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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案例分析,急急急合同违约的案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1 18:28:1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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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急急合同违约的案例

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因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学校不会付款。 2乙要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会要求双倍赔付定金或5W*10%,乙方会要求调整,法官会判决(1+30%)定金的 银行同期利息。也可以同意交货,那个衣服是卖不脱的。 3甲方解除合同合法,因为乙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
乙厂中止交货是不合法的。 2.按合同上的违约要承担5万元的10%减去给学校的校服费。 3.甲当然有据诶出合同的理由,因为是自由,没有什么合同不可以解约或我违约的。

急急急合同违约的案例

2,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案例分析案情介绍案例一: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案情介绍案例二: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3,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个人认为:1.百货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因为首先百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收到货物后十日内已交付货款,其次百货公司拒绝接货也是正当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是以交付为依据的,而合同中约定是送货上门,所以在该货物进到仓库之前都为工厂承担风险。2.不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约定,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所以,当化工厂将货物运达公司所在地时,既已经达到交付的目的2.是,1300 损失赔偿+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4,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案例分析

1)可以。由于违约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2)不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免责事由。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而定。《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可以。《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6)外贸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因为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外贸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5,关于关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急

1:如解除合同,只要海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滴违约责任即可.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适用其中之一.而定金数额超过百分之20的,法院不与支持.本案来看,适用定金罚则相对较好,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另外,履行合同的成本,货物在港堆存费47607元也应由海运公司承担.共计34.7607万元.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第三,赔偿损失。

6,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7,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题有关合同法的违约问题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8,根据合同法被告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法案例分析试题

你好!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搜一下:根据合同法被告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法案例分析试题

9,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案例分析

1)可以。由于违约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2)不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免责事由。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而定。《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可以。《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6)外贸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因为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外贸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文章TAG:合同违约的案例分析合同违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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