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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合同法律关系有哪些,住酒店是什么合同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20:52:0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住酒店是什么合同关系

服务合同关系
预计,销售,

住酒店是什么合同关系

2,入住酒店宾馆是与宾馆之间产生了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请详解不懂勿答

首先,客人入住宾馆就和宾馆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客人支付价款《合同法》服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因此,是否登记入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要客人有证据证明和宾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就可以了(比如押金收据等)服务合同关系主体一方即客人,另一方即宾馆内容是即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客人支付价款给采纳

入住酒店宾馆是与宾馆之间产生了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请详解不懂勿答

3,酒店消费欠款纠纷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你好一般来说就是个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消费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希望可以帮到你
同意,现在朋友之间欺诈的很多,第一,你朋友的经济收入是否有能力借你五十万

酒店消费欠款纠纷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4,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主要内容为(1)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6)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7)食品卫生管理(8)食品卫生监督(9)有关法律责任,等等。 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三)康乐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及罚则等。2004年公安部公布了修改建议稿。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l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于1993年10月14日发布,1997年修订,于1997年12月31日以文化部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报与审批的手续、场地与设施的条件、经营与管理的要求、奖励与惩罚等 (四)设备工程运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颁发,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为锅炉房基本要求、设计建告要求、安全规章制度、检查与监督、经济处罚等。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1月11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酒店与旅客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看你是哪一类旅客,如果你是旅行团就未必了,可能旅客和旅行公司是合同关系,旅客团和酒店式合同关系;一般的旅客属于合同关系,没有任何疑问了。
安全与否,环境舒适与否,服务意识及服务项目到位齐全与否,方便起居或出行与否,价格适宜与否。
旅客住宿的话,即与酒店形成住宿合同关系。

6,酒店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酒店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对内、对外都会产生法律关系,因此会遇到比较多的问题:1、合同要约定清楚承包经营企业相关费用及公司税务的承担;2、合同要约定清楚承包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3、承包过程中承包人聘请的员工后期解决问题;4、公司内部管理问题;5、公司资产问题;6、对设计装修、设备的,要对承包期满后的处理做出详细约定。合同最好给懂行的朋友看一看。
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只要不违法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

1. 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归属,产权期限比较于一般商业产权是否有特别规定?2. 产权式酒店的购买者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3. 产权式酒店产权到期之后如何处理?4. 产权式酒店的投资方,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5. 产权式酒店产权的转让有什么规定和限制?6. 产权式酒店如果发生债务破产时产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7. 产权式酒店购买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8. 产权式酒店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谁承担?9. 产权式酒店经营者违法经营时,相关责任如何处理?10. 产权式酒店如被查封,产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1. 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归属,产权期限比较于一般商业产权是否有特别规定?2. 产权式酒店的购买者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3. 产权式酒店产权到期之后如何处理?4. 产权式酒店的投资方,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5. 产权式酒店产权的转让有什么规定和限制?6. 产权式酒店如果发生债务破产时产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7. 产权式酒店购买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8. 产权式酒店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谁承担?9. 产权式酒店经营者违法经营时,相关责任如何处理?10. 产权式酒店如被查封,产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1,产权式酒店要出售需要具备哪几个证?2,产权式酒店买卖合同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同?3,产权式酒店买卖合同签署时要注意哪些事项?4,产权式酒店土地证期限?5,产权式酒店买卖合同中的附件、花园协议。6,产权式酒店的权属有何不同。

8,投资产权式酒店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一、产权式酒店的概念 产权式酒店,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像购买住房一样投资置业,将客房委托给专门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是一种投资与休闲度假相结合的旅游房产新模式。 二、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主要涉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投资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也有的是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等)。当然,还不排除有其他如担保、抵押、物业管理等法律关系。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商品房买卖是相同的,购买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审查房屋销售文件(如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及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等;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注意房屋情况(如面积、结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绿化等)、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以下事项如租赁期限、租金及起算和支付时间、装修及租期满后的处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租金计算和支付时间、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特别要约定明确的,以防止承租人不承租而出现难以统一经营、难以收回投资回报的不利情况。 三、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家尚无产权式酒店行业专门法规,终端投资者(业主)的权利确定与权益保护问题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当前可资用于产权式酒店纠纷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限于篇幅,下面仅粗略的分析一下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慎签合同 投资者在合同订立以前要详细的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年限;建设规划等情况。在订立合同之后,应当首先审查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详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地产广告、签订认购书、签订房屋买卖格式合同与补充协议、办理按揭贷款,到房屋交付、面积差异、设计变更、房屋质量、装修、产权证办理等,投资者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等途径,以避免对投资者不利的条款。比如,在投资者想享受免费居住时,如果管理方以无空房为由来拒绝怎么办?在交由酒店管理的过程中,酒店物业的管理、运营、维修成本该由谁来负担?这些具体内容都需要投资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约时明确约定。 (二)、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担保 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为房产投资人加上一道“保险”。投资者(权益人)在与开发商(被保证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得到一份由担保公司(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以保障权益。在保证期间,若权益人回报率低于承诺时,权益人有权依据担保函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现金赔偿。为酒店管理公司履约进行监督、担保,以及无法履约时的代付赔偿。 (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投资者在投资产权式酒店时担心如果酒店的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收到合同约定收益,投资者将面临“鸡肋”的状况,即:继续持有产权将持续亏损或陷入与经营者的纠纷之中;想要退出,却无法以合适的价格卖出。因此建议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退出机制,即由开发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回购条款,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投资者购房后满三年的,若回报率低于合同约定,可以以原购买价将所购房屋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保证回购。”这实际上在双方间形成的是一种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关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要求履行该约定,开发商将无条件按原出售价回购投资者所有的房屋。执行这种回购约定时,开发商的实力、经营状况就显得比较重要。 (四)、投资者设立业主委员会 产权式酒店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住宅,其用途是商业经营,且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又经营者众多、分散、不具备经营专业知识,单个业主与开发商、经营者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投资者非常有必要成立一个业委会或类似的机构,保管物业方面的资料(如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管理专项维修基金,可随时要求查看经营资料、了解赢利状况。只有投资者团结在一起,才现实可能在诸多问题上与开发商、经营者平等协商。 “高收益”与“高风险”总是相伴相生的,只有防范“高风险”才能使“高收益”成为可能,因此,建议投资者或拟投资产权式酒店这个行业的人最好在投资之前,综合考虑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等诸多风险,多向专业人士咨询。

9,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有哪些规定

由主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您好,合同终止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条)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其他   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   2、情势变更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除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 的情形,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形亦可解除合同,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合同,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 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文章TAG:酒店的合同法律关系有哪些酒店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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