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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合同法律师有哪些,个人新房装修遭遇劣质工程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18:18: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个人新房装修遭遇劣质工程怎么办

到消协去投诉,他们会介入的。另外最好是新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下,看看怎么做才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希望你能早日解决问题

个人新房装修遭遇劣质工程怎么办

2,宜昌最厉害最好的律师

法律分析:孙毅律师团队是中国著名刑辩团队,其和其团队曾承办过几十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千起普通刑事案件。宜昌王金治律师人不错,办事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找律师最好找熟人推荐过去, 没熟人介绍就找专业的机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宜昌最厉害最好的律师

3,我哥帮一个老板开车送货没有合同关系我哥开车翻车后造

没有合同,人家一口咬定没有劳动关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广州律师:责任有老板承担
应该不能,因为没有合同关系,老板想赖是赖的掉的。当然,如果老板人好另当别论
我认为不能,一是没有合同,行不成法律效率。二是成为合格的汽车司机是怎样去掌握方向盘的。三是你哥开车所有手续是否齐全。四是你哥有没有超常行驶的行为等等
可以,关键是你们要收集好证据,比如证明你哥和老板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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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宜昌有很多知名的律师其中最好最厉害的是哪几个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疑惑的问题,尤其是很多朋友在涉及到打官司的时候,就想要请一些优秀的律师来帮助自己,但是究竟要怎么去找,也是非常疑惑的。所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朋友都想知道宜昌打官司最好的律师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带领大家看一下究竟包括哪些律师。首先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宜昌最受大家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思特律师事务所,这一家里面的律师都是非常厉害的,而且有很多出了名的律师,如果我们想要去寻找一名优秀的律师,那么我们直接去这家律师事务所里面询问相关的负责人,相关的负责人会为我们直接介绍,一般而言,我们在里面都能够找到自己想要的律师,而且给我们打官司的时候,也能够让我们得到更好的放松。除了这家律师事务所之外,还包括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成立的时间还是非常久的,并且成立之后所接手的案子也是非常的多,所以在当地排名能够排到第二位。当然,我们所熟悉的律师事务所,还不仅仅包括这两家,还有湖北普奇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能力也是非常不错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自己的想法,直接去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到相关的律师来帮助我们就可以,没有什么很麻烦的地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在宜昌市有很多知名律师的,我们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需要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到相应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自己。

5,宜昌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收费都很贵我有个债务纠纷问了几个律

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是政府司法局定的官价不算贵
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可靠的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是要贵一些,但都在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建议不要选择收费太低的律师,因为你委托时省一点小钱,最终在办理过程中或办理结果里会损失更多的钱。律师也是靠收费活的,你把报酬给太低了,律师办理起来不用心或不尽力最终受损的还是你自己。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是不会错的。最好选择一个有一定资历,口碑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律师,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合同。选择一个好律师后,你就基本不用操心,好律师会积极主动的帮你处理好法律事务,并及时与你联系反馈案件进展。祝你好运。

6,交房时房屋的外部结构与图纸不符可否拒收

可以索赔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ii.宜昌房地产律师寇志中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其它质量瑕疵”,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本条规定中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包括哪些范围?在本《解释》第十二条中重点阐述了房屋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那么其它质量瑕疵应包括的范围就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以外的其它房屋所有部分。《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房屋质量瑕疵的范围是:1、屋面防水工程,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7,司法解读购房定金协议

司法解读购房定金协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790408〉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8,急切询问有关农村土地郊区蔬菜地承包合同官司的相关问题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人除了可以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违约金,还可以获得征用补偿金。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对于征用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承包经营权被非法侵害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上述第一点)。对于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你好!村委会无权征地,其所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土地。村委会无权征地,怎么补偿都是不正确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9,房屋质量瑕疵买受人如何处理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II.宜昌房地产律师寇志中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其它质量瑕疵”,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本条规定中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包括哪些范围?在本《解释》第十二条中重点阐述了房屋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那么其它质量瑕疵应包括的范围就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以外的其它房屋所有部分。《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房屋质量瑕疵的范围是:1、屋面防水工程,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2、其它土建工程,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如室内地平空鼓、开裂、起沙,墙皮、面砖、油漆等脱落,厕所、厨房、舆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出现的问题。如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漏气等均属安装工程质量问题。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指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出现的质量问题。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另外房层质量问题还包括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有关的质量问题。以上质量问题如果是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包括在内。 对以上质量国家都有保修期限强制性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舆洗室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哪些? 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二是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而引发争议。 三、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怎样解决? 如何解决,主要依赖于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看合同对质量标准是如何约定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一) 拒绝收房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实际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作为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因此,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使用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二) 先收房再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解决? 这是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一般解决途径有:一)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商品房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商品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文章TAG:宜昌合同法律师有哪些宜昌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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