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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吗,见死不救也犯法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7 00:33:2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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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死不救也犯法吗

看你有没有法律上应该承担救助的义务 如果有 那么就构成 如果没有 就不构成 比如夫妻之间给予婚姻法的相互扶助义务~ 如果只是一个陌生的路人 那么是没有的~ 但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是设立见死不救罪的 不过也分情况 是能够救助而部救助的才会犯此罪 但中国是没有的

见死不救也犯法吗

2,见死不救违法吗

根据情形和身份。一般不违法。
那要看什么情况和您的身份,普通来讲的话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有时间来问不如去救了- -
要具体分析,看这个人是不是负有救人的义务,一般的公民没有这个义务,这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见死不救违法吗

3,问见死不救犯法吗

不犯法 但是会受到社会的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如果是能力所能及的,,我们就发扬一下助人为乐的中华美德吧,,,
不犯法.
不犯法,但是你要你自己的心里面能过自己这关!
有的犯法,有的不犯法。什么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是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

问见死不救犯法吗

4,据说现在见死不救也犯法吗

不犯法,见死不救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在法律上,不作为的犯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试试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4)基于合同规定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见死不救的人一般来说是没有负特定义务的人,所以他们即使见死不救也不会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有人符合了上述的一些条件,他们的见死不救就要负法律责任。 理论上是这么说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迫于群众压力,会判一些本无罪的见死不救的人犯罪,但毕竟在少数。
是啊
是的,,那是一个人的心里问题
恩...是的...这可以提高我们的素质..现在见义勇为的人太少了...
是的
应该没有的,见到别人危险,能救当然要救,不过有时候不在自己的能力范围,救不了也是没办法的事,总之没这条法律,这是道德问题而已。

5,见死不救犯法吗

看具体情况,如果甲乙是因事产生了分歧,甲以自杀为威胁争取某些权益,造成这个后果的,乙是有责任的。如果甲乙二人不不相干二人,什么原因都没有,比如甲乙从未谋面,一天甲突然看到乙,就对乙说,给我500块钱,要不然我自杀,这种情况下乙是没责任的。
那得看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没有的话,不存在犯法。
1看你和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夫妻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2看你是什么工作,警察在歹徒砍人的时候见死不救,犯法 3有没有因果关系,如你带小孩出门,小孩掉水里了,你见死不救,犯法 4什么关系都没有,那见死不救,不犯法 5如果还有问题尽管问,满意给个采纳,哈哈谢了
不 犯 法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6,医生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吗

要判断医生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要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于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有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1)法律明文的规定义务。(2)职务或义务要求的业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医生在工作期间见死不救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而要认定该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要判断医生对于死去的患者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救死扶伤不仅仅是对其的道德要求,更是职业要求,法定义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生对于危急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于医生的职业要求已经成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换句话说,医生对于危急患者是负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的。  二、医生是否具有履行救助义务的条件。  判断医生能否履行救助义务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二是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首先,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时,在其主观上要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期待性。在履行义务面临一定的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而医生在医院工作期间,履行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可期待的,不可能存在威胁生命危险的情况。是否已经挂号以及是否交齐医药费都不足以阻断医生实施施救义务的可能性,因此医生具有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同时也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医生在值班期间对危急患者实施救助是否具有可能性也要考虑医院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具备实施救助硬件设施、是否具备紧急救助医护人员、是否有空余手术室等都对医生能否救助存在影响。医生对危急患者实施救助义务后,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在所不论。  三、医生的不作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判断医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关键的一点是其不作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医生的不作为对患者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或医生虽不作为,但是患者自行转院并痊愈,在并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医生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综上,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上面提到的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德舆论的谴责而已。
医生见死不救如果违法就按照一般人见死不救处罚的,因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见死不救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比如说所有人都可以救的;要是袖手旁观的话必须给判刑的。
医生的职业,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见死不救是职业犯罪,构成处犯法律行为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还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的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在当时情形来看,陈小强承诺了交费,只是未来得及带钱,该医院和医生就拒绝救治,因而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病人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家属可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赔偿请求。 医院和医生的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我们期待给有关部门病人家属一个公正、圆满的答复,以告诉死者在天之灵。我们更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多从病人角度出发,不要味钻进钱眼,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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