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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法题库,跪求法律系大学生给出详细解答合同法作业题小朋友勿扰非专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6 01:10: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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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跪求法律系大学生给出详细解答合同法作业题小朋友勿扰非专业

1、杨小明马小华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减去10天。理由:10天为解决房屋漏雨的必要期限。2、承租人擅自“较大装修”或是出租人马小华解除合同的理由。“较大装修”语焉不详,,一般对房屋装修改变房屋的结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出租人只应负担漏税部分的装修费,其余由承租人承担。4、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由装修施工方自己负担。理由是施工方与杨小明之间是承揽合同,施工中受伤有承揽方自己承担。

跪求法律系大学生给出详细解答合同法作业题小朋友勿扰非专业

2,法学专业专科合同法开卷试题

法院应驳回B厂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在案例中,工程公司向A、B厂所发出的电报没有具体的标的物,没有交付方式,该电报仅仅是一个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此后,A、B厂向工程公司所发出的报价电报,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应属要约邀请。因此B厂为签订合同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应有自己承担,工程公司也不构成缔约过失。(一切都只是B厂自己的一厢情愿,自个儿yy。。所有费用自己啃。)
1,有效.但还要看是哪种形式的生产性企业,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借款行为. 2,无效.丙丁为政府机关的话,担保合同无效,政府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3,丙丁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也只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法学专业专科合同法开卷试题

3,合同法考试卷2继续请大家帮忙了

1.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某乙明显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2.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B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B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C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送你一句口诀“送钱上门,上门取货” 6.C 7.A 期限一定会到来,条件不一定成就 8.A 9.C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0.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法考试卷2继续请大家帮忙了

4,急求大二 合同法 作业答案

答案:1、食品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不成立。失火不属不可抗力,食品公司采取其他措施仍能够履行合同。2、养鸡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食品公司已经严重违约,拒收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如果食品公司赔偿的话,需要赔偿3000元,7000元属于扩大的损失,属于养鸡场保管不善造成。不应由食品公司承担。
6、仲裁机构会支持高某要求公司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公司只与高某签订《试用协议》且其期限与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相等,均为6个月。按照上述规定,该《试用协议》实质为期限6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中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有效,即不得超过一个月。所以该公司与高某双方之间实质是签订了期限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有效的试用期为1个月。 该公司与高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5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与高某仅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因此高某在试用期满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应当是3000元/月,按与其相同岗位员工试用期满后新入职档次的工资标准即4000元/月认定为宜。本条规定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该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20000元(4000元×5个月)。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要答案啊

(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原题链接http://hi.baidu.com/hemanzw/blog/item/5e7be038cc9d74f93b87ce35.html
答题要点:(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 合同法 试题”原题答案

6,帮帮忙合同法案例题

甲某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某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某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某在与甲某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某可以撤销对乙某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某的赠与  C.若甲某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某可以要求乙某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4.9.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之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之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之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合同成立,快件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 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之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之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之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之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之问题,故排除A。  5.把甲的发函认为是要约,乙大学的回函认为是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而二者没有承诺,所有未成立合同。
1、李华和刘鑫的合同有效,与吴军的合同也有效。2、归吴军所有,因为办理了过户手续。3、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李华承担惩罚性违约金。5、不违约。因为乙方对甲厂回函不是一种承诺,两者并没有成立合同,而是改变了甲厂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为一种新的要约。
1、①:买卖房屋合同有效,但违约金部分无效,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②:归吴军,房屋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吴军因属善意第三人,可向李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①:属诺成性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②:甲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3、①: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洪某属善意购得(注意不是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张某此时属无权占用,可能侵犯了洪某的占有权,洪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占有物。我觉得问题可能是:侵犯了张某什么权利。合同法第230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告之。4、未成立,符合要约撤回的要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注意题中第二封已到达受要约人,且在第一封之前,秘书的行为对此无影响,要约采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第二封信发生实质性变更,是一个新要约。5、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条,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应属实质性变更,乙大学的回函实际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除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之外,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甲厂行为不构成承诺,合同根本未成立,也就无违约之说。 辛辛苦苦一道一道做的哦,希望能帮到你。

7,求高手帮我解答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急 谢啦 题目

某高校以职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关系通知,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陈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高校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于2007年11月通过招聘到上海市某高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陈某月工资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月工资为1200元。另外,该高校每月向陈某发放就餐补助126元。2008年8月5日,该高校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09年5月7日,陈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高校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委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市中级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008年8月6日,该高校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该书高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要求撤销该书店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正当。虽然该高校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高校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陈某也未要求继续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8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该高校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高校已按月向陈某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9282元,故该高校应另行支付陈某工资9282元。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高校于2008年8月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高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陈某工资9282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52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题的内容呢?我很想帮你的哦
(1)此为要约行为,甲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希望与之订立购买事宜。 (2)小牛归甲所有,乙拥有的牛的使用权,租用期间产生赁息属所有权人,同时牛怀孕也是出租之前。 (3)医疗费应由王五支付,动物伤人由其监管人负责赔偿。 (4)刘六承担,同时必须交付摩托车,付因为他们达成交换意愿,同一方已经交付,另一方也应该履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 (5)运输公司a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是甲与运输公司a签订的,运输公司a未能履约,应承担其责任,赔偿之后可对小毛进行追偿。 (6)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判定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能办理过户,办理过户必须要有房产证;作为第三人丙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可以让乙交出使用权,乙的损失应由甲来赔偿。 (7)由丙维修,使用人有维护修葺的义务。 (8)李四的损失应由承丙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王某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为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原来合同已失效。李某妻子和儿子能否继续租住主要看能否与张三达成租住协议。 (10)乙可以不买,他们的购买合同并未生效,还处于合同中的要约阶段。 (11)由甲承担,李四与甲是形成雇佣劳动关系,雇主应对其负责。 (12)卡车使用中,维修费用由使用人丁承担;合同中丁可以提前中止合同,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运输途中,丁某把行人撞伤,花费医疗费2万,该笔费用由丁承担,因为是独立经营人,独力承担责任。 (14)甲某应该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车主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不论他们之间营利关系。
1.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即正式工资约定了2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2000*80%=1600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内社保费用由陈某自理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入职开始(与是否试用期没有任何关系)就缴纳社保。3.试用期内不得辞职违法。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就可以在3天后离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也是违法的。试用期后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单位同意和批准,就可以在30天后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违法,为离职人员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5.“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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