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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合同条款 从而避坑,FIDIC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23:59:4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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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FIDIC是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百度其实就有很多的回答,fidic合同应用于土木建筑实施的工程施工项目中,新版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结构体系及其构建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施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方的权力和职责

FIDIC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2,约这个字的解释 比如约30万元有没有哪个规定说明误差在多少钱之

这个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解释的
约就是≈ 也就是四舍五入 既然单位是万 我想应该是25-30万之间吧!
法律上没有这个字的解释,也不会用到这么模糊的概念,判多少就是多少
很含糊的一个概念 没有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通常以常理加以判定。即约30万,通常会按30万处理。当然,这也属于合同的效力待定部分。双方可以在法院的协调、公正下对这部分合同条款加以确定从而使合同正式生效。
約 【副词】 大概的意思 法律讲求严谨,将这样的词用在法律文书当中,楼主会后悔莫及的。

约这个字的解释 比如约30万元有没有哪个规定说明误差在多少钱之

3,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表现为几个方面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表现为几个方面

4,从合同法看购房合同细节问题

本帖最后由 博爱 于 2011-11-4 22:08 编辑 今天我们将请专家现身说法,通过专家对合同法的讲解,弄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您更清醒地认识购房合同细节。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下同)。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处长吕诗超以购房合同为主要对象,对最高法解释进行分析和介绍,为仲裁和司法机构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帮助购房者看清购房合同细节背后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着重注意的,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这些购房合同细节风险? ●《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吕诗超介绍,购房合同细节合同中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购房合同里,标的就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也就是说房屋的各要素,如地址、楼层、面积、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全部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如果缺少某个信息就极易产生纠纷。 ●《解释》第二条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如果“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此,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细节 购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为房屋交易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纠纷。 ●《解释》第六条规定,购房合同细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吕诗超说,很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会写上诸如“房屋宣传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之类的话语,因为这些话并没突出显示,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没有留意,最后产生纠纷。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帮助购房者看清合同。 同时《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购房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提出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 吕诗超表示,购房者只有在签订合同一年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超过一年则自动丧失申请撤销权。 ●《解释》第七条对“交易习惯”作了说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吕诗超列举了两个情形来讲解“交易习惯”。购房合同细节第一个情形:如果购房者根据当地房屋交易惯例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开发商如果以不熟悉该惯例为由进行推脱是行不通的,因为该惯例属于“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的做法”。 购房合同细节第二个情形:如果开发商提出一项条款,说和其他的购房者都是这么签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条款,因为这是购房者首次和该开发商交易,并非“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开发商不能拿其他购房者做说辞。

5,重新立祖应遵循什么原则

人际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人际交往是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每个人都渴望与同事、朋友、亲人甚至陌生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而我们常常发现,尽管自己非常努力,但有些关系还是不尽人意,事实上,要想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就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社会人际交往,首先要坚持平等的原则,而平等原则是相对的,现实的.在人际交往中总要有一定的投入与付出.人都有友爱与受人尊重的需要,都需要别人的平等对待,在礼仪面前人人更应该平等。我们提倡:对所有的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交往。无论是公务还是私交,不论职务高低,不论家资贫富,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才能深交。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总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应当让经济上的贫富之别影响了人际间的交往。对于富者,应当保持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对于贫者,应当尊重他们,热情地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更不要在他们面前表现自己的优越感,切勿让自己的不当言行挫伤他们的自尊心。人与人的礼仪交往方面,只有辈份、长幼、主宾的不同,并无贫富之间的差别。为人处世时,应该把自己摆在与对方相同的位置,不要以权压人,以势凌人,不摆架子,不摆资格.平等,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情感的基础,只有以平等的姿态出现,不盛气凌人,不高人一等,给别人以充分的尊重,才有可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心理相容,产生愉悦、满足的心境,形成和谐的人际交往关系。相容的原则:主要是心理相容、即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与人相处时的容纳、包含、以及宽容、忍让。相容表现在对交往对象的理解、关怀和喜爱上。在人际交往中由于各自成长环境、道德修养、个性特征等差异的存在,交往中出现认识不一致或因误会、不理解而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遵循包容原则,理解他人,在非原则性问题上不斤斤计效较,而且表现在别人明显亏了自己的时候也能以德抱怨。求同存异,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谓君子不但有成人之美,更要有容人之德,宽容不仅宽容别人的短处,也要宽容别人的长处。人际交往中经常会发生矛盾,有的是因为认识水平不同,有的因性格脾气不同,也有的是因为习惯爱好不好等等,相互之间会造成一定的误会。双方如果能以容忍的态度对待别人,就可以避免很多冲突。为人处世要心胸开阔,宽以待人。要体谅他人,遇事多为别人着想,即使别人犯了错误,或处犯了自己,也不要斤斤计较,以免因小失大,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生活中常常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不能很好的理解别人,但当你站在别人的位置看问题时,就会了解别人的所言所行,获得许多从未有过的理解,便会觉得心理上的距离缩短了。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保留自己意见和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的权利,彼此只能用自己的思想去影响别人,而不可能强制改变别人。如果时时处处尊重和理解别人的选择,不过高要求别人,就可以减少误解,有豁达心胸,从而达到心理相容。主动与人交往,广交朋友,交好朋友,不但交与自己相似的人、还要交与自己性格相反的人,求同存异、互学互补、处理好竞争与相容的关系,更好的完善自己。互利的原则:指交往双方的互惠互利。可表现为人际关系的相互依存,通过对物质、能量、精神、感情的交换而使各自的需要得到满足。人际交往是一种双向行为,只有单方获得好处的人际交往是不能长久的,所以要双方都受益,所以交往双方都要讲付出和奉献。互利原则要求我们在际交往中,了解对方的价值观倾向,多关心、帮助他,并保持对方的得大于失,从而维持和发展与他人的良好关系.互利原则,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人们交往中更愿意谈人情,而忌讳谈功利。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求是多层次的,粗略地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个层次是以情感定向的人际交往,比如亲情、友情、爱情;另一个层次是以功利定向的人际交往,也就是为实现某种功利目的而交往。现实中人们时常会自觉或是不自觉地将这两种情况交织在一起。有时候既是功利目的交往,也会使人彼此产生感情的沟通和反应;有时候虽然是情感领域的交往,也会带来彼此物质利益上的互相帮助和支持。还有,在人的各种交往中,有时是为了满足物质需求,有时则是为了满足精神的需求。换言之,人际交往的最基本动机就在于希望从交往对象那里得到自己需求的满足。生活中常常见到有人抱怨朋友缺乏友情、甚至不讲交情。其实说穿了,抱怨的一方往往是由于自己的某种需求没有获得满足,而这种需要往往也是非常功利的。所以,我们不必一味追求所谓的“没有任何功利色彩的友情”,也不必轻率地抱怨别人没有“友情”。我们只需要坦率地承认:互利,是人际交往的一个基本原则;既要感情又要功利,是人际交往的一个常规策略;需求平衡、利益均等,是人际交往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运用互利原则时要注意,互助互惠并不是等价交换,更不是庸俗的交易,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相互付出,相互奉献。交往的双方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既要考虑双方的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满足共同的心理需要,又要促进相互间的联系,深化双方的感情。信用的原则:人离不开交往,交往离不开信用。信用即指一个人诚实、不欺骗、遵守诺言,从而取得他人的信任。要做到说话算数,不轻许诺言,一旦许诺、要设法实现,以免失信于人。古人“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格言。现在有以诚实为本的原则,朋友之间,言必信、行必果、不卑不亢、端庄而不过于持,谦虚而不矫饰诈伪,不俯仰讨好位尊者,不藐视位卑者显示自己的自信心,取得别人的信赖。与守信用的人交往有一种安全感,与言而无信的人交往内心充满焦虑和怀疑。一个心地坦诚、纯洁无私的人,对同学、对朋友应该永远心口如一。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那种矫饰、伪装、抑制自己的真情,闪烁其辞,敷衍搪塞的人是难以获得美好的真情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真诚是人际交往的第一要素,但并不是唯一要素。对于初涉人世的青年学生来说,不仅要学会善于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还必须学会善于分辨那些虚情假意之辈,一味的单纯和真诚有时是会碰壁、行不通的。孔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就是说“仁者”应有爱憎分明的态度。上述这些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此外还要注意保持适度距离,不要过于亲近,要虚心听取不同意见,不要好为人师要自尊自爱,不要热衷于接受他人的馈赠,这些都是是处理人际关系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运用和掌握这些原则,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基本条件。
一般不能不守祖,应放在右边,尸体不用翻身

6,合同的补充解释

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合同的一种,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时采用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它对于我国司法活动中判断合同条款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将诸种解释罗列规定,在遇到具体合同条款时,有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合同的解释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文本解释和意思解释。所谓文本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合同是由文字或语句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通过对语句或文字进行惯常的逻辑意义分析,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例如,合同中出现“责任”一词,依照通常的解释,应为“负责”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现,能否解释为法律上的责任,进而理解为违约责任?从文本解释的原则上来分析,将合同中的“责任”解释为违约责任是大有问题的。从合同的语句上来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是一个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不可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只是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种道义上的约束。不应当解释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显然,如果合同中去掉这一条款,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法官据此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实难说通。文本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紧扣文本字面意义,通过对合同文本中各个词汇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机械的解释原则,但它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所谓外观主义就是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准,从而判断合同的效力。当合同中的词句出现多种含义时,文本解释将遭遇重大挫折,因为它拘泥于合同的文本,无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条款的真意。但是,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它能够督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谨慎地评估关键词句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合同的表达更为严谨。如,合同规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为:第一次交付生产定金货款总额的50%”。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为何种关系?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应为同位关系,两者在内容上并无不同。生产定金即为货款总额的50%,而货款总额的50%即为定金,尽管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而意思解释则不同,它以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解释的原则,如果说文本解释是关注合同的“形”,那么,意思解释则是关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种文义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这种解释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义”要求,它关注的是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当内在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意思时,该如何理解合同的条款?法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同样是“双方都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依照意思主义或文义主义的解释原则,这里应当理解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它缺乏具体的规范要素,所以还不能被视为违约责任条款。 (二)整体解释与分别解释。整体解释是将合同的各个部分看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通过对整体中各个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断条款中所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别解释则是将合同的各个条款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各条款所要表达的内在意思。例如,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依分别解释原则,旅游风景管理处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门票。但是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这样规定令人费解。但由于它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因而应当作出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 (三)目的解释与情势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势对合同进行解释。目的解释侧重于考察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它探究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种静态的思维。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势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的原意。情势解释是一种动态的解释。它立足于“现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合同的目的解释旨在帮助当事人达至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订立人当初的意愿。而情势解释则有利于合同的实现,是对合同原意的一种“良好”的推断。目的解释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更能体现合同的原始意义。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与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诚实信用实际上也已成为交易习惯的一部分,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要求依照诚实信用的标准分析合同的条款。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1],所以,诚实信用的解释实际上沦为了“白纸”解释。 我国《合同法》将诸多合同的解释原则融为一个条文,在表述上至为简洁。同时将合同的解释规范放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于各种合同解释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语焉不详。这种缺乏具体假定的规范在适用时往往会引起争议。法国将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通过不同的条文进行表述。各规范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解释原则彼此间缺乏层次性,这为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种立法体例也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对交易当事人来说,则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
合同的补充解释是对合同里面的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加以补充说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ji电子合同与现实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去保证它们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 电子商务将传统商业活动中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传递方式利用网络科技整合,企业将重要的信息以全球信息网、企业内部网、或外联网、直接与分布各地的客户、员工、经销商及供应商连接,创造更具竞争力的经营优势。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虚拟化。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定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2.交易成本低。卖方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避免了在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发印刷产品等大量费用。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缩短时间及减少重复的数据录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3.交易效率高。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4.交易透明化。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不足以排除情事变更给自身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则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释权,从根本上消灭失去平衡的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如雇佣、租赁、借贷等继续性合同,因情事变更即得终止合同。又如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为长期的分次给付,而对方的给付为不可分者,则得解除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主张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对此,一般是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我国学术界认为,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仅系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才确认。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当事人因行使此项权力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即便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其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二,增减标的的数额。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三,延期或分期履行。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探讨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变更合同问题时,不能不探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对象问题。应当说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是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对此,笔者认为,从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因情事变更的作用,若继续履行会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经过变更后又能使其避免的条款。因此,从事实状态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决不是任何条款。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上述四个方面,而这些变更合同的方式已经充分地说明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履行方式以及标的等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因为对这些条款的变更,能够有效地使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因情事变更的作用变更显失公平的合同。
它们都是合同,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主要不同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的协商,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他们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知识产权法律、证据法。 二、它们的法律效力保证是不同的 传统合同靠签名盖章,而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签名来保证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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