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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起诉确认合同效力,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案由 是否可以 还是必须要先确认合同效力 再要求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0 02:57:0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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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案由 是否可以 还是必须要先确认合同效力 再要求

可以直接要求判令履行合同义务。

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案由 是否可以   还是必须要先确认合同效力 再要求

2,这样的合同起诉是否有效

起诉须持合同原件。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有效。
应该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
电脑印出来的电子签名法律也是认可的,只要备过案就合法,国家允许电子签名。签字的效力比印章高,只要签字了合同就成立了。但借款合同,必须是实际发生了借款行为,如果没有借款合同就等于未履行,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复印件,不能单独做为证据使用。

这样的合同起诉是否有效

3,后来丈夫死了妻子能否提起诉讼确认合同的效力

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已经达成协议,由妻子一个人继承这套房屋。妻子就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以丈夫的名义起诉。不过,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法院判决确认。即使开发商一房两卖,两份合同也都是有效的。所以,应当要求开发商履行这份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可以同时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与另一个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就你所述,把问题说明白,才能为你解答。

后来丈夫死了妻子能否提起诉讼确认合同的效力

4,诉讼请求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么

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否则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啊,那仅仅是确认之诉,如果另一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可以啊,那仅仅是确认之诉,如果另一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5,如何认定诉讼委托合同的效力

需要看是怎么委托的了需要注意的是全权委托的效力就相当于一般委托所以尽量回避全权委托什么的尽量把委托事项列明
你怎么光想好事呢?跟诉讼费没有关系,诉讼费还是你出的,而且有时律师履行指责时另外的费用也是要你出的(主要看代理合同怎么规定了)比如律师为此进行的调查费用、给证人出的误工费、鉴定费等等这些在代理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你的这个代理授权和你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没有必然的尤其是费用上的联系,代理合同是你请律师帮你打官司的合同,这个授权书,是你给代理律师的权利,也就是说你的律师可以在什么事情、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你点头同意或者不同意,在你的授权范围之内,律师做出的决定就相当于你做出的决定,所有后果也是由你来承担的(当然这里要排除律师故意坑你、骗你或重大失误的决定)。特别授权的含义如下:提出:指的是以你的名义,代替你向法院起诉、或者和对方和解、撤诉等;承认:指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认可的就等于是你认可的(不用再另外和你商量),比如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的新条件等等放弃:和上面的一样,变更:也是这样,比如你只让对方赔偿没有让法院判对方坐牢,如果律师认为应该,律师自己就提出来了,不必经过你同意,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即让对方坐牢还让对方赔偿,如果律师在法院审理时认为这样对你可能不利,他就有权利代替你做决定(放弃)让对方坐牢的要求,(变更)你原来提出来的,既要坐牢又要赔偿的要求,(承认)对方提出来的,多出些钱,让你把坐牢的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还有就是,原本你是要将对方告到法院的,但是经过律师的介入,和对方当事人谈了以后,对方答应了你的主要请求,律师可以私下和解等等,你这个特别授权就是你完全让律师替代你去,拿主意打官司,当然律师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你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诉讼费和律师没有关系,这是起诉方需要向法院缴纳的钱,当然你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让对方承担这笔钱,但是法院准不准或者让对方出多少,都得又法院说了算。你说的律师出诉讼费的情况,存在与风险诉讼中,风险诉讼指的是这个官司能不能赢很难说,所以你告不告无所谓,也不想花这个起诉费或其他的费用,律师觉得可以试试,所以律师先出钱垫上有关的费用,但是你必须配合打官司,如果输了钱算律师的,如果赢了,得到的钱你和律师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通常这个比例比正常手续请律师高很多)多数都用在工伤、交通、保险、对方赖账多年等等情况。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案子律师都愿意这样做。

6,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引起争议,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无限制要分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 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故该种追认或拒绝行为符合形成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变动”,应认为是一种形成权。 2、无权代理合同中,形成权的行使有其特殊的形态。《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二点内容:一、拒绝追认的方式,可以是不作为,即在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的情况下,效力待定合同将确定的归于无效;二、除斥期间一个月的规定,仅限于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情况,对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的情况未作出规定。在本案中,相对人赵某未行使催告权,只能依据民法解释学的原理加以推理认定,王泽鉴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立法趣旨为其基本任务,故而,欲推论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情况下的除斥期间,必先对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情况下除斥期间进行目的上的推究。法律对在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情况下,将除斥期间设置为一个月,足见法律在设置该类合同救济时,价值取向在于迅速结束这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早日确定合同的效力,所以,从该目的出发,我们虽不能具体确定该种情况下追认的具体期限,但我们绝对可以认定该期限不会有三年之久,否则,将会与设定该类合同救济方式的初衷相违背,将该类合同处于一种永久的不定状态,影响社会交易的效率。所以,依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合理结论:在王某王某起诉之前,王某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使该效力待定合同确定地转为无效合同。 3、确认之诉不等于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只要诉讼当事人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可提起确认之诉,是程序上的权利;确认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是将效力待定合同确定认可为无效合同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是一种实体权利。诉讼的提起不是拒绝追认合同有效行为的行使,而是在于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即在起诉时,合同无效已是既存的法律事实,但该事实不能为赵某或外界所有人所认可,只有通过诉讼,加以判决公示,才能消除双方对合同效力状态的争议,明确的知道合同真正的法律状态,所以,赵某赵某以“超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并不是王某的追认权,而是诉权,故不能成立。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文章TAG:另案起诉确认合同效力另案起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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