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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30条对应民法典,民法中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7 05:38: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民法中的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当选。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b项错在写的是股票而不是股权。虽然股票可以反映股权,但股票毕竟是动产而不是权利,只有股权才属于权利的范畴。如果问题问的是股票是否可以抵押,那答案是肯定的。c项中写的是商标专用权,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专用权都可以出质的。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并经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才可以出质。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的客体,但不能出质。抵押跟质押都客体的限制是不一样的。抵押的客体范围是开放的,一般的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以抵押;而质押的客体范围是封闭的,只有法律规定的那些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民法中的问题

2,民法赠与合同

虽然赠与可以是单方合同,但也可以是有条件的赠与。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那是附加约定,即当约定事宜成立赠予合同才生效。而一般的赠予合同是无偿的,不带约定的,所以就成了单务合同。(望采纳)

民法赠与合同

3,急急急民法之合同法问题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法定的,没有给经济补偿,就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
合同是有效的。但能否确认合同中约定有保密条款?而且竞业禁止也应当是有期限的。双方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该合同关系应该是有效的。但是禁止您的朋友从事相同行业是有限制的:第一,在该禁止期限内,原单位应该向您的朋友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因此,如果对方在您的朋友离职后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在限制您的朋友不得从事该行业的约定中没有约定补偿金事宜,那么您的朋友即使离职后从事了该行业工作,依然构成违约,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违约或者违法在先。
对,没错,合同有效,在 这里从某个原则上来说是违反竞业禁止条例
你好。合同有效。但是同业禁止也是要条件的,原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该合同可解除。具体情况可与律师联系。

急急急民法之合同法问题

4,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而产生的争执。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途径主要有:1.双方协商解决;2. 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般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自愿将所欠货款转化为借款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自愿将所欠货款转化为借款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5,欠钱不还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第几条第几款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7,合同法问题

1、有效2、是市场原因:文中有说:“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现在特种钢比较紧张”。另外,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通常不是立马就落实的,也不可能是一刀切,通常更和公司买卖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3、有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无依据。5、无依据。这是他们应该赔偿的依据。可以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个人意见,紧供参考
a、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不选。b、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好像是两年。c、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d、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选c
1、合同约定未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效。2、乙公司未按时交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不属于政府行为,应该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意外事件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也可以说属于市场原因。3、有依据。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特种钢,即二者可以同时主张。4、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即构成违约。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是在前一种情况下,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情“可以”酌情减少,当然也“可以不”减少。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虽然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补偿原则是适用违约金的主要原则,但是违约金的惩罚原则也应当受到重视,否则在商品价格不断攀高的今天,会十分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是否要减少主要看法官的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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