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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一款,劳动法三十九条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04:59:4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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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三十九条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法条原文是: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三十九条是什么

2,劳动法39条内容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39条内容是什么意思

3,劳动法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39条

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_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__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_解除权,以保障__单位的___主权,但为了防___单位滥_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_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___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朋友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条我也列出来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以上条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吗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没有规定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须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合同法第3949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劳动法39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目前,我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谢谢阅读!

9,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拥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指的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可以无须预先告知,即可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不符合录用条件,通常认为录用条件应该为招聘广告注明的录用条件为主,辅以其他的基于职业和岗位特点的相关要求,因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2.那么何种程度能达到“严重违纪"呢,由于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的;3.何为严重失职,何为重大失职,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法(刑法包括: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行事处分的。用人单位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知福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必须支付劳动者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前三款解释同上,第四款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适用本条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款中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同样适用本条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经济补偿问题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依据这两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不过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则可以申请赔偿。辞退他的当月工资需要结算的,如规章制度规定要赔偿的则要扣除部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好,辞退的当月,如在岗,应当发放工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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