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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协议怎么写合法,车辆抵押贷款协议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8 02:09:3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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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汽车抵押合同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会是合法。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2、所担保的债权;3、抵押物的情况;4、合同存续期间抵押物的保管事宜;5、抵押财产的受偿方式;6、抵押期限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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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合同里细细的,怎么爱写怎么写,简单的,只要合同双方信息,主合同名称,抵押情况就够了,或者,直接在主合同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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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2、抵押车辆的基本情况介绍;3、抵押的期限;4、抵押车辆的保管情况;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8、合同的生效日期;9、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按手印等。车辆抵押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车辆抵押合同模板: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以及基本情况: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行驶里程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购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2、暂管:抵押物由乙放责暂管, 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借款期已到,超过____ 天不归还借款的,甲方所抵押的车辆由乙方任意处理,甲方必须为乙办理过户手续。不足清还的,乙方仍有权追索甲方其它合法财产,以清偿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2、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提前归还借款,乙方须在甲方还款当日把抵押车辆归还给甲方,如有拖延,乙方应每日支付本金所产生利息的两倍给甲方。如借款期限已到,经纪方同意甲方可把抵押车辆作价出让;若要办理抵押延期手续:则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3、甲方必须保证抵押车辆的来源正当,手续齐全合法,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债权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内容,并根据情况要求甲方归还本息,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其他财产,以清还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特别声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条款的内容及所涉权利的处置、法律后果,已清楚详尽的知晓。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彰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年___ 月___ 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年___ 月___ 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押车协议怎么写我要有正式范文

押车协议怎么写我要有正式范文!!~份协议是必须的,在你朋友是可靠的前提下,协议里必须写清有抵押的东西(比如房产),约定好责任和义务,现在觉的不好意思,等你朋友产生别的想法的时候,麻烦就大了,现在的社会,人的道德已经没有了,只能靠自觉了,所以你要好朋友清算账,列好协议后然后公证就可以了,这样比较保险。汗马绝尘安外振中标青史 锦羊开泰富民清政展新篇 春满人间

6,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怎么写

甲方(实际抵押人):**租赁有限公司乙方(抵押权人):**汽车公司丙方(名义抵押人):**有限公司丁方(承租人):**个人我方是丙方(名义抵押人)鉴于1.基于丁方和国家对营运车辆规范管理要求,融资租赁期间,本协议各方均同意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抵押人)名义登记,但该项登记并不改变租赁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2.权属状况: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实际抵押人)为甲方;登记车主(名义抵押人)为丙方;使用权人(承租人)为丁方3.登记:因实际运营需要,各方确认融资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登记,由丁方实际承租使用,车辆所有权依法属于甲方所有,故丙方丁方同意不附带任何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项下租赁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各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丙方乙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2.甲丙丁方怠于旅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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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抵押合同范本

给你找了个抵押的合同范本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参考资料《合同协议》

8,怎么写汽车抵押合同

1.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名称: ,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2.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款为 元整3.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5.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XX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6. 第六条 其它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 抵押人: 抵押权人:年 月 日订立
甲方(实际抵押人):**租赁有限公司乙方(抵押权人):**汽车公司丙方(名义抵押人):**有限公司丁方(承租人):**个人我方是丙方(名义抵押人)鉴于1.基于丁方和国家对营运车辆规范管理要求,融资租赁期间,本协议各方均同意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抵押人)名义登记,但该项登记并不改变租赁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2.权属状况: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实际抵押人)为甲方;登记车主(名义抵押人)为丙方;使用权人(承租人)为丁方3.登记:因实际运营需要,各方确认融资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以丙方名义登记,由丁方实际承租使用,车辆所有权依法属于甲方所有,故丙方丁方同意不附带任何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项下租赁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各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丙方乙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2.甲丙丁方怠于旅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名称: ,车号为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抵押款为 元整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XX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第六条 其它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订立

9,人身伤害 用车做抵押协议怎么写起法律作用

要点提示: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司法实务中处理工伤事故纠纷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工伤事故的概念、性质出发,分析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通过对国际上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模式分析比较,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阐述如何促进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性质1、工伤事故的概念、特征。“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这种事故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事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劳动者”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学徒,接受个人雇佣的非承揽合同性质的劳动者,也可视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人,但是不包括依照承揽合同雇佣以及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按照钟点雇用工人的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亡,造成暂行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世界各国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均采用工伤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使受害人能得到更充分的救济。我国也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又分散了企业的赔偿责任, 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另外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2、工伤事故的性质。关于工伤事故的性质,在学界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是一种劳动保险关系,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我国民法理论实务界大都认为工伤事故是侵要行为。然而,实际上现实中的工伤有的是侵权行为,有的则不是侵权行为,如职工在工作中因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伤害,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不能基于侵权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工伤事故不同于侵权,在上述情况下应认定工伤事故为工伤保险。笔者认为,认定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对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首先,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是两种不同责任,两者功能不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工伤保险责任未必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其次,工伤保险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行为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工伤保险责任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工伤后,对受害职工所负的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由于专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工伤后,对受害职工所负的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于是专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其快捷迅速、程序简单、成本低廉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取补偿。而侵权行为责任,虽然赔偿范围更广泛一些,但其程序复杂,成本比工伤保险责任高得多。总之,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责任各有利弊,无法互相取代,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最佳地维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将工伤事故认定为具有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双重性质。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职工与企业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到何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第二、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劳动保险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保险事故侵害的客体,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务,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第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构成本要件。在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适当放宽。一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因工作外出时间,认定是工作时间;三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 包括工作场所和上班的途中。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任的事由,包括进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的伤害。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第四、事故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即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事故并非只指工业事故,还应包括职工履行职责中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要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感染破伤风病毒致,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认定事故与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大量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劳务使用人的存在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注意劳动卫生安全保护,致使工伤与雇员人身损害频繁发生。由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相似性和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特殊性,使工伤事故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成为焦点和难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对雇佣关系的认定长期无章可循,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经常产生认识偏差。 以往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一般是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关系的外延。第 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判别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依据并非十分明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按劳动关系处理,没有营业执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按劳动关系处理,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对应的法定资质,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依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事劳动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具体区别如下:1、 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4、 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雇佣关系,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损害都应当按工伤来处理;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区分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3、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很大差异。如在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方面,有工伤认定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请求赔偿时效方面,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受害人必须在 60 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则遵循《民法通则》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三、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模式及其评价基于工伤的双重性质,在发生工伤时,就可能会产生两种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工伤事故损害事实发生后,就存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适用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各国基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在工伤保险立法中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处理模式:1、选择模式,指受害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只能在侵权行为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之间选择其一,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就排除另外一种责任的适用。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对受害职工十分有利,赋予了雇员充分选择自由,但从实施结果上看,该模式实质上限制了受害职工选择自由,由于侵权法上的救济通常是不确定的,且是遥遥无期的,相比之下,工伤保险给付却是稳固和直接、快捷的,因此受害雇员往往选择后者。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该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2、免除模式,指雇员遭受工伤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给付,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等国。该模式的优点是免除了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使雇主责任减轻,并可以减少诉讼,节约社会资源,效率极高,其但缺点在于剥夺了受害雇员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雇员利益保障不利,同时由于该模式功能单一,也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制裁和预防。3、相加模式,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是英国。该模式的最大优越性体现在对受害职工极为有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爱,充分保护了受害职工的利益,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但该模式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雇主的负担,同时也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4、补充模式,指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而言,接受赔偿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然后依侵权行为法规定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但应当扣除其已领得有工伤保险补偿。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等国。该模式是工伤赔偿的现代规则,已经为众多国家立法和理论接受。它一方面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它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更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及评析1、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实际上采取了免除模式, 在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实际上采取了相加模式。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 “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2、对我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评析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竞合、重合二种。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义务后,还可能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是指某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受害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放弃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民事侵权赔偿,其理由是: 工伤保险是为了弥补民事赔偿程序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而且,企业为职工投保,也意味着它已将工伤赔偿风险做了转稼,免除了责任①。另有观点为认为,工伤事故既是一种劳动保险关系,又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法律关系。既可以适用劳动保险法,又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②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得笔者认为在竞合和重合的情形下要分别确立原则,妥当的解决有关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时适用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系用人单位或者职工的原因造成的,则发生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因为只要受害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责任,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在于用人单位或者其职工,则构成人身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时应当实行补充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责任为主导, 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采取补充模式的理由是:首先, 在两种保险中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优先性。工伤保险作为主要和首要的赔偿机制乃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居次要地位,仅是对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补充。从工伤保险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最好方法,因此,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不允许受害职工自行选择,应当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优先原则,首先按照有关工伤法规,从有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有尽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损害不能得到填补时,依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次,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充性,由于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偿功能所在,其无法取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功能。比如,工伤保险的保险数额是固定的,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而且工伤保险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某些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工伤保险所不具备的功能,对保护受害职工更为有利。但是基于工伤保险优先性,受害职工必须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其所受损害时,可以再向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能获得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将受害职工所得工伤保险补偿予以扣除。再次,采取补充模式有利于预防工伤事故,制裁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如果单纯依靠工伤保险,那么就会出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基于自己无需要再承担其他责任,放松了对工作场所、工作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容易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对工伤事故的发生还负有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用人单位就会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积极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见,实行补充模式有利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职工的人身权益保护。(二)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的。对于该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有单位不承担责任。”③笔者认为应实行相加模式,即在受害职工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依然有权向对工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工伤保险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人生保险性质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可通约性。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补偿受害职工的损害,使原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受害人获得补偿;而人身保险的宗旨亦在于分散风险,使得出现保险事由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因此,从两者分散风险,补偿受害人方面二者可以互通。其次,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实行相加模式,允许受害职工双重请求权,是法律的制裁目的之所在。工伤保险与人揣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主要的功能是补偿或者赔偿受害职工的损失,但它们还有制裁功能,即对用人单位进行制裁,促使其提供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工作条件,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制裁,促使其提高自身注意义务,改善自身设施。如果不实行相加模式,即使实行补充模式,都无法完全达到制裁目的,容易使用人单位可以推卸责任,使得负有责任的第三人逃避义务。第四,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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