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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原则,合同管理中如何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请举例说明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06:28: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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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中如何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请举例说明

你先要明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然后结合合同管理中操作遇到的问题才行。

合同管理中如何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请举例说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基本原则的区别

其实,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我们不需要具体去区别原则上的差异,只需要明白合同法是民法在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就行。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约束力。我们看到了他们共同的部分,即平等和诚实信用。这是主体上的共同导致的必然结果。在民事权利关系的应用中当然地包括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义务就要求双方平等和以相互尊重为基本的诚实信用,这些都很好理解。民法的其他原则也必然地应用到合同法上,签署合同要自愿,强迫的可撤销;合同要合法,违法的无效;合同不能显失公平,条文上双方权利义务都会有所交代,这个在合同草拟中表现尤为突出;公序良俗这个不用说都知道了,是道德的范畴。而合同法中的原则是民法原则普遍到具体的过程,这就很好理解了。总的来说,非要把民事基本原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一区别,那问题的核心就是普遍与具体的区别。
应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其特殊性,但是,合同法作为债法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分类,当然也就必须服从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讲,是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 区别:合同法的原则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等4项原则。民法的原则有: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至于各个原则的个中含义,自己上网查。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基本原则的区别

3,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主要内容

4,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中应注意是否需要约定盖章后生效。4、职务行为的有效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职务行为以“身份、职权、名义”进行判断,注意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原《民法通则》的完善不是对《合同法》的改变

5,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你好,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7,合同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这个涉及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合同法》是立法水平较高的一部法规。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专家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点和价值基础。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六条: 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几条原则的关系分析如下: 一、平等原则作为合同法的第一个原则,体现了缔约的前提条件,这是各类合同得以订立的前提。正如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所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平等的交易地位,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无法得到保证,正常的交易秩序就无法形成,受之影响,社会的经济秩序便会紊乱,难以形成繁荣的市场。 平等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作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只能处于与对方同等的地位,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2)当事人享有均等的缔约机会。《合同法》要求在缔结合同时,应给每一竞争者以均等的机会,从而保证每一竞争者都有与之缔结合同的可能性。这种均等只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缔结结果的均等。如果强调结果均等,则消除了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3)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合同,维护合同的效力,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对当事人的保护平等。当事人依据有效的合同享有的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承担的义务应当同等地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以多种方式获得赔偿。《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地位平等是由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商品交换是将商品价值作为标准来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其二,地位平等是合同自身性质决定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只有平等对话才能订立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交易自由原则,交易双方有根据各自意愿为或不为交易行为的自由,该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合同自由原则继平等原则之后,进一步为适格的交易双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既是为交易者提供了空间,也是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这种合意一旦完成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拘束。从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自由协商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的行为。这种自由协商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这也是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建国以后,主要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原则,国家对经济实行的是干预和指令 的计划管理,国家对当事人的自由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这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的充分发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开始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减少对经济的不适当干预,减少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指令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自由。当事人享有的自由越充分,其交易关系越活跃,市场经济才能得以真正的、充分地发展。我国新合同法已将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精神贯穿其中,体现在合同法的全部内容中。 三、公平原则毋需多言,公平本就是一切法的价值追求,《合同法》亦概莫能外。没有对公平的维护,就不会有更多的自由,缔约就无从谈起。 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合理,不得倾向于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任何一方都有权获得与之承担的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规则。当事人取得的权益与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要大体相当,不得偏向一方而加重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超出其享有的权利之外的义务或责任。(2)对处于优势一方当事人加以合理的限制。现代社会生产、流通的社会化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使得很多组织在订立合同时获得了明显优势。为了维护弱者利益,防止弱者因此受到损害,根据公平的要求,对处于优势一方当事人应加以合理的限制。如《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就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对方,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这种规定其目的仅在于追求一种客观上公平的结果。 四、作为民法帝王法则的诚信原则,自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哲人拉哈尔曾经说过,在道德和几何上都是直线最短。无信则不立,当事人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这样社会的诚信度才会提高,社会的诚信度提高后,交易环境就会变得更加安全,就会促进合同的订立和交易的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滥用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解释 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它是司法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有效补充,他们可以依据此原则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确处理纠纷。在合同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这时的合同并没有真正成立,但当事人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忠诚义务,不得欺骗对方,不得隐瞒事实,应将一些重要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忠于事实真相;相互协作,互相照顾,同心协力,不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条款时应遵循此原则,尽量详细、严谨,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彼此信任,也有利于合同的实施,因此这个阶段的诚信原则也是很重要的。2、合同履行阶段。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内容很多,每一个方面都要依据诚信原则。对于履行标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不能以次充好。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交付标的物,应该以同种类且其质量相同的物品替换,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履行的数量在规定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对于履行合同的时间,双方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而且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若未规定清楚,则应该依据诚 信原则,按常规履行。对于履行的方法,也要注意运用此 原则,能够选择最有利于对方、最有效率的途径,就应采取这种途径,当然这种选择以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也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为前提。3、 合同变化阶段。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关于合同变更,由于情事变更,原来的合同已经与现实情况 有所不符,比如物品的价格与订立合同时不一样了,这时双方应该以诚相待,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二是关于合同解除,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条件解除的应该通知对方,使对方做到心里有底;三是关于合同终止,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合同终结后,可能还有一些附随义务需要双方履行,当事人也应本着诚信原则将最后的义务履行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合同的运用以及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还是对于法官判案断案都有重要意义。 五、遵纪守法,非交易行为然,其他行为皆然。现有的“纪”和“法”如同规矩和边框,将社会上人们的行为规定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违纪违法,就是对现有秩序的破坏,没有了秩序保障,交易就不再安全,社会经济就无法发展。 六、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实际上是遵纪守法原则的应有之意,区别只是行为依据的制定者不同而已。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二者有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中,它是合同法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了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它具有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性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比之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更为广泛。 参考: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365857&PostID=66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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