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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无效保险合同有哪些后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1 13:07:3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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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保险合同有哪些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1、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2、因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消费者如果因保险合同无效而有损失的,如能证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责任,那也可根据过错程度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物流公司本应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因保险人的误导购买了货运险,如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物流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可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无效保险合同有哪些后果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无效情形有哪些

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相关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如果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合同的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譬如违反了国家相关利益和社会相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会导致合同无效。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无效情形有哪些

3,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4,保险上的约定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呢

约定无效原因。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对于广大的投保客户尤其应该注意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原因: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它的意思是:如果你有一辆别克汽车,价值30万元,而你却向保险公司申报它价值6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60万元的保障,这就是超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别克车不幸发生车祸,全部损失了,你也最多只能得到不超过30万元的赔偿.试想,如果你通过车祸,反而使原来的一辆别克车变成为了两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2、无保险利益。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在前文中已有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就不再重复。 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另外,投保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对人身保险合同作出上述限制,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例如:某人以他的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期限为20年的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单未经其妻子书面同意并认可,此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4、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在前一节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客户告知的内容,否则这条款将没有法律效力。不是叫无赔额,叫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膘膘 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 , 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 , 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5,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 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条对保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能发生的事故”是保险的基本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就是保险中的风险,因此风险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倘若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消灭,保险合同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保险合同无效。 6、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6,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什么保险合同效力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无效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法定有效性便是保险合同效力,若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便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是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才可完成,保险合同的调查需要根据《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调查过程,最后判定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这个调查与认定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则无效。而保险合同无效也存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从原因上划分,这种情形下主要有两种情况,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是指如果合同双方进行了合同无效的约定,当约定的理由发生,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原因,那么便是法定无效的情况。从范围上划分如果保险合同全部内容都无效那么便是全部无效,若只有部分无效,即是部分无效。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的保险合同的最高年龄限制,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年龄进行赔付。从时间上划分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从保险合同签订开始便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二种是当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为失效。

7,条件是什么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中国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中国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胁迫欺诈签署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的东西间没有利益关系;投保的东西是非法的。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4、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条对保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能发生的事故”是保险的基本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就是保险中的风险,因此风险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倘若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消灭,保险合同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保险合同无效。6、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提前订好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事前投保人难有充分的了解,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的说明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和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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