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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办法,业务员管理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4 02:39:3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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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员管理制度

  业务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每一位业务员都应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在小区内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三、每一位业务员必须把每日搜集到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与设计师沟通的情况如实上报给区域经理。   四、每日了解自己提供给营销组长的反馈情况;   五、日常工作管理   1、展品   (1)每一位业务员拿取小区内展品必须在市场部进行登记,已便做好物品控制工作;   (2)每日检查自己分管小区内的布展品(条幅、展板、资料、桌椅等)如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要调查原因,并及时上报部门经理;   2、工程部管理   (1)业务员每天到小区内巡查施工现场;   (2)每一位业务员有权利对施工队的施工现场(施工进展、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上报,积级打造企业的品牌形象;   3、设计师管理   (1)业务员在把客户介绍给设计师,要把所了解的客户装饰倾向及主旨提前提供给设计师;   (2)每日监督小区内设计师的到岗时间,必须监督设计师与客户承诺的见面时间,对迟到现象要追究原因,并上报区域经理;   4、小区管理   保证小区内的卫生(早晚要打扫一次,保证小区干净),保护小区内摆放的公司展品及宣传资料完好无损。   5、业主沟通   (1)业务员在与业主接触的时候,由于信息来源渠道不同,一定要注意沟通的方式;   (2)签定合同后施工完工期间,业务员一定要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随时沟通,尊重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上报区域经理,要为业主提供最完善,最优质的服务,感动客户获得信任转介绍。   6、物业   (1)与售楼物业部保持良好的、长期的友情关系,了解物业信息(入住时间、入户须知手册等);   (2)随时搜集小区内的信息,如物业人员变动,有几家竞争公司进入、同行业信息等。   7、工程信息   (1)加强商务写字楼、办公、娱乐等工程信息搜集;   (2)房产公司集体购房,充分发挥贷款装修优势、扩大公司知名度   8、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如有违反,按30元/次扣罚。   9、不得向外传播不利于公司形象负面消息。违者扣罚相应的工资或提成,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不私自提供客户相关资料给其它相关行业,对客户资料的来源(买名单)要保护好提供人,如有违规操作立即警告或除名。   11、每天确保访问至少两个楼盘(前期),保证工作的饱和性,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并上缴主管,由主管检查完整性后上缴经理,由经理根据分组情况确定区域划分。   12、着装整齐,配带胸牌;   13、对态度诚恳的客户要主动预约,或登门拜访意向客户。   14不承诺客户无法兑现的服务,如有疏忽,此单的业务提成全无。   15、不误导客户消费,正确引导客户消费、尊重客户个性主张,不干涉客户家装风格(除非客户要求予以合理化建议)。   16、专职业务人员不得代理其他家装公司业务,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17、对样板工程实行售前,售中,售后的全程关注,定期或不定期约见客户在工地见面,及时了解客户的心态,通过客户发展业务。   18、设点人员每天认真填写客户资料表,收集定向客户资料并及时更进,并反映其他装饰公司情况(签单、客流量、方案等)   19、业务人员不得带同一个客户到一个以上的店面,以免造成设计师之间的报单现象。   20、业务人员的意向客户设计方案需由主管安排相应的设计师设计,不得自行联系设计师,但可以建议主管要求专门的设计师。   21、每月30日必须写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并于30交到经理处。   22、严禁业务人员之间的调单现象,串单一律无提成。   23、市场部人员每月至少带8个客户到公司,并协助设计师与客洽谈,如未达到目标,当月考核工资将受到影响。如当月一个单未签,按600元的工资领取。

业务员管理制度

2,急求销售公司规章制度拜托了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篇 企业文化 第一章 经营理念 让客户满意 让公司盈利 让员工发财 第二章 公司精神 团结 务实 创新 专业 第三章 公司宗旨 不求广但求精 竭诚的服务好每个客户 第四章 员工行为规范 总则 为培养员工综合素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行为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应服从公司组织领导与管理,做到令行禁止,对未经明确的事项,要请示主管领导后办理; 4、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无私奉献。求精务实、勇于创新、坚持原则、自尊自爱 5、维护公司利益、公众利益、见义勇为、为人表率 三、廉洁行为 1、在业务范围内,要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 2、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和任何人谋取私利。 3、在业务往来中,相关单位(客户)酬谢的礼品(佣金),应上缴公司。 4、确立"公司第一"的原则,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不得擅用公司名义办理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保密行为 1、必须妥善保管公司机密文件及内部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 2、机密文件和资料无需保留时, 要及时粉碎销毁。 3、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及如下信息:市场销售、财务状况、技术情况、设备运营状况、人力管理、法律事务、领导决定,并且不得将这些信息设置为共享文件。 4、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办公区及机房;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公司财务室、人力资源档案室、技术资料室等公司重地。 五、交际行为 1、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得体,行为检点。 2、工作时间着正式服装、不得穿背心、不许穿短裤短裙。男士不行留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庄重场合,男士穿西服,女士着职业装。 3、办公场所不行大声喧哗吵闹,任何时候不得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 第二篇 组织结构 一 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工作,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重大问题决策。 二 业务经理(组长): 1、认真贯彻和领会好公司发展战略,按照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政策,制定与实施本小组的工作计划,规划本小组的周,月,年的宏伟目标。 2、根据各个业务人员的特长,合理安排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量材施用,发挥其潜能。 3、全面负责本小组的日常管理,每日开一次早、晚例会,早会是了解业务人员的当天计划,随时跟踪本小组业务人员的去向,晚会是了解业务人员当天的业务情况,然后大家自由发言,如对业务的困惑,跟大家讨论,也可以谈业务的心得跟大家分享,以使大家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4、认真审核业务人员的每天工作日志,掌握业务人员的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跟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分析、讨论,有的放矢的对客户进一步攻关,取得客户的信任。 5、当业务员取得了客户的第一手资料,要及时把握适当的时机陪同业务员去拜访客户,如果时机成熟,就要从业务员手中接过业务,进一步做好跟客户的关系,取得客户的绝对信任,为总经理做好拍板的铺垫工作。 6、做好新业务员的传帮带教工作,了解其特长,解决其业务的突破瓶颈,使其尽快进入工作的状态。 7、负责总结分析本小组的业务进展情况,及时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给总经理,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8、负责行业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对行业前景进行科学的市场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9、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与盖章及对货款的回收,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确认书。 10、审核样品领出并签字认可,审核图纸方案的设计,负责与内勤,设计的沟通。 11、做好每个业务项目成败的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心得,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总经理备案。 空间不够没法多输入了---
20分没意思 这样的题目起码500分才行 懒得说了.....

急求销售公司规章制度拜托了

3,销售管理的管理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1. 销售人员的聘用、考勤和离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执行。2. 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是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促成交易、合同履约、收集和传递市场信息。3. 销售人员应保守集团商业秘密,更不得诱劝客户将集团业务转移或外流。严禁挪用公款、收受回扣及以不正当手段和渠道支取货款。 1.销售人员必须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真实完整的填写“工作日报表”和“客户档案表”,并定期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各单位每月汇总“客户档案表”,在次月10日前必须提交集团行政管理部一份存档。2.各单位开发的客户须及时向集团总经办备案,如市场出现“碰车”现象,由集团总经办以“先入为主”原则予以协调。3. 销售时,原则上要经过单位业务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后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向集团财务计划部、总经办、行政管理部各交一份原件备案;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经单位业务部门同意后,可由用户负责人签字的采购单为订货依据;合同额十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有预付款。4. 销售利润率低于20%的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要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合同评审后决定。5. 销售人员负责合同履约,并按约定回收合同款项(包括尾款或质保金);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形成呆坏帐造成集团损失的,由销售人员付连带赔偿责任。 1. 内部报价:⑴产品销售:a.原材料价格不易变化的,由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集团各销售单位提供内部报价。b.原材料价格易变的,由购货单位书面(盖章)询价。⑵工程成套项目:a.设计费为工程设备材料成本的8%;b.成套调试费为工程设备材料成本的30%;c.不可预知费7%;d.管理费5%;e.利税20%。2. 对外报价:⑴各单位可根据该单的回款方式、总利润、竞争程度等具体情况定价,明确每位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⑵客户还价低于集团定价标准、或超越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须报业务部门主管批准。⑶集团内部报价和折扣标准等集团内部商业情报,严禁对外泄漏,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含差旅费、公关费)1.销售人员在跟单过程中借业务费用,需事先请示主管,具体审批权限见《集团资金支付审批流程》。2.业务费用标准:⑴销售利润率低于25%时,业务费用为销售差价的20%;⑵销售利润率等于和大于25%时,业务费用为销售额的6%;⑶业务费用大于销售额的6%的,按超出部分在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中列支。3.销售人员如需销售(售前、售中)技术支持,其业务费用中将包含如下费用:⑴工程师差旅费(含交通、吃住、通讯)按实结算,且另向工程师派出单位支付服务费:(任选一项)a. 按销售额的5%提取服务费;b. 按出勤天数计算:自控工程师500元/天,技术支持工程师400元/天。⑵设计、制作投标书(含技术标)费用:600元/份。 1. 销售人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各单位制订,报集团总经办批准。2. 转正后销售人员薪资结构为“月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励” 具体由各单位制订,报集团总经办批准。⑴月工资,根据销售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完成累计销售额达到升档标准,当月即可享受同档标准月工资,具体如下表: 序号 当月的年累计销售额 建议月工资 1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960元 2 3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1150元 3 50-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1500元 4 100-150万元以内(含150万元) 2000元 5 150-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 2500元 6 200-250万元以内(含250万元) 3000元 7 250-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 3500元 8 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 4000元 注:①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最低销售指标的,暂停发放月工资,待达到最低销售指标时补发。②年终时,各单位可根据各人的年销售额,参考上表,补齐月工资不足数。⑵业务提成:a. 按超价部分的50 %在销售款回笼当月结算。b. 至发货之日起,除质保金外,其余销售款在2个月后按月息1%计息。c. 除质保金外的所有销售款回笼后,方予业务结算。d. 有质保金的合同,留结算额的20%待质保金回笼后再支付。⑶年终奖励:集团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绩效、业务素质、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和集团整体效益等综合因素考虑年终奖励。3.销售人员的福利待遇按集团《员工手册》执行。八. 附则1. 集团按销售额的2%提取市场服务费,用于市场回访和优秀销售人员年终奖励。2.非市场营销人员利用自有社会资源,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协作销售,可按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由各单位根据该单的回款方式、总利润等具体情况定。3. 其他特殊市场营销人员政策见集团《特殊市场销售管理办法》。4. 本办法由集团总裁批准颁行,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原2009版《销售管理办法》作废。

销售管理的管理办法

4,我要指定一个关于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度有谁能给我一个好的建议吗

A: 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 权责单位 (1) 销售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规定 2.1.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部门主管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5)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货报告。 B、收款报告。 C、销售日报。 D、考勤日报。 (8)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 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销售单位主管 (1)移交事项 A、财产清册。 B、公文档案。 C、销售帐务。 D、货品及赠品盘点。 E、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领用、借用之公物。 H、其他。 (2)注意事项 A、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销售人员 (1)移交事项 A、负责的客户名单。 B、应收帐款单据。 C、领用之公物。 D、其他。 (2)注意事项 A、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 工作规定 3.1.工作计划 3.1.1.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客户管理 (1) 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2) 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工作报表 3.3.1.销售工作日报表 (1) 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2) 《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月收款实绩表 (3) 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售价规定 (1)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2) 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销售管理 (1) 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2) 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3) 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收款管理 (1) 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2) 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3) 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4) 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X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5,求销售管理制度一份

销 售 部 管 理 制 度 第一部分 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一、业务流程 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检查茶、水、杯、空调。 2、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 3、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准备相关销售资料;整理当天需要联系的客户材料以备跟踪联系;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 4、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检查电话线路,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来客登记表、客户跟踪表等表格。 (二)、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 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你好,欢迎参观。”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则秘书应及时通知该业务员。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 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对于新客户,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 3)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可向秘书提出,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客户来电: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报项目名称,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并尽可能在三、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了解客户的需求,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因此,接听电话时间不宜过长,谈的不宜过深)。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指标。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若出现人为的故意漏分,错分客户现象,则予以除名处理。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还由其他工作范围,详见岗位工作制。 二、非客户来电: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接电人,电话内容等,都要详细登记。 客户接待: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配置、环境、周遍状况等),使客户对项目形成一个大致概念。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楼层、购买意图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随后推荐。做完模型讲解后,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同时,销售人员也有维护样板间陈设物品完好,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样板间参观完毕后,可引客户至洽谈区,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并提供给客户。此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所关心的问题做解答并详细告知项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揭还款等细则,并根据客户喜好做强力推荐。最后,送客户出门并与之道别,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2、客户跟踪 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姓名、电话、客户购房的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 每周至少给客户通话2次,尽量将客户再约过来,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理出面抓住客户。 在客户犹豫不决的时候,可以告诉客户:您可以交封号费500元,给客户三天考虑时间,在考虑期内,如果有别的客户看上该房子,该客户有优先购买权,考虑期过后,如该客户不想购买,封号费如数退还。 客户有意购买,先收下优先认购金5000--10000元,上不封顶,并立刻签内部认购协议。并根据合同付款时间及时催促客户将余款付清。 (三)、工作总结 每天下午6点以后,所有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经理的组织下开例会,各自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将当天所接的客户情况分析归类汇报,列出重点客户,并安排第二天工作计划。 在例会上,必须将当天遇到的各种困难反映出来,及时在会上解决,如遇到不能解决的困难,当天必须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 秘书必须做好当天的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好当天的电话记录表、客户登记表、客户回访表。 各销售人员在例会结束后必须写下当天的工作总结(客户洽谈记录)并交于销售经理。 销售经理需将每周周报填写完毕交销售总监。 二、业务制度 1、客户登记制度 每位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或接听完热线后,应及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填写客户洽谈记录表或客户跟踪表,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客户确认的时间以客户登记表为准,如业务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与其他业务员撞单事件,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 2、工作日记制度 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销售人员一天工作情况的表格,也是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原因。在发现与其他业务人员撞单时,销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故要求每个业务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好工作日记。内容包括:接待来电,来访记录,客户追踪记录,客户信息反馈,业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销售经理的批复。工作日报表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交前台秘书。未交或迟交工作日报表的业务员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3、客户追踪制度 业务员在初次接待客户后应为该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填写一份客户跟踪表,并依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 4、轮值制度 基于公平、公正、机会均等的原则,所有销售人员均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若轮到某业务员而其因私事外出,则失去本班轮值机会,若因公事外出,累计到下次轮值。如业务员对行政秘书业务安排有异议,可上报销售经理,由其裁定。 5、首问负责制 一个或一拨客户由首次接待的业务员负责到底(直到签协议收款),但未成交前于客户联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连续7天以上没有进行跟踪的则视为新客户,由当值业务员接待。来客超过4人而又不是一家或其它情况由销售经理酌情安排。 6、例会、培训及考核制度 销售部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由销售经理向销售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同时销售人员可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需要哪些部门给于配合向销售经理反映,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销售部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不得缺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 针对每个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销售经理应随时依据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临时短期培训,使得公司对产品、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销售人员,以便传递给客户。 7、现场控制制度 一个或一拨客户只能由一个业务员接待,其他任何人不得插话,但可以有无言的协助和配合,需要团队协作时除外(倡导相互协作,打配合)。不是一拨的客户不允许互相闲谈。 8、周报月报统计制度 业务员应该在每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工作周报表。于每月底最后一天下午5点前将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工作月报表。内容包括接待统计、业绩统计两部分。 三、业绩归属 1、业务员填写的客户洽谈记录表和客户跟踪表是判断业绩归属的唯一依据,客户确认以中断联系不超过7天为限,中断联系超过7天的归续登业务员. 2、在客户确认期内的客户在别的业务员处成交,此单业绩和佣金归有确认权的业务员(即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所有。 3、销售人员所登记的客户,如果在成交时使用的是其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均视为同一客户对待. 4、业务员不在现场时,客户由其他业务员代为接待,新成交客户此单业绩和佣金有确认权的业务员所有。销售经理,行政秘书和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替休假业务员签约收款。 5 两个或以上客户欲购买同一套房源,以先交定金或房款者为先。 6 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在行政秘书处先行登记,否则一律按新客户处理。 7 奖金分配的依据:只要客户交纳定金,该业务员即享有佣金分配权。如客户要退定,不论是开发商或客户自身原因、业务员均具有合同额的提成权。 第二部分 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 一、行政制度: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该守则 1、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谋求公司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 2、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进取,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 3、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待人接物热情有礼,着装仪表整洁大方,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5、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 6、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发生接待客户冲突,不得争抢,均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及业绩和佣金得分配。 8、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直,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不实的事宜。 9、销售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对项目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对周边项目做到知己知彼。不断提高房地产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具备独立完成销售工作的能力及较强的应变能力。 以上员工守则销售部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如有违背,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大小,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渔阳饭店就有.
一.目的 为严肃考勤管理工作,规范打卡秩序,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勤考核公正,薪资计算客观,激励奖罚有效。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勤管理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迟到 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内到公司者为迟到。 五.早退 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以内擅自离开公司者为早退。 六.擅离职守 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或未告知本部门人员而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者。 七.旷工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基本工资) 未经事前请假或假满未经书面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位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视为矿工。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不到岗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当月旷工连续三天(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日者;属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为员工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保留追究员工其他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全勤 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者为全勤,全勤考核范围包括早会、培训以及公司指定的 会议、活动等。 九.调休 因本人事由需在工作日调休的,应在调休日前至少半个工作日填报请假单,本部门负责人确定该岗位工作调整安排妥当后才能签核;签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核查调休日并备案。调休不得连续超过2天、调休、事假不得连续超过10天(含节假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部署与开展。全体公司员工每月调休两天。 十.事假 因事请假须亲自处理,因提前申请,经部门主管核实批准后有效;事后请假属偶发紧急事由,应书面出具证明,经核实后予以补假。事假为无薪假,当月事假累计4小时内,计扣半天薪资;在4——8小时内,按一天计扣。 十一.年假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5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一般将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休假具体时间安排以春节前公司的 相关文件为准。(凡当年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30天者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十二.病假 病假一天者(除因公负伤外),最迟应予第二天提出书面申请;急诊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其主管,非急诊者请假应于请假就诊前报其主管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有病假均应以就诊证明为准(私人诊所无效),如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在公司服务不满1年的,医疗期病假可累计10/年;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2日,但以四十五天为限。住院的 以六十天为限。超过限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依法登记结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婚假为7天;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初婚为30天,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所指天数包括调休。 十四.产假 女职工在公司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十五.产护假 男职工为公司服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请产护假,标准为7天。产护假可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休假。 十六.丧假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时享有的假期。根据有关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辞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7天丧假。所指天数包括调休假日。 十七.工伤假 员工因工伤的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派遣假 员工异动、调动、给予3天派遣假,派遣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所需核给,不计算假期。 十九.公假 经国家认可的资格考试、会议、学习、从事社会活动均为公假。 二十.请假手续 请假逐级向直属上级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除特殊疾病或突发事故外,须至少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人力资源部原则上不接受事后假条,病假应附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并经主管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婚丧假应有相关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并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以其他方式通知公司,事后及时将详细情况及原因做出书面报告呈于部门主管核准,并到人力资源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含早会及其它行政、培训、工作会议等活动)在公司领导未在公司时,须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告之,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所有有薪假期,均须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时所有有薪假期,适逢休息日或节假日的,休息日或节假日计入假期总数,假期不顺延,不分段计假。 员工务必遵照制度严格履行请教、销假手续。 (备注;凡上、下班迟到早退者,实行乐捐制。员工的考勤情况,作为其调级、晋升、月度绩效考核、年终奖励的依据。)

6,商品房销售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颁布时间:2001-4-4发文单位: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五章 交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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