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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模板,卖瓷砖合同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11:56:0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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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瓷砖合同怎么写

您好,《合同法》(民法典生效后,将适用民法典的合同法篇)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虽然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缺少诸如主体信息、价款、标的等条款,一般不能确定这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建议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您公司起草审核合同,规避企业相关的法律风险。
销售技巧 瓷砖销售 瓷砖不同于其它耐用消费品,它需要 更多的专业化服务,只有通过切割,混搭 ,各种瓷砖的重新组合,才会展现出诱人 的风格,这需要瓷砖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 中一步步的引导。本期为大家带来瓷砖销 售技巧的七招,给瓷砖销售人员参考。 第一、打造权威形象,挖掘顾客需求 什么样的顾客最容易搞定?当然是把 你当成权威人士当成专家的顾客最容易搞 定,同样是买药,在药店买药的顾客面对 导购人员的殷情介绍与热情推荐可能还会 无动于衷,自己选择,而在医院面对医生 的药方却不会提出任何怀疑。为什么呢? 原因就在于,在顾客的心中,药店的导购 人员只是一个销售人员,推销商品的,而 医生则是一个专家一个权威人士,也就是 说,顾客会因为医生的权威性而对他产生 更多的依赖感和信任感。同样的,在销售 瓷砖的过程中,顾客也会因为形成导购人 员的专业权威形象而发生信任转移。 对产品的信任、对品牌的信任、对导 购的信任和对销售环境的信任是决定顾客 购买的信任因素的四个方面,这四大信任 中,产品、品牌、销售环境都是客观的有 着既定认识的,只有导购信任是主观感受 且具有一定变化性的,如果导购人员能在 礼仪、综合、形象、心态、知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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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中应注意是否需要约定盖章后生效。4、职务行为的有效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职务行为以“身份、职权、名义”进行判断,注意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原《民法通则》的完善不是对《合同法》的改变

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3,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可以在网上找个范本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范本协议人:方xx,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协议人:王xx,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xxxxxxx年xx月xx日协议人:xxxxxxx年xx月xx日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4、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7、违反协议的责任。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张××,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李××,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室×厅,×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二、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三、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四、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五、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六、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七、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男方: 女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参考自赣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ganzhou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4,一份在法律上生效的合伙生意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合伙协议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第九条 合伙目的:第十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姓名: 住所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权属证明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5,合同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的广告总代理(包括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 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以下简称“项目” )的广告总代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发布、调研、监控等代理事宜。二、合作期限委托期为2000年 月 日至2000 年 月 日。本协议所拟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合作协议。三、广告投放总额在本协议所界定的合作期间,为本项目所作的广告投放总额不低于为人民币 万元。四、工作内容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2、各阶段的媒介策略和具体排期计划、媒介预算建议;3、报纸广告、楼书、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事宜;4、影视广告:创意、撰文、设计、制作、发布;5、广播广告:创意、撰文、制作、发布;6、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7、针对目标消费群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8、负责媒介发布的监控。五、广告运作规则1.严格按照规范的广告策划流程进行。策划流程的基本顺序如下:签约立项 市场调查 策略制定 创意构成 广告表现 客户审定 正稿制作 正稿确认 支付发布费 广告发布 财务结算 效果跟踪 意见反馈等。签约后项目即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由乙方提供总体策划案,经甲方修改、审定、签字确认后,由双方按照总体策划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并按照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媒介计划分步实施。2.各分项目将围绕第一款所述基本流程进行,各分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a.乙方依本协议所附的《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分项报价单;b.甲方审定乙方提交的分项报价单,如无异议,则签字盖章认可,并签署正式的分项合同;c.乙方依据彼此签字盖章的分项合同,开始实际性的工作。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使用用途为:▁▁▁▁▁▁▁▁▁▁▁▁▁▁▁▁;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验证件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房屋产权证 / □购房合同)及▁▁▁▁▁▁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不得超过20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大写▁▁▁▁▁▁▁▁▁▁▁元(小写:▁▁▁▁▁▁▁▁元); (二)付款方式:押▁▁▁▁月付▁▁▁▁月,押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 (三)付款时间为:▁▁▁▁▁▁▁▁▁、▁▁▁▁▁▁▁▁▁、▁▁▁▁▁▁▁▁▁、▁▁▁▁▁▁▁▁▁;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 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押金的返还 租赁期满后,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事项后,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向居间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居间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居间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甲乙双方已收悉; (九)甲、乙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其他:▁▁▁▁▁▁▁▁▁▁▁▁▁▁▁▁▁▁▁▁▁▁▁▁▁▁▁▁▁▁▁▁▁▁▁▁▁▁。 第十三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结果以附件的形式做出,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壹式叁份,甲方、乙方、居间经纪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居间方服务承诺 (一) 居间方负责为甲乙双方的租赁行为提供房源信息及制式租赁合同; (二) 居间方负责为甲乙双方提供有关房屋及客户情况的详细介绍,并承诺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前,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 居间方负责协助甲乙双方完成看房、合同洽谈与签署等工作,并协调甲乙双方完成租金交纳、物业交接等事宜,并可对以上过程提供见证; (四) 若甲乙双方有进一步需要,居间方可负责提供包括提供搬家、房屋清洁服务信息、装修公司信息等后续服务,但需另行签订合同及支付费用; 出租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居间方(签章): 住所: 电话: 经纪人姓名: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备注: 甲方确认签字:乙方确认签字:居间经纪方见证签字: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希望采纳

6,请教合同书的格式

  劳动合同书样本   劳动合同书样本 发布与:2005-11-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元或按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三十九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7,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合同法全文

第171条 无权代理【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条释义】一、无权代理的构成无权代理的构成以代理为前提,这要求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仅仅在于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其他构成要件两者完全相同。同时,这也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最大区别,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而无权代理的前提是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还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包括被代理人没有做出代理授权行为,代理授权行为本身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等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等情形。第二,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第三,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做出代理行为,即行为人之前享有代理权,但代理权依据本法第173条终止且不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之后行为人依然做出代理行为。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一)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的效力瑕疵本法第5条确立了自愿或意思自治原则,据此,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效力的效果意思,根据此种意思,基于委托代理权做出的代理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扩大了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并无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并不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原则上而言,应由被代理人予以决定是否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据此享有追认权,本条第1款即确定了这个一般规则。但该规则在如下情形中应予以目的性限缩:第一,无权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此种情形中,该代理行为原则上对于被代理人确定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且不享有追认权,因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该单方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且相对人无撤销权予以保护,可能会导致相对人过分的被动不确定。但即使在单方法律行为的情形中,仍然可能例外地由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包括:相对人未对无权代理人所提出的代理权提出异议;相对人同意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系受领意思表示的消极代理。原因是,在前两种情形相对人自甘冒险,故其无需被特别保护;在最后一种情形中,意思表示由相对人做出,在意思表示到达前相对人有权依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因此其无需其他特别保护。第二,如果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即无因管理行为是由管理人以被管理人名义做出的法律行为,则作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被管理人(被代理人)应具有追认义务,作为管理人的无权代理人可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二)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有权通过追认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追认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故适用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追认也需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需要由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依据本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外地自己享有追认权,但此时不应当看他是否能够理解追认权的行使本身,而应当看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他来说属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健康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追认行为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应为无效。追认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追认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但是,在相对人进行催告后,如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仍可向代理人作出,这可能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故此时追认应认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同时,根据本法第137条的规定,对话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且该意思表示可以根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追认意思表示,依据本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这即为默示的追认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从被代理人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提供担保等行为中推断出来。依据本法第140条第2款,被代理人单纯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追认意思表示。在代理行为被做出且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后,被代理人单纯的沉默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应视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代理行为作出后,《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所规定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课予被代理人必须表示明确拒绝追认的义务,并不合理,在此种情形中不应再予以适用。追认意思表示也会出现效力瑕疵。如果追认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欺诈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胁迫做出,被代理人自然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基于无权代理人欺诈而为追认时,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应适用本法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规定,认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欺诈行为的,被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部分,可考虑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其一、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以分割的,则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除非不同部分相互连接产生了价格等方面对被代理人的优惠;其二、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则原则上不可部分追认,除非相对人同意;其三、无论被代理人是追认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为,都必须是概括的追认,而不能只追认其中的有利内容,拒绝其中的不利内容。(三)追认期限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其是否予以追认和何时追认,对相对人而言并不清楚,此种状态的长期存在不利于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可能丧失良好的商业机会,且被代理人能够以相对人的成本为代价进行投机。因此,本法对被代理人的追认予以期限限制。在相对人催告时,本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时是否有权确定一个并非一个月的其他追认期限,对此观点不一。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或法律存在特别规定,自然约定或特别规定优先,并无理由排除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相对人催告时自行确定追认期限,则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应为最短期限,避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同时,本条并未规定相对人没有催告情形中的追认期限。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自然约定优先;如果不存在明确约定,也不存在特别规定,未经催告时的追认期限应当自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的合理期限,交由法官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标的数额等因素予以确定。(四)追认效果本条第1款后段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但追认是对特定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同意,而不能将其视为授予了将来的代理权。追认具有溯及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实施时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后段的规定即如此。但该溯及力不能侵犯到第三人利益,例如,乙无权代理甲将甲的电脑卖给丙,之后不知情的甲与丁签订了另一个买卖合同,但因为前一个合同价格更优,甲对此予以追认,此时追认具有溯及力即侵犯了丁的利益。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后,若被代理人行为超出基础关系之限制,被代理人有权依据其与无权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或侵权关系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同时为体现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相对人利益,本条同时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一)催告权相对人无论善意抑或恶意,都享有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的权利,旨在尽快结束不确定的状态。在解释上可认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向相对人表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虽然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表示追认或拒绝追认且相对人知情的,则由于行为效力已经非常明确,旨在结束不明确状态的催告权就不能再行使。相对人的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其效果是自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被代理人的追认期限。本法并未规定催告的其他效果。如果被代理人根本未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做出追认或拒绝追认但相对人不知情的,从利益衡量的合理性角度予以考虑,如前所述,在相对人进行催告后,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只能向相对人作出;同时,在催告后,可认为被代理人在催告前已经对无权代理人做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意思表示失效,被代理人可重新对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不能决定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能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能够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而使得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不能发生效力,这就是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相对人曾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无权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不曾作出意思表示,自然就不享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第二,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同样,如果撤销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达被代理人而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就到达相对人的情况下,撤销权也不得行使。第三,相对人为善意。问题是如何理解此处的善意相对人,有观点认为,只有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才不享有撤销权,但是,从本条第2款所采取的“善意相对人”文义中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并且本条第4款规定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与第3款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对应,此时本条中的善意相对人应做相同的理解。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理解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如下文所述,所谓的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这意味着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是明示的;撤销权可向被代理人为之,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为之;同时,与追认要求一致,撤销权的客体应及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得只撤销不利的部分,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分割的,则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行使撤销权,除非不同部分相互连接产生了价格等方面对相对人的优惠。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可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本条第3、4款应区分相对人善意抑或恶意予以分别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这涉及到与本法第172条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协调,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中都包括相对人善意,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中相对人善意的确定,其实就是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应当相同以及如何不同。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既然表见代理是比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更充分和更强大的保护方式,相对人要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应该更高,相对人也应承担更高的调查义务,付出更多的调查成本。这一价值判断结论除了反映于表见代理构成中还需要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之外,也应反映于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上。据此,可以认为,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善意以没有抽象轻过失为标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中,相对人的善意只要没有重大过失即可。这从本条和第172条所使用的不同语词中可以看出来,本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应的,善意相对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172条所规定的善意相对人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两相比较,第172条所要求的善意程度显然更高。据此,本条中善意相对人应被解释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具有抽象轻过失,虽然不能构成本法第172条的表见代理,但应能构成本条中的善意相对人。相应的,本条第4款中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应解释为“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二)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1、选择权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信赖的是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在不能依据本法第172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中,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此种信赖,虽然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但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如同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人发生了效力。因此,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善意相对人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则在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之关系,无权代理人自然应负有其有权代理时被代理人所应负有的履行债务义务,但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例如享有对相对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和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等。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那么赔偿范围究竟是信赖利益抑或履行利益?如果承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相对应的,其就当然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利益的赔偿,代理行为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定金等约定条款也应同样予以适用,如同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人发生了效力。但是,对善意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者行为人有权代理人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履行利益的赔偿应等于而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行为人有权代理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可以证明被代理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无财产能力时,则代理人也不需要承担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2、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时即使相对人为善意,但无权代理人也可能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此种情形较为少见,但并非没有,例如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授权,如果授权行为最终无效导致代理人无代理权,但代理人未因过失地将被代理人误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此时,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债务责任或履行利益的赔偿责任,在利益判断上较为失衡,但如果无权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对相对人有失公允,毕竟善意相对人较之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人而言更值得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此时本条第3款的前半句应进行目的性限缩,相对人不可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但该款后句仍予以适用,即相对人仍有权请求赔偿,但此时仅为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的赔偿,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行为人有权代理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这是一种法定的风险合理分担规则。(三)相对人恶意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其为恶意相对人,在价值判断上,较之善意相对人,此时对恶意相对人的保护程度应当较弱,故此时应由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具有对被代理人的追偿权,则依据他们的内部基础关系或侵权关系予以解决。有观点认为,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时,不可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相对人自甘冒险,无需保护。但是,在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的前提下,无权代理的发生毕竟是因为无权代理人的原因,如果由相对人承担全部信赖损失,未免在利益衡量上有失公允。因此,此种情形下,仍应依据本条规定,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如恶意相对人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如果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不知且无过错,则自然无需向相对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该款规定偏离了规范重心,未解决代被代理人是否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和相对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享有请求权的问题。因此,本条的适用范围仅能是,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且被代理人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在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存在共同侵权时依据共同侵权请求他们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此时已经无需在代理中作出特别规定,适用侵权规则即可。(四)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无请求权的其他情形如果无权代理人做出代理行为时受欺诈或胁迫,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此时无权代理人应有权撤销代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权代理人是有权代理,相对人也不可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的后果,故此时相对人不享有本法第3款所规定的对无权代理人的请求权。在承认无权代理人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如果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则基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对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请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善意相对人行使本法第2款所规定的撤销权,有观点认为,此时被代理人无法行使追认权,因此相对人无权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此时似乎对相对人保护不周,因为撤销权本来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目的仅在于消除不确定关系状态,但却因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反而对善意相对人不利。此时,善意相对人要在两难中予以选择,要么不行使撤销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要么只能行使催告权但仍要忍受一定期间的不确定这种不利益,这在利益判断上存在问题。因此,即使善意第三人行使了撤销权,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本条第3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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