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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内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和活教育医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8-17 14:55:04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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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和活教育医疗

,包括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和活教育医疗

2,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孙中山虽然是明确反对《二十一条》的,但他愿意给予日本在满蒙的特殊权益、“承认日本对满蒙的领有”,和1915年日本向袁世凯提出的《二十一条》第二部分有关满蒙的要求相比又有多大的差别呢?只不过《二十一条》更加具体而已——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是什么

 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是什么

4,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的出现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自愿性;第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非独立性;第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这一上限。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限制性。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 怎样理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二十一条主要在讲逾期接受的效力。根据这条规定,理论上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价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如果被发价人逾期接受,而发价人通知被发价人逾期接受仍有效的,则逾期接受仍有效。如果逾期接受并非由于被发价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具备下述条件的接受仍属有效:发价人并未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已失效;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显然并非被发价人的过错,迟延的责任不在被发价人,而是邮递上的过错。因此肯定该接受的效力是合理的。但是有条件:发价人不反对,如果发价人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接受的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在该种情况下,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但决定权也在发价人手中。中文版的翻译不大好。
1.cif天津的话,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交给买方。 2.可以。卖方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财务困难,履行义务的能力出现严重缺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不会.....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21条的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21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其内容是:  第十七条 *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另外,我国已经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废止。
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1992年1日1日起施行。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已经废止。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7,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包含哪些内容知道的请告诉我一下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 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等,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清,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 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文明施工包括现场卫生清理,材料摆放、安全围护、安全标示的张贴、七牌一图等等。笼统的说就是现场的场容场貌。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标是否确定;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工序是否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架设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道路畅通,现场整洁,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电缆线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监站、监理审批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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