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备条款也称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因此意义重大。建立合同必备条款有三个主要标准:1。法律条款。《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保证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同的类型或性质。比如销售合同中的价格,租赁合同中的租金。3.当事人同意,即当事人要求订立的条款。必备条款一般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二)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的条款。一般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也没有要求,当事人也无意使其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关于包装退货的约定。
6、生活中常见的几类合同 答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要认真分析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认真分析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2、注意审查合同的标的。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需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合同主体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合同可能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4.注意合同是否附有条件或期限。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包括无效免责条款和无效仲裁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的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二。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履行方式,因此需要仔细审查这些条款,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
7、 合同法问题new 合同法关键词:契约自由原则/设立/限制/重塑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核和实践纲领。虽然契约自由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不断受到制约,但并没有动摇契约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在现代的地位合同法;我国新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契约自由原则,但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总体内容来看,一直贯彻着契约自由的精神和理念。
我国新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是一项规范的现代契约自由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及其在两大法系的确立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产生有着内在联系,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确立这一原则是私有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济在民法中的客观要求的反映。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孕育了契约自由的种子。
8、 合同法的 概念,特征合同法概念而特征合同应定义为除婚姻、收养、监护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不同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由民事主体的单方意思决定的,而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协议,合同是法律行为。
(2)合同是旨在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即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意志的协议。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基础,(4)本合同为非身份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