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规则关系。危害行为一般是指实施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是区别于日常生活行为的标志。危害结果是指实际的危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和假设结果(即使这种假设结果按照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比如把人从高楼推下去,马上就要被执行死刑,也就不讨论了);必须是符合规范的保护目的的结果(比如把别人吓死的结果,是不能归因的);必须是行为人自身负有防止义务的结果(如果这种义务已经转移,则不能归责)。以上三个都是重要的考点。
1.条件论:认为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条件理论可能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可以采用条件理论)2。等价因果关系论:认为条件论导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前提下,还要做等价的判断,得到合法的因果关系。根据这一理论,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行为自然地或概率地引起结果,这是相当的。
5、民法中 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因果判断关系的标准1。条件理论。这种观点认为,一切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一切原因对结果的因果作用力都是一样的。2.相当因果关系论。不能说一个原因和一个结果之间有因果的关系。只有当同样的条件也能产生一个结果时,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才能被认定为因果。3.近因理论。认为造成结果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最接近结果的原因才是造成结果的原因。
4.高概率理论。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不排除无法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只能判断行为结果的可能性很大。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是侵权后果的原因,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是因果关系的存在。
6、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我觉得这是多因。a的过错造成了B的受伤,但不一定会导致死亡,加上C的过错加速了B的死亡。我觉得这是两个事件,一个是交通,一个是医疗。B的死和A 因果有直接关系。夫妻之间有因果关系吗?刑法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自19世纪提出因果关系理论以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观点,并且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因果关系理论。
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客观存在于外界的第一个行为和最后一个结果之间的关系。这种联系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存在,与人的主观认识和法律规定无关。所谓法律上的理由,就是在法律上有价值的理由,即法律可以考虑让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理由。
7、刑法的 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的关系采用的是条件论,即没有A就没有B,所以A是B的原因,比如A患有心脏病,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了A一拳,B死亡,则认为B打了A是A死亡的原因,因为根据条件,B不打A,A不会死..初学刑法的人可能很难理解,但刑法中也有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可以避免滥刑的发生。与之相反的是民法中的等价因果关系,即通常有一个B,所以认为A是B。
8、一个关于相当 因果关系说的问题你的问题都是错的。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打击错误是主观上的误解,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讨论。不要把主观和客观混为一谈。因果关系是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客观上是否存在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无关。生命是一个无尽的循环,就像水一样。关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问题:甲开枪故意打死乙,丙出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开枪打死,属于打击失误。a的开枪行为与C的死亡有关。
干预因素是异常的(不可预知的原因),干预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结果和之前的行为没有因果的关系。这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因为只要和死亡有结果,就不要问谁死了?这样就可以说明,干预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是零。就用你的例子来说明吧。根据因果,B没有欠A一条命,所以A想杀他但没打中。但前生C欠A一条命,所以这个世界A的目标不是C,而是他错打了C。
9、 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有害行为是指对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有害结果是指实际的有害结果,指实际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每一个犯罪都是在保护一个法益,这是犯罪及其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超出本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不能归于行为人的构成行为。情况1中经常测试条件关系。假设的因果前关系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置条件和结果有因果关系2重叠因果关系都有因果关系3 double 因果关系都有因果关系4。如果有关系,没有B,也没有A,就是B的原因5。义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未能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发现即使遵守了该义务,该结果仍会发生,即不存在避免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6.阻碍救援行为。7.受害者有特殊的体格。在被害人体质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之前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的关系。
10、比较相当 因果关系和必然 因果关系在因果侵权法中的关系理论中,中国法学界首先继承了因果前苏联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理论因果关系理论;改革开放接受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后,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等同因果关系理论。等同因果关系理论是自然法哲学和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等价关系理论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经没有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