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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疑难问题,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6 23:24:1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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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不能沿用以前的合同,否则会出现纠纷。形象更新合同是一个合同,是一个合同内容。而让乙方继续设计旧标志则是另一项内容,与原形象更新合同不是一个内容。也就是说前者是设计新的东西,后者是改进原来的东西。这本身就是不同的内容。因此,为了防止合同纠纷,请你们一定要和对方协商签订新的改进旧标志合同。

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关于合同法的疑问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首先这不是纯粹的民法问题。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乙两人以砍手为赌,表面看是受害人同意,实际上,甲乙是赌,因赌而获得不为法律所保护,其次,他们赌的是对方的手,人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性,这是文明社会法律所不允的。合同无效,所以,甲乙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执行力,即甲赌赢了,他没有要乙砍手的请求权基础。然后,甲逼乙砍,这种逼要看到什么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程度,乙完全有能力反抗,可以不砍,即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强迫,这是乙自己砍手,是一个自身的伤害行为,甲无需承当法律责任。如果甲的逼迫使乙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强制,非砍不可,则应认为,乙砍手的行为,是甲砍的(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罪名成立,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详情可以浏览www.lwtlawyer.com 交流讨论。
yes

关于合同法的疑问

3,关于合同法的一些疑问

这是劳动合同法范畴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4个月未与你签订书面合同,罚则如下1. 第一个月是宽限期,即正常工资,在这里假设普通工资为1000元每月2. 第二月至第十二个月是双倍罚则期限,每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即2000元每月。。。所以要支付11*2000=22000元3.第十三个月开始,即用工满一年还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对劳动者是极为有利的),多以第十三个月开始,每个月要支付工资还是普通工资,即2*1000=2000累计算的:1000+22000+2000=25000元
公司这么做肯定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合同法的一些疑问

4,关于合同法中一点问题产生的疑惑

一,法律规定是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自始无效是从合同订立起就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二,"理由为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成立无法律上的任何障碍"---毛病就出在这里.法律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工的法律上的障碍.双方共同侵犯了承租人的优行购买权.违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对合同予以撤销。于是合同在撤销后归于无效。
我觉的在这里要注意有效合同和合同有效的区别:有效合同是相对法律上的意义,而合同有效是对当事人而言!这里存在合同法里的对合同效力不同阶段认识,分为对某一合同事实评价和价值判断!两人签订一个合同是一个事实问题,合同要有效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判定,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在这里我同意第2种说法: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签订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但它相对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合同有效就要看承租人的态度了!如果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未主张时,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协商签订买卖合同并未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反之,依法理赋予承租人1年除\斥期间内的撤消权!

5,有关合同法的几个小问题

1.a 因为合同法中保障的是债权2 acd 理由相信你也知道3 ade 合同是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有效4 acde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无效合同自起成立时就是无效的,从来没发生过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其被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约束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其被撤销之日起,追溯至其成立时起无效。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 abce 法定抵消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债务;四是双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定抵消才能产生。 清偿期我自己的理解就是应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期限,一般是两年。6 acd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7 bd 法条中有规定,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希望对你有帮助,学习愉快哦
应当满足,因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但乙必须提供被胁迫的相关证据以供法院使用。

6,合同法中的167条中的疑惑

可以用
可以适用,简单来说“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合同中支付价金的方式,167条是对交易双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时,对买受人行为的一种规范限制,以此保护卖方利益。二手房买卖合同也是买卖合同,所以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合同。
这个没有规定,你的理解有误,法律规定的这叫重大违约解除权。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并不能够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继续履行。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因合同义务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这个在法律上叫做重大违约。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对方是一般违约或是重大违约就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通常这类都是当事人各自举证,而后再由法官判断。合同法167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对于分期履行过程当中,对于违约事项达到这个条件的,那么合同债权人也可以叫做守约方,依法享有的和同解除权及不安抗辩权。此为合同法采用了列举式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次性合同解除权及要求履行全部剩余义务的叫做不安抗辩权。如不符合这种情况,则当事人不想这两项权利。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学法律的,您的思维逻辑有偏差,因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实在太多太普遍了,建议您调整下思维角度和方式,避免走入误区。
只要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可以分期付款,同样适用该法条之规定。本法条的意思是:假如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作价100万,约定分十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现在甲已经付到了第八个月,之后两个月都没有再支付了。那么,到了第十个月,甲的到期价款是20万吧?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剩余的20万,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就是这个意思。
我觉得不能。因为在二手房交易中,分期付款人是与银行签订了分期合同。银行先将钱一次性支付给卖主,然后再由买主分期向银行付款。买方与卖方并没有分期付款的合同。

7,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1就是过期作废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问题1: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自享有解除权的权利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包含如下含义: 解除权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合同法第95条):①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即是法律规定的期限。②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行使解除权;③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如催告对方在一个月内履行),如果对方一个月后仍没有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比如经过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不能超出“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催告后,经过一年半载或者更久仍没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丧失),对于“合理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人也应该能够把握。 三、权利行使后果。权利人行使了解除权,则合同被依法解除,不发生合同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来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在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的合同解除期限内,如果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人丧失该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催告后的一段,权利人在一年内不行使,则丧失解除权(但仍可依据法律行使求偿权等)。其他问题没时间回答。。。。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在交付标的物,那么应该就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这个产权分界处应该是指具体归哪个地方的电力部门管理。5、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这个法条的原理通俗说来,就是我的东西送不送我说了算,而且别人是白拿。如果我自己都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凭什么还要我赠与别人,这点上法律是保护赠与人的。6、多式联运经营托运,应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开单据,可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至于凭什么这样规定,立法应该有他的现实意义吧,这方面也不是很懂。运用专业知识,回答的简单点,见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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