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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合同管理办法分哪几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12:22: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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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办法分哪几种

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像是劳动合同、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等,可以说每一种合同都可以成立一种相对的合同管理办法。每一种合同管理具体措施不同,但是总体的办法就是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分哪几种

2,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各类经济合同。  各级经济合同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五条 经济合同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  (四)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五)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七)指导、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调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促进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或事后翻悔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防止本系统订立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管理经济合同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七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其职责是:  (一)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维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件过程中,确需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帐户存款,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凭县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函件协助办理;  (三)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四)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确认生效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第八条 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根据国家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办理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工作;    (三)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发现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属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应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视需要设立或指定管理经济合同的机构或人员。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合同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抽查或联合检查。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信用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3,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一、合同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班子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依据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三、合同是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控制工程成本,应学习邯钢经验,用倒推法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进而确定各岗位成本。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预算成本就可确定下来,组建项目班子时,根据预算成本按照市场法则确定责任成本,确定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时,首先可将以上费用分解到各分部分项,其次是确定各岗位成本,一旦成本确定,就应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和严防多领、冒领材料,为节约工程开支、办理工程结算打下基础。四、合同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4,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政策!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   第十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带来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所签合同应及时上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保管好本人所签订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办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财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随合同文本一起叫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审查包括专业部门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合同审批的常规流程:   1、合同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审批表”并连同合同草案上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涉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由办公室将以上意见汇总后报分管副总进行审查,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条、专业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术性(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技术难题和风险)   2、合同的安全性(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其它利益)   3、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查内容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价款、酬金的数额符合市场价格、价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财务纪律、与资金、资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3、财务风险控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要求。该指标是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标或者公司制定的预算指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企业信用等级要求。合同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   4、保函内容的合理性及风险性;   5、索赔条款的合理性;   6、资金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律审查应当由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交由公司顾问律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保存好相关单据、信函、会议纪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资料。对于出现问题的产品还要进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还应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并将该说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汇报,及时想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事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违约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应诉或起诉的案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助公司顾问律师进行证据收集、谈判、参加调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给对方,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的负责人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合同签订后取得的资料,应在取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合同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指定并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承诺、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接受各部门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指导合同档案保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的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八条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行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如并购、资产重组等,承办部门可请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法务部门或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同时发送/送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核;如合同涉及资金收付的,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欲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提前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合同风险是否能规避或降低;   (四)合同违约条款能否满足公司要求;   (五)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二十条 经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有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违约可能情形的,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当送法务部门审查。协商、调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法务部门做好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如法务部门认为需要借助外部律师协助处理争议,经公司批准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法务部门留存已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协助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对方、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编号规则,由法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拟定。   第三十二条 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起草、报批和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存在重大缺陷或无效的合同的;   (三)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的;   (五)发生纠纷或出现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取贿赂的;   (七)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

5,合同签订需执行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
要看什么样的合同,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涉及《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太细了,签合同主要涉及定金、房租、保证金、违约金、水电费、租赁时间、转租、房屋买卖问题及违约责任,注意这些就行了,维护好自己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其中合同法的基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等
涵盖 施工安全 施工标准 质量控制 成本等等 内涵合同肯定是双方协商同意以上规定啦
你是不是江南大学的教育考试大作业??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

7,请高人简单介绍合同法的法规

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8,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条款急求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人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招标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首先,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可以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承包人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第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四、合理转移风险  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业主索赔处理比较方便。它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及时解决索赔问题,相反,承包人向业主索赔处理较为困难。或因工程索赔制度问题未普遍推广,承发包双方对索赔的认识都不够深刻,作为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外,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要求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努力促进索赔制度得到健康地开展,把开展索赔工作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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