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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了还有违约责任吗,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2 21:55:3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而是列在合同的终止项下。而解除合同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原因并不都是因为有违约行为,因此,不宜将解除合同视为是违约责任形式。

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2,合同终止后是否可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合同终止后是否可追究违约责任

3,合同被我单方终止后我还可以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而索取赔偿吗

合同违约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如果对方只是瑕疵履行,你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根本违约,先要看你们的合同如何约定。原则是,解除权为形成权,即便是对方根本违约,你也要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贸然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赔偿,这就可能导致你也违约了,要小心。不过这并不影响你向违约在先的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1、首先需确认根据合同约定,你是否有单方面提出解约的权利。2、其次,合同被提前解除,不影响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
你违约在先,怎么追究别人?

合同被我单方终止后我还可以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而索取赔偿吗

4,合同终止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一、合同终止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1、合同终止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可能会存在其他的责任:(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二、什么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如下: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合同还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吗

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合同解除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解除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生效后才可能解除。无效合同,可被撤销变更的合同均属于法律名词,各有各的形成条件。解除合同也一样,合同的解除引发的是违约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你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在缔约过程中,由缔约人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被撤销,那就追究他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不履行或不达标,则追究违约责任。

7,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 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 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8,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第一为选择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如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 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 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该损害赔偿,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三种观点。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第二种立法例,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合同既已解除,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于理无据,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合同一经解除,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违约责任条款仍可独立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非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样道理,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促进交易的进行,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一般来说,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 综上,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 附: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未及时进行给付的,在期间届满后,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排除履行请求权。 2、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 3、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解约时,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 4、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中,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在此场合,契约并不解除,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5、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 1、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 (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而解除契约。 (2)、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款情形。 2、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

9,合同解除后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解除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张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签订合同都会约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已经解除了,但违约责任还在,那么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4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要分情况(一)协议解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因此,合同解除协议中理当包含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损害如何填补的内容,由于新合同己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不再执行。事实上,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既可以产生于一方违约,也可以在非违约的情形下产生,非违约的情形下本不适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作为解决之道,因此,在协议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并非必然,而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并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三)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情形中,约定解除系少数,依法定解除事由为大部分,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权之事由,无疑是合同解除中最核心的部分。对于法定解除的第一项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是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系当然的免责事由,故此种情形下当然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可能。而法定解除的其他事由,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法律规定之其它情形,均属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故在此种情形下,易发生合同解除权与违约金请求权的竞合,实有讨论之必要。前文已述,合同解除权是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二者在性质上可以并存。由于合同解除的仅仅是原始性的权利义务,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救济性条款依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通过请求违约金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予以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还涉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被视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依目前按照学界一般认识,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准备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费用。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作为非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可能的保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原则上如果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就应当先执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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