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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合同应该怎么处理,新合同签订生效后旧的生效合同如何处理是将旧合同收回作废还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7 18:36:4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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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同签订生效后旧的生效合同如何处理是将旧合同收回作废还是

你好,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声明就合同作废,或者在新合同之中特设一个条款,声明前一合同作废。

新合同签订生效后旧的生效合同如何处理是将旧合同收回作废还是

2,旧合同还没有到期厂里又要答新合同我不答该怎么办

不要急着拒绝。建议将新合同内容看看,是否有不妥的地方,如果没有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就去签一个呗。负责等旧合同到期,也许厂里不一定和你签了。有时候还是需要灵活处理的。
我不知道要可以拖多久,不过信息是可以修改的。合同的附件二不就有写吗

旧合同还没有到期厂里又要答新合同我不答该怎么办

3,合同如何做旧

形式上是合法的,法律并未禁止.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等到期再续签.如现在续签的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是明年,那么即使合同中约定按旧劳动法签的,也属无效,因为这一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伪造日期的合同,是能鉴定出来的。把合同放在日光下暴晒....

合同如何做旧

4,原来的老板不干了我的合同该怎么解除呢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公司出具一份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即可。你也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独角兽是个骗子。太专业的问题他也不会,回答问题从来就一句话。“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利用律师的名头骗大家的积分奖励。......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合同到期自然就解除了。

5,旧劳动法对合同到期的赔偿有何规定吗

旧法对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何明确规定? ::::按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是否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按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经济补偿;但明年终止的,如2月份终止的,补偿半个月工资.那职工应该是不签新合同到明年旧合同自然终止还是签下这份不合理的新合同?::::对,这是职工的权利.

6,旧合同与新规定

旧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该规定进行解释才知道如何适用。 现在模拟到法院辩论的情形: 公司:按新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理,该办法不适用于之前签订的合同。所以你要按旧合同交6万5千元。 您:这个规定是《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服务费收取暂行办法》,约束的是费用收取行为,不是签订合同行为。所以你现在收我的钱就得按照办法的规定不能超出2万5千元。 公司:你看这个办法的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赴日研修生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在研修生出国前向研修生收取的……”,这个办法只约束“出国前”收取费用的行为,回国后收取的行为就管不到了。 您:这个费用的性质是“出国前”收取的,回国后补交的,所以还是办法规定的“出国前”费用,现在收取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好了,按照有利于您的原则,对该规定进行解释,最后您只要交2万5千元。 回国后您可以与公司交涉,如果您不交,公司也许会起诉您;您这种情况交与不交都是有争议的,所以诉讼的时候可以请个好律师来帮您。
不交就是不交
这个是看那条款有没有朔极力,有你就不用交,你这种情况可以不交的,我国的法律一直用从旧兼从轻
还是按照签订合同时的规定标准履行。首先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栽决。

7,原公司不存在了应怎样解除合同

这个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公司不存在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所以合同是自动就解除了
各走各的,要是有破产清算的,可以分点钱罢 了。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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