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条例》事故举报、调查和处理规定,安全方面具有显著性的是法律主观性:根据《安全生产条例》事故举报、调查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仲达咨询为您解答。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层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主要行政法规。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准人制,这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举措。
2、安全生产的原则是什么法律分析:原来是“三不放过”,即事故什么是“三不放过”的原则:1) 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2) 事故那些负有责任的人,那些应该被教育的人,都不能幸免。3)没有做好预防措施不要放手。我们现在说的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后国家的处理原则。具体内容为:事故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教育当事人和群众不放过,事故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不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如遇重特大-1/应严格遵循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不查明原因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不教育有关人员不放过和《国务院关于-0》四不放过胜过三不放过现在应该是“四不放过”。
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十五VI。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理解)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 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第8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安全生产报告事故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义务,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给事故。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安全生产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的事故报告以分级报告为原则,越级报告除外。这是由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决定的,有利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