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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服务期是如何定义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6 10:07:0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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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服务期是如何定义的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就应当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培训必须是培训机构做,有培训机构开的发票,你说的这个不能做为培训费,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服务期是如何定义的

2,关于合同中的服务期约定

如果签订了培训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企业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对于培训协议,违约金不得大于实际培训费用。如无上述协议,那么企业约定违约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有约定从约定。视后签订的合同效力优先。具体需要看后签订的合同,其中如果规定对之前合同的效力,如“取代先前合同”则先前合同自动失效,条款也自动失效。 若是”与之前的合同“并列的,那么涉及培训费的条款依然有效。
无效的约定。如果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据(主要是培训费用票据),单位不能要求您承担服务期责任。如果您描述的是事实,那您就放心签吧,不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

关于合同中的服务期约定

3,关于劳动法的服务期限是多少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服务期限是多长.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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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培训,则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此要求工作满三年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 公司可以提出服务的期限,但需经过你本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法的服务期限是多少

4,关于合同法中的服务期的问题很急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你的辞职就不用了,否则是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对你培训所花费的费用
赔偿
具体问题如果单位没有将你送到外面赔偿,支付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你是不用承担的。
单位只能有两种情况可以想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你说的这三万培训费,显然你单位没有依据证明啊。 1、参加培训的,约定服务期,提早离开的要赔偿培训费。 2、竞业禁止协议,但必须是单位给付了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而且是按月给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仅限于培训费,其他的是无效条款,你可以放心签,如果想离开,只需支付培训费,而且培训费是随着工作年限递减的。如果你觉得必要的话可以到110网咨询一下律师,110网是专业的法律咨询网站,有很多律师免费答疑,应该可以更专业的解决你的问题。百度搜110第一个就是。

5,服务期协议是什么

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的存续期间的约定,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服务期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除了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外,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时人可根据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服务期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服务期协议,既劳动合同法存在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的可能,单方面解除又分为劳动者预通知的解除、劳动者无条件解除、过失性裁员、非过失性裁员和经济裁员五种情形;而服务期协议除了协议解除外,双方原则上不得单方面解除,除非合同法有特殊规定;劳动合同中当事人不得预订违约金,但服务期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虽然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存在很大的区别,但二者也存在密切的联系,服务期协议的存在依赖与劳动合同的存在,没有劳动合同一定没有服务期协议,有服务器协议一定有劳动合同的存在,但有劳动合同不一定有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解除后服务期协议必然解除,但服务期协议解除不一定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解除原因,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分为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和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两种,其中后者又分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和劳动者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 在服务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主要权利是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主要权利权利是享有专门培训,主要义务是履行服务期的承诺。由于提供专门培训发生在劳动服务期限协议签订前,故在劳动服务协议签订后劳动服务协议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协议旅行过程中,解除服务期协议的行为是放弃权利的行为,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不的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过失性裁员时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为此时用人单位解约是被动的,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快车

6,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具体什么

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2.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3.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4.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5.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
约定培训、服务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3.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4.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专门出资培训了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7,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区别:“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后,才会约定服务期的。一般来说服务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较劳动合同期短。 eb服务期内如果要终止合同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即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服务器一般是指单位为了使你胜任工作,出钱让你去第三方进行培训,比如飞行员等职业就需要特殊的培训,而且是单位出钱的。培训回来后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必须干满多少年之后才可以离开单位,否则将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单位为培训你所花费的指出。这个期限一般比劳动合同的期限时间短。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双方约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推之,所以服务期是不会短于合同期限的,只是它的一部分。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限制,单位是受益方。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与单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不会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空当让不法老板来钻。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以后才有权利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单位无权约定服务期,即使合同中做出了约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单位确实为你提供了培训或者特殊待遇等等,约定的服务期就要产生约束力的,你强行辞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无疑是公平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服务期的长短,例如,单位花了钱对员工进行了培训,那么服务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呢,对此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花了很小的一点就可以约定一个很长的服务期,例如,培训用了1000元,服务期约定了1年可以吗,答案是可以,那么10年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面还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发挥着作用,对于这种显示公平的约定,法官有权利确认其无效,当然,这里的界限是显示公平,上述例子中服务期约定为3年,法官就很难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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