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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受什么法律规范,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事法律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06:48:1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事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http://www.cau.edu.cn/xgh/FAGUI/guojia/ldf.html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事法律有哪些规定

2,劳务合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合同有什么规定

3,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受什么法调整

公司在允许的范围内当然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即员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这种用工形式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将来如果有纠纷,你根据具体情况,可找劳务派遣公司,也可找你所工作的单位,不存在对你不利的说法。
你在这里用到了劳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与单位毫无疑问的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调整.但如果是劳务合同,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受到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调整.但这里要提醒你与一点,与单位的关系不能仅从合同名称上认定,要看实际合同的情况啊.

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受什么法调整

4,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对你征信无影响。但是你这么做对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影响,也影响你的社保缴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下一家单位不轻易接受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走人而不通知单位会影响单位开立离职证明,有时候不好找下家。
那就算自离 顶多不给你这个月的工资 其他没什么
试用期到底应不应该有工资? 有,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第二十条
你没有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也没有到公司现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那公司只能按旷工处理并出具文件公告开除你,并要你承担旷工违章的罚款和当月的五险一金缴纳的费用。下一个单位聘请你前做职前调查时,你的这个污点可能会让你入职新单位时造成困难。

5,劳务合同纠纷受什么法律调整

你在这里用到了劳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与单位毫无疑问的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调整.但如果是劳务合同,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受到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调整.但这里要提醒你与一点,与单位的关系不能仅从合同名称上认定,要看实际合同的情况啊.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完成某个项目或任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完成后,双方不再有关系。劳务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期内,雇员接受雇主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包括考勤、休息休假、工资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条例》等调整。

6,请问劳动法对于合同的一些规定

你好, 一旦你和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就受劳动法保护。签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确定后的后续程序。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即告生效,在有效期内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单位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你所在的单位仅仅因为完不成业绩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真的解除,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文件上说如果拉不够存款不给签合同,这是吧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单位接受你为他的员工,就应该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否则单位应该承担违法支付2倍的工资。拉不够存款,签了合同的也要解聘,也是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祝顺利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员工办理保险。如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拉不够存款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便公司要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聘员工,也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聘。你公司做法违法,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 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二十二和二十三指的分别是技术培训和保密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您指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那么依据上述第四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六、“有一条是五年不能解除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已经和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不必担心。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张大律师祝您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7,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主体方面 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间的任意组合。2)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劳动风险的承担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4)劳动报酬 由双方执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涉。5)争议解决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1、禁止歧视(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2、工作职位招标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第二条:报酬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1、禁止处罚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第三条: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一、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二、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三、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第四条:报酬的到期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第六条:暂时妨碍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一、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二、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一、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二、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一、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二、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一、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二、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三、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四、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五、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一、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二、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三、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四、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3、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第十五条:默许延长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二、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一、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二、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一、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二、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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