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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不完全契约例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高中毕业的李某为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买了一本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3 13:34:2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高中毕业的李某为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买了一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公司以欺诈解除合同时合法的,但应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工资。
因李某欺诈在先,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合法,因为李某伪造学位证书以求的工作,以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高中毕业的李某为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买了一本

2,结合工作生活的例子谈谈你对公司企业中存在的道德规章制度的不

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企业中所有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业务操作系统。
你发现漏洞就补上。 问题不大就先憋着。然后积攒多了一起发表。
如果你是一个管理者问这个问题我觉得吧,你这样把你们公司的员工管的太紧得话,可能会有饭效果。再说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觉得领导还是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你的行为势必影响着下面的员工。

结合工作生活的例子谈谈你对公司企业中存在的道德规章制度的不

3,合同理论问题

我非专业,但是还是想回答一下,两个例子都有违约责任,责任的形式是付出劳动,一个是搞社区卫生,一个是给学校工作.劳动是有价值的,在社会中,劳动的价值是用价格来体现的,也就是财产.两个例子就是说,违反了某个约定,就要付出财产来作为违约责任.所以这两个例子都算合同.
也叫不完全契约理论,,即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模型,ghm模型或称所有权-控制权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 man&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 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ghm模型直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1990年的模型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一般模型。

合同理论问题

4,假如你的2位手下工作中出现不合而他们又不得不在一起工作作

首先看是性格不合还是因为工作方法不同而产生的不合,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安排。性格不合是无法撮合的,但一个公司里不可能要求所有员工都一种性格,那么作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队伍里的成员,就得学会接受对方的性格,你是他们的直属领导,不妨通过个别沟通来处理;如果是工作方法不同,我想这个并没有什么问题,就因为每个人的经历不同思维不同所以会采用的工作方法也会不同,但他们的最终想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完成任务,如果说他们2人所做的事情没有交集点,那么就无伤大雅,如果说他们之间有交集点,那么不妨根据他们的工作方法交付相应的阶段任务,比如如果一个喜欢谋定而后动,那么就让他负责策划,一个喜欢实干,那么就让他负责前线工作,取其所长,而他们2个也会通过这样的合作方式认识到彼此的优点和缺点,只要真是一心为工作的,那么就不会产生矛盾相反可能会成为工作上的助力
首先要看你想做一个怎么样的上司了:1重视情感管理的上司,那么沟通矛盾,让他们解开心结,团结在一起工作.2重视效率驱动的上司,那么在了解他们两人有矛盾的时候,安排他们做互相监管的工作,比如一个管支出,一个管收入,那么他们就不会勾连在一起,有效推动了工作.当然这是个举列,要当好上司花的心思可就多了.呵呵 祝工作顺利,步步高升
各取所值,分开安排工作! 安排工作中,有意其工作有重复两人,让两都有一部分是一样的工作。后,进行协调,因地制宜。和对方说出其不合方的缺优势。而你从重协调! 如时间长而自己无法调节,选择其一!

5,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你是如何解决的举例说明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是管理的协调问题,只能够统一定期去办理,有自己的安排,不能别人说干啥就干啥,乱了自己的阵脚
lz是问怎么翻译吗?what is the biggest problem that ever happened in the past days at work? how did you deal with it? can you brief it?
你好!暑假兼职的时候,我们站在超市门口做推销员。人流量虽然很大,但是没多少人试吃。最后,我们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吹各种形态各异的气球吸引小朋友!借此推销我们的食品,请他们试吃,小朋友喜欢,家长也满意,走的时候他们会顺手买上一份。希望采纳我的回答,谢谢!
我在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困难是工资太低,我的解决方法是辞职。
我最怕遇到那种完全没接触过的工作但领导还非要我去干,我会硬着头皮学,尝试处理工作,若实在不行领导又非逼着我做,按我的性格大约我会直接跟他吵架。。。
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人际关系处理不好、个人心态不稳定、工作能力较弱、适应能力不足等,应自己努力解决。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如下: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含义:人际关系这个词是在20世纪初由美国人事管理协会率先提出的,也被称为人际关系论,1933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约创立。解决方法:1、人际关系表明人与人相互交往过程中心理关系的亲密性、融洽性和协调性的程度2、人际关系有三种心理成分组成。认知、情感和行为成分3、人际关系是在彼此交往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个人心态不稳定:含义:心态,即[psychology] 心理状态。心理过程是不断变化着的、暂时性的,个性心理特征是稳固的,而心理状态则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既有暂时性,又有稳固性,是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特征统一的表现。适应能力:含义:社会适应能力是指人为了在社会更好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与社会达到和谐状态的一种执行适应能力。解决方法:心态就是你真正的主人 ,一个健全的心态比一百种智慧更有力量。工作能力不强:含义:工作能力,在人力资源管理学上,是指对一个人担任一个职位的一组标准化的要求,用以判断是否称职。能力通常是指一个人能够发挥的力量。人的能力包括本能、潜能、才能、技能,它直接影响着一个人做事的质量和效率。解决方法:对于提高工作能力,心理学有两种解释:一是个人现在所能为者,二是个人将来可能为者。个人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心理学称之为“成就”,而通过学习和训练或在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心理学则称之为“潜能”。

6,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解读一:已签了两次固定期合同2008年后再签必须是“无固定期”吗 【案例回放】   范某自2000年2月5日起就在某私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2008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他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他认为,到2008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时,企业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范某的理解对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法律解读】   此案例中范某的理解不完全正确。本版上两期已经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介绍,除了前面介绍的条件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的起算时间也做了规定,即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因此,本案中,到2008年2月,如果单位与范某续订再一年的劳动合同,算是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即到2009年2月单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就是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范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他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二:劳动合同签字即生效 【案例回放】   李小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要求李小姐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李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李小姐提出: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没有签字和鉴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对于李小姐的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也没有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明年1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可见,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书面劳动合同签字和盖章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从形式上评定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按公司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公司来承担。因此,此合同虽然未盖单位的章,仍然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另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三:劳动合同期限分三大类 【案例回放】    某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张某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有条款的内容均已协商一致,但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招聘张某的目的是搞一个软件项目的开发,所以,与他要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软件项目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合同终止。但张某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那么,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根据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此案例中张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以期限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三年、五年等,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期限的特点是在签订时约定了生效日期而且约定一个任务完成的标准作为终止条件,待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终止。这种合同在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方面应用比较多,工程结束或开发项目结束时合同也就终止了,本案就属于项目开发完成合同终止的情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无论怎样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四: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有前提 【案例回放】    大学毕业生小宋姑娘在参加某私企面试时,被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签字并填写另一张表格,被要求签字的表格是“某某公司情况告知书”,告知书中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    被要求填写的表格是“某某公司员工求职登记表”,登记表中的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有无男(女)友、是否与男(女)友同居、是否愿意满足客户提出的性要求等问题,宋某拒绝填写该登记表,认为单位这种行为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单位认为:单位已经履行了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也得按单位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不愿意填就不能录用。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解读】    按照明年1月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此案例中单位的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是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那么,哪些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呢?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更不能借口知情权侵害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案例解读五: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案件回放】   李某自2005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李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汽车撞伤。李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单位告诉李某:“你和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单位的说法正确吗?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之后,上述案件中该单位的说法将不攻自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在劳动者的职场生涯中,没有比劳动合同更为重要的东西了,它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明,也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保障。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树立“用人就要签合同”的观念,否则要付出高额的成本。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无论何时订立,劳动关系都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不得以没有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最迟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解读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单位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例回放】   唐某自1997年1月10日开始在北京某机械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2008年1月9日唐某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已经10年多了,想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单位明年1月合同到期后能不能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的答复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同意续订合同”,我们明年1月不打算和你续订合同了,所以,你不能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法律解读】   按照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到2008年1月9日只要唐某没有提出要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与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双方自愿,任何人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更有利,因此,当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某些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按原来《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像唐某的情况,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单位的说法就是正确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唐某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只要唐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唐某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外,公司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公司“同意续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案例解读七: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案例回放】   小王今年刚大学毕业,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王知道他就职的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家分公司,于是,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地点就是北京,但单位不同意。单位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小王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到底应该约定哪些内容呢?。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了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共有九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常见的补充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此案中,小王要求约定工作地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章TAG:工作中的不完全契约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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