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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构成要素有哪些,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8 11:32:2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基本要素即基本要件有: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隐瞒事实或编造虚假消息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诈骗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2.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钱财;4.行为人非法取得该财物。诈骗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侵犯他人财产权;3.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2,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欺诈的构成要素

3,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素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素

4,金融交易诈骗罪四大要素

您好!金融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有三个: 1、金融欺诈行为。“欺诈”是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特征。金融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向与其进行金融交易的相对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意图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或手段)不外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金融诈骗罪可以由作为构成,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不作为能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虚构事实的金融诈骗毫无疑问地属于作为行为;而隐瞒真相的金融诈骗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上看,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必定会为了不让被害人知道真相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积极的行为对真相予以“隐瞒”、“掩盖”。隐瞒真相的行为实质上系作为行为。因此,金融诈骗罪只能由作为构成。 2、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所积极追求的直接结果,但它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的,而金融欺诈行为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因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是独立于金融欺诈行为的一个客观要素。金融欺诈行为必须引起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行为人才可能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必须是由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是客观上的交付行为与主观上的交付意识的有机统一,是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后,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后,主动地将财物(或服务)交付给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行为。被害人将财物或服务交付,金融诈骗罪既遂。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三要素”的构成情况也是因果关系发生的顺序。例如,对于以签发空头支票方式实施的票据诈骗来说,行为人既可能先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或服务之后签发空头支票,也可能先签发空头支票之后骗取财物或服务。行为人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后签发空头支票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笔者认为,先付对价还是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只是具体交易方式上的不同。我们不能只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就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前述,对于先骗取财物或服务后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形,在主观方面有两种情况,即一是骗取财物或服务前就已有在后来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二是骗取财物或服务后才产生签发空头发票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而对前者,很显然地构成票据诈骗罪。对于后者在形式上很像合同诈骗罪,其实是种典型的票据诈骗罪。这正是行为人使用了空头支票而使被害人陷于了认识错误从而认可先前对财物或服务的处分。此时,应当将行为人着手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时间视为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服务)的时间。

5,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 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对象仅限于财物二 笨嘴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 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现做出以下回答供参考。 首先,由于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没有借条之类的凭证,所以你应该先从举证方面考虑。除非她自愿承认,或者有与你或者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能够证实,否则就算起诉到法院,也只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起诉。 其次,在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能够确认的情况下,她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就分为两种情况。 1.在借款的时候,她本身并无还款的来源,并且在约定的归还期届满之时,也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或者说,不是必然的收入。那么,本案就变为刑事案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科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是诈骗。 2.在借款的时候,她本身有偿还的能力,或者在约定的归还期届满之时,也具有还款来源,只是她一直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那么,本案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找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她上学的学校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 如果有其他问题,请及时补充。 ------------------------------补充回答------------------------------- 针对您的补充内容,现做以下回答供参考: 1.她的阿姨与她是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果对方做伪证的话,只要你提出不予认可,那么法院是不会采信她的伪证的。但是关键是你仍旧无法证明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 2.法院只能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行使职能的方式只能是审查而不是调查。所以法院不会主动帮你查案,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其他证人的证言,而证人又不愿出庭作证的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取证。 3.诈骗罪成立的要素就两点,用通俗的话来说,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是一般的概念。还有一个就是,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说是没有确定的还款保障,仍旧以借款的方式获得,这也可以定性为诈骗。 4.只要满足上面所述的其中一点或者两点都满足,就可以定性为刑事诈骗。举证方面是由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来操心,你只要主动配合他们的工作就可以了。 5.由于本案涉案的金额已经超过2000元,公安部门会帮你立案的。怕就怕遇到不作为的人员,把你往法院推。 综上所述,您现在最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问题。 无论是证明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还是她从你这里获得财产的证据,都可以帮助你。 所以建议楼主现在主要的精力应该放在证据方面。例如找在场的证人,或者让她写欠条。鉴于对方系在校学生,您可以向校方反应。 最理想的情况,公安部门帮你立案侦查的话,可以从她的收入和支出对比进行取证。 最后要补充的是,无论本案如何定性,在举证质证阶段,首先法院要审查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其中合法性尤为重要。建议楼主最好不要采取不法的手段。 如果有其他问题,请及时补充。

6,哪些要素会构成诈骗罪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7,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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