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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份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签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7 12:52:2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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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签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签两份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并不因合同的份数存在或消失。合同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签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2,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要看实际履行的是哪个合同,后一合同的效力也可能认定有效。
该合同为部份有效,即购买电脑的部份有效,擅自购买电风扇的行为属超职权,如委托人同意,也可视为有效。
如果两份劳动合同劳动者只履行了其中一份,按实际履行的执行。如果两份都履行了,那么第二份应该算是兼职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该不与第一份冲突。

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3,前后签了两份和同那份有效

如果最后一份合同是你签字的那么后一份合同是有效的!公司要求我辞职签外派和同是否违法,我还是否属于公司员工能否按员工调动公司公司要求你辞职签外派和同涉嫌违法!但是是否属于公司员工能否按员工调动要看公司态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能否要求回原公司和把社保转回公司不行!你签了新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达成合意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述!
1. 签合同的两个人是否得到公司授权,是否是公司行为判断依据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委托书,公司的公章,公司的专用章,如果有一份合同不是得到授权的公司行为,那么就不能代表公司,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 签合同的两个人均为公司授权,后签订的合同比先签订的合同效力高,当存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前后签了两份和同那份有效

4,签署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当然是第一份12万元的合同是有效的。  一、第一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有效的。  二、第二份就是假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带有欺诈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其实,你的担心是多余的,你应该跟第三方讲明了,如果对方存心要租,自然会配合你。如果你连这个胆也没有,那就不要干这种事。有利益必然有风险。
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故在房产局做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效力强。如上所说的,两份由同等的效力,是要是双方达成协议的签字确认的都会首国家法律保护 .两份都有效,两份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一份,有经过房产局留案的,如果出现某些差池,可以直接去那里处理.第二份你自己手上都有房屋租赁合同了,如果出现某些差池,就算他把他的那张毁了,凭你手上的单据是可以控告对方的,只要你把相关证据单据保留好. 内容不一样没关系,主要是里面写得清不清楚,如果关系到自己的权利都有表明,都是有效力的.

5,一房二租应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求解答

在“一物二卖”、“一物二租”情形下,二份合同均有效。  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而债权是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前后二份合同在法律上居于平等地位。由于债权在性质上不具有优先效力,在两份合同均属有效且地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一份合同已实际履行另一份合同必然履行不能,相对人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初,楼房峻工。某文化馆又与张某签订一租赁合同,将该三间房屋又租给张某,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并办理了登记。某粮食管理所起诉文化馆和张某,请求确认文化馆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文化馆按租赁协议向某粮食管理所交付房屋。 此案中,在同一租赁物上,先后成立了两个租赁合同,出租人却将租赁物交付给了后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法院应该支持哪份租赁合同呢?下面,我们对租赁权的性质,也就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来具体分析,寻找答案。 物权法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有极强的效力,不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并且方便物权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物权,并且,我国合同法将其规定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的章节中,很显然,该权利是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属债权之范畴,承租人只有债上请求权。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虽是基于债权,却有明显的物权特性。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便有此特征: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 承租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租赁物即可行使管领处分的行为,实现其权利。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225条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223条、224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

6,先后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先后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我们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2、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7,如何认定一房二卖中两个合同的效力

房子的归属以实际登记为准。如果一个合同签订后立马过户,那么那个合同是有效的。另一个合同中,卖方构成违约,你可以请求返还买房款和违约金赔偿。
案例: 2004年,某文化馆为建一综合楼,与某粮食管理所签订一租赁协议,约定某粮食管理所为某文化馆投资2万元,楼房建成后,三间临街的门面房由某粮食管理所使用5年。2005年初,楼房峻工。某文化馆又与张某签订一租赁合同,将该三间房屋又租给张某,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并办理了登记。某粮食管理所起诉文化馆和张某,请求确认文化馆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文化馆按租赁协议向某粮食管理所交付房屋。 此案中,在同一租赁物上,先后成立了两个租赁合同,出租人却将租赁物交付给了后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法院应该支持哪份租赁合同呢?下面,我们对租赁权的性质,也就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来具体分析,寻找答案。 物权法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有极强的效力,不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并且方便物权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物权,并且,我国合同法将其规定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的章节中,很显然,该权利是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属债权之范畴,承租人只有债上请求权。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虽是基于债权,却有明显的物权特性。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便有此特征: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 承租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租赁物即可行使管领处分的行为,实现其权利。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225条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223条、224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承租人享有的用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人支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人支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所以出租人已经将租赁物依约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后,就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以占有为权能的其他权利,这也表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1、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即是各国大都采用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来说,仍然有效,也就是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一现象也被法学界称为“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法律关系,随着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转变为承租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随着租赁物移转而移转,这也证明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是对物权;也说明了设立在后的买受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的实现。即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所有权。 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等他物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租赁权的标的物虽然在成立上必须转移占有为其要件,但因法律未规定租赁权为物权,这种转移占有并不能使财产租赁权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此处也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使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性质,可以对抗抵押物受人,加强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综上所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改良权,以及转租权等,表现出了(1)对抗性(2)对事实上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3)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等特点,也表现出了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的特点,这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也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物权特征的体现。 那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是否优先于债权呢?这也这次讨论要解决的问题。 当出租人先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两个承租人时,因两份租赁合同均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是有效合同。依合同约定,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因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因此,未取得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只能依债务不履行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无法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 当然,法律规定对租赁关系进行登记,作为承租人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的,先将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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