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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合同法律师有哪些,恩施有没有法律援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03:19: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恩施有没有法律援助

  现在我国每个地方都是有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如果想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百度去搜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百度去搜下

恩施有没有法律援助

2,湖北恩施夷水律师事务所刘小艳律师的联系方式

400-6012-708。刘小艳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现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事务等相关领域,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民众提供法律服务。

湖北恩施夷水律师事务所刘小艳律师的联系方式

3,正府拖欠工程款达6年06年业主使用08年我们赢了官司直到12年

因为你讲的情况是法院执行局来负责执行的,因此不能再就利息来起诉了。有点遗憾了。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利息要问银行,看判决书上有没有,没有就要再起诉说明赔付利息,可以使几倍的银行利息,要是可以要的,有合同支持,
“法院执行过程中,较为曲折”说明原判决已经生效,后来的重新评估,只能在法院重审后才会进行,否则重新评估违反法律程序,对隐蔽工程全都不进行评估也是错误的。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详细介绍一下情况,以求得帮助。关于利息在08年打官司索要工程余款时应该一并提出,现在再提,存在重复起诉和时效问题,恐难成立。

正府拖欠工程款达6年06年业主使用08年我们赢了官司直到12年

4,刘仁忠律师怎么样

刘仁忠律师是一个优秀的律师。2016年----2020年连续5年被评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誉称号。1967年8月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经在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诉讼法学院,在职刑法硕士。主要执业领域:刑事犯罪研究及律师辩护风险防范。扩展资料: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至今30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情操。刘律师办理刑事、民商案件遍及全国各地,曾经代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湖北恩施州向某故意杀人案,浙江温州文某、吴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云南省昆明市周某、朱某等抢劫案,吉林延边陈某贩卖毒品案,四川盐源李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广州市海珠区向某暴力袭警案,珠海市龚某串通投标案.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张某合同诈骗案,甘肃武威市鲁某网络诈骗案,辽宁大连市周某非法行医案,内蒙古多伦县刘某盗掘古墓葬案,武汉市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武汉市王某、彭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湖北鄂州市帅某诈骗案、北京市海淀区许某贩卖毒品案,湖南衡阳市珠晖区陈某非法拘禁案,黑龙江拜泉县王某合同诈骗案,江西赣州市南康区谢某寻衅滋事案,福建平潭易某、周某网络诈骗案,福建漳州市张某跨国诈骗案,山东台儿庄李某贩卖毒品案。重庆市赵某抢劫、杀人案,湖北鄂州市夏某侵犯著作权案,河南濮阳市张某贩卖毒品案,河北唐山市刘某运输、贩卖毒品案,新疆乌鲁木齐市陈某枪夺枪支案,北京市杨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人员合同诈骗案,太原市毛某保险诈骗案,湖北省某厅副厅长受贿案,武汉市公安局某处长受贿案,武汉市涉案金额一个多亿的集资诈骗案,河北邯郸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湖北荆州市运输、贩卖78公斤毒品案。湖北宜昌李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湖北洪湖市张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湖北鄂州市黄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湖北黄冈市胡某等涉案1.093个亿的非法经营、诈骗案等一系列刑事大案要案,刘律师辩护意见大多被法院采纳。

5,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能不能撤销

:自己无儿无女,身边只有与自己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一个侄子。为了能让自己晚年有个依靠,她和侄子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由侄子为自己养老,而自己则把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侄子名下。刚开始的两年,侄子还能认真按照协议来照顾自己。随着年龄的增大,现在自己身体又不好了,侄子已经不愿意再继续照顾她了。她想要回房子,可是侄子却说,房子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只要过户就不能往回要了。现在张大妈应该如何办?恩施市龙凤坝张大妈咨询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向宇律师答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张大妈与侄子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由此可见,张大妈是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的。因为张大妈与侄子之间的这种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就是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由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作为回报,赠与人将自己的某一部分财产赠与受赠与人。如果是这种情况,当受赠与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赠与人可以取消这个赠与行为,收回自己已经赠与的财产。张大妈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6,房产证办理到底有多难

只要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许多购买商品房的朋友为一件事情烦恼着:房买了,钱交了,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却迟迟拿不到手。于是,许多市民问:办理房产证到底有多难?“正在办理”敷衍众业主 业主谭先生,2009年6月住进新房。住进去之前,他交清了所有费用。但是,几年时间过去了,他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仍然没有拿到手。他问开发商,开发商说正在办理,他问房地产管理局部门,被告知开发商根本就没申请。没办法,他只好在论坛发帖。“发帖也只是出口气,解决不了问题。”谭先生说。 无独有偶,市民肖先生去年住进新买的商品房,交房时物业公司说土地证、房产证马上办下来。但一年多过去了,“两证”仍然没有踪影。于是肖先生去问物业公司,公司负责人说,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的保洁、保安和一般性维修,土地证、房产证要找开发商办理。于是,肖先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同样说:正在办理。 一句“正在办理”,让业主无可奈何。“这个正在办理,到底有没有期限?两证不到手,心里总是不踏实!”肖先生说。 肖先生的不踏实,不是没有道理。资料显示,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没有房产证,不仅房屋所有者没有凭证,也给一些购房者带来经济生活中的烦恼:土桥坝某小区的吴先生,因儿子在广州工作,全家要迁居广州,土桥坝小区的房子要变卖。但是,就因为吴先生还没拿到房产证,买主不愿成交。没办法,吴先生只好将房子出租,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再卖;还有一位做生意的市民想用房产证做抵贷款,也因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最后不得不贷高利贷。房产证,办理到底有多难?房产证既然如此重要,如果开发商迟迟不办理,业主又该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据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开发商无故不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房管部门凭法律文书办理。 据介绍,2007年10月1日以前,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为业主办理房产登记,房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并实施以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房管部门不能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那么,业主是不是就没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了呢?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开发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为业主办证的,涉嫌合同违约,业主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赔偿违约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正在办理不是拖延的借口,小区的业主应该联合起来关心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受到不法侵害!”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安这样提醒。
程序问题,也不难。

7,员工无故被公司解雇怎么办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保留证据去劳动局起诉公司。不过即使公司不解雇你的女同学,她也不好呆下去了,难做啊。
第一、先向公司要一份离职证明,有在职时间、职务、盖公司公章,日期。第二、留好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工作证等能证明你在公司就职的记录。第三、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如果能协商解释最好,少浪费点时间。如果不行,所赔很多的话,直接起诉,等劳动局仲裁好了。
没犯错误公司也可以随意解雇任何一个员工!!!但是公司要付出赔偿金给员工的,工龄不满一年的,补发一个月工资,以后每多一年工龄,多赔一月工资。。。然后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必须在以上基础上,再加一个月工资。。。我的同事也有这种情况,所以知道这些。。
那么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首先,用人单位要给张美交纳在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二是在今年之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直至1月底仍没有签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得到双倍工资,其中包括春节加班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雇员工,必须说明正当的理由。恩施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表示,现在张美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曾经在华龙村大酒店上过班,但是并不能说明上班的起止时间,等张美把证据补充齐全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迅速调查此事。

8,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能不能撤销

:自己无儿无女,身边只有与自己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一个侄子。为了能让自己晚年有个依靠,她和侄子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由侄子为自己养老,而自己则把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侄子名下。刚开始的两年,侄子还能认真按照协议来照顾自己。随着年龄的增大,现在自己身体又不好了,侄子已经不愿意再继续照顾她了。她想要回房子,可是侄子却说,房子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只要过户就不能往回要了。现在张大妈应该如何办?恩施市龙凤坝张大妈咨询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向宇律师答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张大妈与侄子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由此可见,张大妈是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的。因为张大妈与侄子之间的这种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就是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由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作为回报,赠与人将自己的某一部分财产赠与受赠与人。如果是这种情况,当受赠与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赠与人可以取消这个赠与行为,收回自己已经赠与的财产。张大妈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以一案例举例之:张大妈自己无儿无女,身边只有与自己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一个侄子。为了能让自己晚年有个依靠,她和侄子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由侄子为自己养老,而自己则把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侄子名下。刚开始的两年,侄子还能认真按照协议来照顾自己。随着年龄的增大,现在自己身体又不好了,侄子已经不愿意再继续照顾她了。她想要回房子,可是侄子却说,房子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只要过户就不能往回要了。现在张大妈应该如何办?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张大妈与侄子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由此可见,张大妈是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的。因为张大妈与侄子之间的这种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就是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由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作为回报,赠与人将自己的某一部分财产赠与受赠与人。如果是这种情况,当受赠与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赠与人可以取消这个赠与行为,收回自己已经赠与的财产。张大妈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她的侄子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照顾张大妈的义务,张大妈完全有理由收回自己已经赠与侄子的房产。结论:遗赠抚养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必须履行完义务后(一般为死亡后)才能得到约定的利益。

9,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商品房一价清政策包含哪些收费

看看当地的相关部门怎么说的2006年12月25日,本报“购房直通车”栏目刊登了张先生的来电和记者的回复:张先生在州城某楼盘买房时,发现开发商乱收费,于是想知道到底哪些费用该开发商出,哪些该自己出。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有关商品房“一价清”的稿件,见报当天起,先后有20几位读者来电投诉,涉及州城四五个楼盘。2007年1月8日至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发现恩施商品房“一价清”问题多多。何谓“一价清”制度2005年8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湖北省所有商品房要实行“一价清”制度。所谓“一价清”制度,是指在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只能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通知还强调,商品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商要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及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随后,2006年4月18日,州物价局、州房地产管理局转发了省里的文件,同时要求在贯彻落实时结合以下内容一并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个人应交部分)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的费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全系统、防盗门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记入房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重复收费。同时规定该文件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买房者投诉:多收了我的费一位投诉者为记者提供了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有关税费明细账,记者看到,他的购房合同是2006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按规定,2006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要实行“一价清”制度的。但是,记者看到他的合同上房价是单独列支的,另一份明细账中写明:外水1200元、电660元、煤气2200元;契税3237.30元;维修金3237.30元;交易手续费354.50元;测丈费160.70元;印花税48.60元;还有一些工本费共328元。首先,这份合同并没有将水电气费等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在合同外另外收取了费用,其次,交易手续费和测丈费应由开发商交,这里是由买房者出的,显然是乱收费。其实,像这位投诉者一样上当受骗的买房者还有很多。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以上不该收的费,还有的开发商喜欢在契税上做文章。比如说,按有关规定,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房(140平米及其以下)契税减半征收,即按房价的4%减半为2%征收,如总价18万的普通住房应交3600元契税,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房者不知道这项优惠政策,就不论是不是普通住房,一律按4%来代收,从中赚取2%的费用。此次,国家及省、州出台有关政策,实施“一价清”,也就是为了避免类似开发商的重复收费、乱收费。开发商:“一价清”政策并不“清”记者走访发现,在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的文件出台之后,大多数楼盘至今都没有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商对此各有各的理由。有的人说,州里和省里的政策有矛盾,省里只说“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并没有要求将水电气等初装费用并入房价,在政策不符的情况下,他们无所适从,只好按以往的政策。还有人说,“一价清”制度本身也有问题,将水电气等费用笼统并入房价,对买房者而言,房价反而不明晰了。还有人认为,“一价清”就是将以前代收的费用并到房价,实不实行都一样。也有开发商表示,实施一价清后,要承担更多的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消费者的契税等也要增加,所以就没有实行。还有业内人士认为,不实施一价清的话,如果买房者发现开发商乱收费,可以有依据索赔,相反,实施一价清以后,什么费用都并到房价了,而房价是个很灵活的东西,到时对买房者就更是一笔糊涂账,要求开发商退费都没有依据。税务部门:税费只是微增针对开发商所称增加税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州地税局有关人员。税政科王立坤介绍,按规定,开发商之前代收费用也要缴纳营业税,将这些代收费并入房价后,也照样要收营业税,所以营业税不存在增加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目前是按国家有关文件,按3%预征的,到时整个工程结束,结算时是多少就是多少,代收费即使并入房价,也没有影响。而对于购买者来说,“一价清”之后这些代收费用被划归到商品房的成本中去了,成为合同正式条文,也就相应地扩大了计算契税的基数,要缴纳的税费将相应微增,但幅度很小。物价、房管:遇违规,可举报对于恩施开发商提出质疑,公然不执行州物价、房管部门文件,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人员表示,他们的文件是按省文件精神制定的具体落实措施,宜昌、重庆等地目前都是如此实施的,不存在与省文件有矛盾的问题。州物价局有关人员表示,如果买房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对开发商多收的费用,可以要求退回。同时,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拟就此进行检查。同时,记者咨询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得知,如果合同中有违背政策法规的地方,可以视为部分合同无效,比如价格违规可视为有关价格方面的合同约定无效。
你好!四个我国古代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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