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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房规定,合同法怎么规定租房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0 22:00: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怎么规定租房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怎么规定租房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条文对房屋租赁合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也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之一。还有《担保法》也有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做了相关规定,也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3,租房合同法

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不管房东把房卖给谁,也不管买主想用房来干嘛,你们都可以依之前约定的租赁条件住到约定的租赁期满。房东提前多少天通知你们都不行。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前买主也无权收回房屋。
房东一房两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责任一,如果合同上规定了违约金,你可以按照规定的数额要求其赔偿责任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你可以按照你的实际损失要求房东赔偿——比如另外租房多交的租金,但你需要举证此外你在要求房东赔偿的同时可以撤销该合同要求房东归还租房款

租房合同法

4,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有法律规定吗

生活中进行房屋租赁时,房主和租客之间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利益,所以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就很有必要。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到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我国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除了《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有规定,在此不详细列举。

5,合同法怎样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专门条款只有第230条和第234条两条。其他的内容基本都是包含《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自第212条至第236条之中,条款内容一般称为租赁物,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的情形。司法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处自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angwuzulin/hetong/245642.html

6,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7,法律对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为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转租期限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不过,这实际上等于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这样理解更为合适。因此,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三、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而不反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规则: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构成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在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的事实,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权是形成权,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就无效。六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第二,超出六个月异议期,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应当认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四、次承租人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参加。因为本租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或者争议合同效力,或者争议租金,其后果可能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在参加诉讼时,次承租人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参加本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法院不应该拒绝。
1.租赁合同的内容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可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3)用途。租赁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的维修。2.租赁合同的形式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①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权、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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