不可能完成向丁转让该房屋的行为,但甲与丁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履行,甲应当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该协议在签署时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另两位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追认。现房屋共有人明确不同意出售的,合同不生效。定金应该全额返还。由此造成你其他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该房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介没有提供有效的居间服务,无需支付中介费。

5,居间人系自然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居间服务是否有效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X经马X、吕X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X、马y、李X,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X、马X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y、李X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y、李X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y、李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y、李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X、马X与马y、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6,如果是帮助他方做成一笔生意收取提成合同该怎样写还叫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可以和个人签订么当然可以,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特殊资质要求,个人可以签订居间合同,但要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一)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从事居间活动?应否对从事居间活动的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呢?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一种认为,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以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准许从事这项活动,以利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市场秩序;2、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二)我们认为,应当把居间区分成两种情况: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二、需要注意什么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所述:1、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合同支付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首先是朋友就好好沟通一下,询问一下为什么当初答应的诺言现在怎么没有兑现,是不是哪里做的不好,或是自己本身做笔生意就没有赚钱,所以一直没有兑现。2. 然后做为朋友的话,既然是朋友答应别人的事情,不管有没有成功或是成功,总要给别人一个说法,如果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还怎么做朋友呢。3. 现在的社会朋友不好交,交到一个朋友也不容易,可以亲自找对方讨一个说法,也许朋友有什么难处,如果这些你都做好了,对方还是一个不能信任的朋友就没必要继续交往下去了。

7,个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有效吗

如果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安妮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有一层写字楼想卖出,希望我帮他寻找合适的买家。要求是:第一是时间要快,他急需现金周转;第二是价格要合适,尽可能的卖高。正好我也有这方面的资源,于是我答应帮他物色。我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我帮他寻找买家提供居间服务,等买卖合同签订买家支付了20%的购楼款后,他向我支付200万元的居间服务费。商定后,我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这件事上。经过二个多月的努力,现在已经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合同也到了实质谈判的阶段。这时,我这个朋友又找到我,说我不具有房地产居间资格,所签的居间合同也是无效的,还仗义的说不能让我白干,愿意给我60万的补偿。听到他的这些话,我心里特别生气,这不是明摆着过河拆桥嘛。但回过头一想,我确实是不具有地产经纪人的资格,心里特别没底。我想请教您,我所签的居间合同真的无效吗?我需要收集整理哪些证据来维护我的权利呢?请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非常感谢。李先生李先生:您好!对于居间在《合同法》中有一章专门予以规定。总的说来,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可见,居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仅只是一个中介人的身份,既不参与合同的谈判,也不体现交易任何方的意志。只要是对促成交易达成提供了服务,就视为履行了义务,应取得相应的报酬。仔细阅读您的来信后,我认为您咨询的核心是在于居间人的资格问题。很可惜,对于居间人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任意自然人能否成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在理论界一直争议很大。主要观点有二种:一种是认为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只能经批准可以从事居间服务的法人才能准许从事这项活动,以便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另一种则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将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但我认为对居间主体资格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还应根据具体居间的项目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区分。如果是日常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居间活动,例如:房屋买卖、保姆中介等服务,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只要符合法律中居间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就应对居间合同进行确认,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特定的主体资格。任意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如果是某些特定领域的居间活动,例如:期货居间人、保险经纪人、证券居间人等,则以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备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将对居间不予认定和保护。回到您的咨询中来,您所从事的居间服务为房屋买卖,我认为应属于第一种情况。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同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您作为自然人所签订的《居间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在居间服务完成后,您的朋友应向您支付约定的费用。关于证据收集这一块,您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为:居间协议、为居间成功所做的努力(往返居间地的车票、住宿、购买方的证人证言等)、居间已经成功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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