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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法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作业求解答大大的积分奖励谢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8 18:30:5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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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作业求解答大大的积分奖励谢啦

10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11 甲应该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担任甲公司采购员 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以代表。所以甲公司要承担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李某的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1到9是概念问题 书上都有嘛 呵呵 自己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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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知道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三、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与从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7、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8、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有知道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3,合同法分论概念性的需要背

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未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 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 种类: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出租人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适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 4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特征:1已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4具有一定人身性 承揽人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5交付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3协助义务,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5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特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保管合同是临时性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3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管人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应当履行,6承担责任 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6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人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付酬义务,3赔偿义务 受托人义务: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4转移利益的义务,5转移权利的义务
概念必须背起来。

合同法分论概念性的需要背

4,简述合同的分类及其特点 经济法作业题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_。p2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 权利义务 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p3 3. 法律关系由 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p3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体。p3 5.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_物 、行为 和精神产品。p3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 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_法律事实 两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_意志 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_法律_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p4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_部分人身权 。p4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p4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 财产 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p5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_民事权利_、_承担民事义务_。p8 12.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_分级 登记管理的原则。p8 13. 代理的种类有:_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 。p11 14. 所有权的内容:_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_。p13 15. 债法律关系由_主体、客体_和_内容_三要素构成。p16 16. 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 非合同之债_、特定物之债与_种类物之债_;按份之债与_连带之债_;简单之债 与_选择之债_。p16 17. 公司是企业的_法人_,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_全部_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18.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__50_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_一个_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p21 19.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_会计_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_财务、会计_制度,应当按 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p23 20. 公司合并分为_吸收合并、新设合并_。p24 21. 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_两个或两个以上_新公司。p24 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一万元_并需一次缴足。p26 23.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而不向_社会 公开募集。p27 2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3万元_p27 25.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_分次_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_5_年内缴足。p27 26.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务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__30%_。p28 2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三种:_首次会议我、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p30 28.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_3人_。p32 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_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 过_半数 _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让股东有 优先 购买权。 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 人以下,其中半数 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 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5,请教合同法410条字面中可以的最佳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第九章 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 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 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信 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 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 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 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 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

6,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希望采纳
(1)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所有权的当事人称为受赠人。(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①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②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③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④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成立和生效。(3)赠与合同的种类。赠与依不同标准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财产须登记的赠与和财产不须登记的赠与、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附负担的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等。

7,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很多,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但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也仅是债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3)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是交易法,各类合同制度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鼓励交易,首先应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应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   3.我国《合同法》的内容   我国的《合同法》曾呈“三足鼎立”之势,分为《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统一了立法。《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共428个条文。本节重点介绍《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只介绍三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过于含糊的词句应排除。订立目的应是真实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对自己为要约,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按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议中含有“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的,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时,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如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间,则依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而分别确定。但是在迟到的承诺(逾期承诺)情形,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如果承诺逾期到达,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撤回,即失去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3.强制缔约   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如邮政、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   4.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格式条款有利亦有弊。优点在于可以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弊端在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   5.《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   参见《民法通则》一节中对民事行为效力部分的介绍。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适用要件包括:①须有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②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完毕前;③情事变更须不可归则于当事人;④须情事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工具。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其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此抗辩权为后履行一方提供保护。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此抗辩权保护先履行一方。其适用条件为后履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先履行方负有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条件,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是《合同法》中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供电人的责任;承租人的保管责任;承揽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示或默示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此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履行:指债务人在客观上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3)拒绝履行:指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4)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迟延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的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包括:   1)瑕疵履行:指单纯造成履行利益受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2)加害给付:指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6)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履行未为受领或者未完成其他所必要的协助行为。   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即当事人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1)免责条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共同的免责条件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军事行动;政府行为。   (2)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强制履行   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但下列情形不得强制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包括令债务人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有违约行为;②另一方受有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③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法院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通常视为损失赔偿额的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六、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指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为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而依法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客观解释原则:又称文义解释原则,即“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来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应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2.整体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整体而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原则:在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可作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采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4.习惯解释原则:为当事人接受的交易习惯或惯例往往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及一般条款的效力。   5.诚信解释原则。   七、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双务有偿合同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类型。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有偿合同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   1.买卖合同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买卖标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此外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2.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负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质量、数量、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履行;标的物有从物的,除有另外约定,应当连同从物一起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因标的物的不同而有不同。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依交付而转移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则是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才发生转移;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因其价值较大,一般适用不动产的规则。(3)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于其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以通常的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标的物具有相当的价值、效用和品质,即出卖人要担保标的物本身以及标的物的权利没有瑕疵。   买受人负有以下义务:(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2)检验义务。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发现有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通知不受时间规定的限制。(3)保管义务。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有暂时保管和应急处理标的物的义务。(4)及时受领的义务。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受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此风险负担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适用以下原则:   (1)依交付而转移: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八、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2)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3)取得收益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性质使用租赁物。(2)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支付租金的义务。(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给租赁物造成的风险,由租赁物的所有人承担。由于租赁物灭失,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九、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转托他人: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仅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上的过失承担责任;二是因情况紧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变更指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紧急情况下难以取得联系时,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变更委托人指示未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也应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委托事务终了,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各种账目、收支计算等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及二者的孳息。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费用及其利息。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三种情况:一是对非因受托人的过错而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三是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3.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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