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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金与定金之法律规定,求有关定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00:07: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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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有关定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呵呵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文书(合同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中要用词单一称谓固定而你的合同中同一事物有四种不同的表示方式

求有关定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2,订金与定金之间的法律解释

订金是指预订所付的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具体如下:1、两者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而没有法律效力;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订金与定金之间的法律解释

3,有谁知道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含义吗采购供应问题

作为公司的采购和业务,免不了常跟合同打交道,而在合同当中就经常会出现订金或定金这两个字,但很多人在使用这两个字时混淆不分,你可知道一旦打起官司来,这两个词的意思却有着天大的区别。下面就以我的亲身经历来向大家简单解释一下它们的区别。  几年前,一次我在与一供应商签好合同并付了总货款的20%的订金后,由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无法达到我司合同上的要求(供应商送来的货后来拿到权威部门鉴定仍是不合格),最终公司按合同决定退货,总货款10万多,订金2万,但该公司拒不退还订金,我司只好上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为:该公司如数退还我司订金并负责诉讼费用。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我在合同中使用了订金二字。(当然还有个前提: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达不到我司的要求。)  后来我问律师才知道两个字法律上的含义。订金和定金都是在订货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预付款,但在某些特定情况发生时,订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而定金就没那么幸运了。

有谁知道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含义吗采购供应问题

4,订金与定金之间的法律解释

【法律分析】:“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注意:这里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5,定金法律怎么规定

定金在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6,订金问题 法律

“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完全不同:你所交“订金”只是约定买卖的预付款,不适用合同法上的“定金罚则”(即你提到的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当初若约定“未达成协议返还一万”,是正确的,买卖不成,卖方交还买方事先支付的订金。
可以。 订金和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订金相当于合同履行——付款的一个环节。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如果付定金方违约,则定金归收取方所有,不再返还。 如收取定金方违约,则收取定金方需按定金额双倍赔偿给付订金一方。 如果你们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则合同解除,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首先解释,定金和订金,如果合同采用定金合同,并且你已经缴纳定金,那么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如果采用此订金,那么就没有一个保证履行在里面,只是先行缴纳一定的本金,待对方履行义务即可要求你支付剩余价金。对此,如果是订金,那么可以要求他返还订金,并主张违约责任。
不定金付了吗?协议签了吗

7,定金的相关法律

定金的相关法律具体如下:《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8,定金和订金 从法律上来说它们的区别在哪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预付款不是根据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而是进行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的。即可以是定金,也可以是订金,这是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只不过你要区分它们的不同:订金是个意向,双方有意达成交易,但订金并不受法律条款的约束,如果双方最后不能就合同达成一致,那么返还订金即可。定金可视同合同开始旅行,法律规定,交易双方达成定金合同,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对方有权不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支付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你要视自己的情况,在与对方协商时,明确预付款的种类。
定金是不退还的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9,法律上讲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在线急求

1,在现代汉语中,两者没有区别。  2,在法律中,两者区别明显。  a,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总而言之,定金是担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语。  b,订金是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资料:http://www.029apple.com/myapple/blog/blog_view.asp?id=253
请参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除非约定为“定金”,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请参考《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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