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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解读,格式条款解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4 17:50: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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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解释

[编辑本段]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格式条款解释

2,请律师帮忙看下合同法中的规定如何理解的

自身债务就是和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除此之外,主债务转移,从债务跟随。
所谓主权利,就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就是指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一般说来,民法上基于效率原则,而设有“从随主”的原则。因此,合同法也规定,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保证债权将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对于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由于其人身专属性导致其不能移转,因此,任何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是不能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的。其实,在合同权利的转让中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依据其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种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也不得移转。
专属于自身债务的主要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债务.

请律师帮忙看下合同法中的规定如何理解的

3,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规范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不是意

电子合同规范的正式施行,意味着B2B电子商务的核心交易手段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开了无限想象空间,铺平了康庄大路。按照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解读,此次颁发的《电子合同规范》首先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定义,即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电子合同才等同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过去双方简单在网上订立的、采用的PDF、电子图章等等方式的“电子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山寨版。其次,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采用什么技术手段签订的电子合同才是真正的有效电子合同呢?此次的《电子合同规范》也做了明确的说明: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据工信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的专家介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普通数字证书的签名流程和验签内容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对签名人的数字证书专有性的验证,解决了数字证书遗失、盗用等不安全的因素;如目前国内唯一通过国家验收的MMEC可信电子合同。

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规范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不是意

4,电子合同相关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例如QQ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 二是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修改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时,因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询问、听取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导致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对于鉴定机构来说,确定某项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具体认定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1)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2)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结果,将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鉴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上述难点,顺义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身份审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对于未实名认证的领域,根据双方的沟通或交易习惯、经济往来及往来记录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确定实际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举证,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明显属于恶意拖延诉讼或无理抗辩的,应不予准许。 三是开展电子知识培训,对电子数据的基本常识以及常见电子数据种类、存储方式等内容进行培训,使法官对电子数据基本情况有所熟悉。四是综合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证据的形式等综合确定其证明力,对于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原件价值,其他没有原件的电子数据应谨慎确定其效力。 通过上述我们不难发现:身份认证难、司法鉴定难、电子数据原件确定难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的三大难点。这也是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必须解决的问题。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推出的电子数据保全整体解决方案(数据保全+CFCA认证+电子签章+权威鉴定机构+在线申请出证+企业二次营销+法律援助)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1、身份认证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使用CFCA认证技术让身份便于认证; 2、司法鉴定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直接对接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进行实时保全信息同步,并可在线申请出证,邮寄到家,让鉴定不再难; 3、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是唯一拥有电子数据固化国家发明专利的独立第三方保全机构,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5,合同的解释及其方法

  论合同的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时采用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它对于我国司法活动中判断合同条款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将诸种解释罗列规定,在遇到具体合同条款时,有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合同的解释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文本解释和意思解释。所谓文本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合同是由文字或语句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通过对语句或文字进行惯常的逻辑意义分析,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例如,合同中出现“责任”一词,依照通常的解释,应为“负责”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现,能否解释为法律上的责任,进而理解为违约责任?从文本解释的原则上来分析,将合同中的“责任”解释为违约责任是大有问题的。从合同的语句上来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是一个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不可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只是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种道义上的约束。不应当解释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显然,如果合同中去掉这一条款,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法官据此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实难说通。文本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紧扣文本字面意义,通过对合同文本中各个词汇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机械的解释原则,但它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所谓外观主义就是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准,从而判断合同的效力。当合同中的词句出现多种含义时,文本解释将遭遇重大挫折,因为它拘泥于合同的文本,无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条款的真意。但是,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它能够督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谨慎地评估关键词句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合同的表达更为严谨。如,合同规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为:第一次交付生产定金货款总额的50%”。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为何种关系?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应为同位关系,两者在内容上并无不同。生产定金即为货款总额的50%,而货款总额的50%即为定金,尽管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而意思解释则不同,它以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解释的原则,如果说文本解释是关注合同的“形”,那么,意思解释则是关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种文义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这种解释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义”要求,它关注的是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当内在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意思时,该如何理解合同的条款?法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同样是“双方都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依照意思主义或文义主义的解释原则,这里应当理解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它缺乏具体的规范要素,所以还不能被视为违约责任条款。  (二)整体解释与分别解释。整体解释是将合同的各个部分看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通过对整体中各个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断条款中所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别解释则是将合同的各个条款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各条款所要表达的内在意思。例如,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依分别解释原则,旅游风景管理处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门票。但是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这样规定令人费解。但由于它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因而应当作出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  (三)目的解释与情势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势对合同进行解释。目的解释侧重于考察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它探究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种静态的思维。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势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的原意。情势解释是一种动态的解释。它立足于“现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合同的目的解释旨在帮助当事人达至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订立人当初的意愿。而情势解释则有利于合同的实现,是对合同原意的一种“良好”的推断。目的解释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更能体现合同的原始意义。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与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诚实信用实际上也已成为交易习惯的一部分,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要求依照诚实信用的标准分析合同的条款。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1],所以,诚实信用的解释实际上沦为了“白纸”解释。  我国《合同法》将诸多合同的解释原则融为一个条文,在表述上至为简洁。同时将合同的解释规范放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于各种合同解释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语焉不详。这种缺乏具体假定的规范在适用时往往会引起争议。法国将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通过不同的条文进行表述。各规范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解释原则彼此间缺乏层次性,这为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种立法体例也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对交易当事人来说,则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  依笔者看来,合同的各类解释原则适用的假定是不同的,合同的解释原则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层次。具体地说:第一,整体解释的原则旨在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行法律行为的识别,对个别的合同条款进行整合。第二,意思解释原则旨在确定个别条款的效力。第三,目的解释旨在实现合同的目的,通过对合同目的追寻确定合同的本来意义。第四,习惯解释是借助外在的标准,理清合同条款的本质。第五,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则是以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在这些解释原则中,有主观原则,如意思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大陆法国家在解释合同时,一般坚持以主观解释原则为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而英美法国家在合同解释时,主张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0条的解释是:法律所要求的不是相互之间的同意,而是这种同意的外部表示。  我国合同法的解释应当坚持上述假定,便于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准确地适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各种解释原则之间的层次性。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解释的主要标准,在合同的内部,应当以整体解释为基础,“将合同的全部条款相互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2]。同时兼顾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内在意愿。简言之,在合同解释时,坚持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  注释:  [1] 梁彗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 《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  [3]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第86页。该书作者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均为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  人民网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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