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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1 13:59:4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第二情况,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有哪些

3,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有可能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另外,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无效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当事人怎么承担无效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1138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过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者赔偿的方式承担;大学生应该依法依合同履行。

6,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情况:(1)标的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法律行为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该项买卖中仅买卖禁止流通物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法律行为中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必备条款之一,整个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整个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则民事法律行为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效力,谈不上部分无效和部分有效的问题。因此,所谓部分无效的条款应除上述三个必备条款以外的非主要条款。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二、经济合同中保证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不影响该经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供保证作为该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都应确认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1款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号):“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民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2)民事行为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3)民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
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在行为当时就确定不生效力,故不因事后情况的变更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无效变为有效。所谓当然无效,即当事人和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行动,该行为即属无效,所以又与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经撤销才丧失效力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裁决。无效的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不成立也有区别,它具备成立要件而缺乏有效条件,所以有的国家规定它虽不能发生法律行为本来应有的效力,却无妨发生其他方面的效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为。②以逃避法律约束为目的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出现而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③当事人通谋的虚伪行为,即并无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图的行为。④行为人不合格,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独行为,行为人在精神错乱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为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又无义务,擅自代理他人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就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系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绝对的;但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相对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无效,而把无效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无效。②就无效的范围来分,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当然完全无效;如一行为仅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据罗马法“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的原则,其余部分仍可有效,这就称为一部无效。③就无效开始的时期来分,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则为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嗣后无效有别于给付不能。如期货买卖,在交付前,标的物变为不流通物的情况,为给付不能,而不是嗣后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有些国家,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某一法律行为如按甲种法律行为的要求虽为无效,而具备乙种法律行为的要件时,并根据情况,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如甲种法律行为无效,就进行乙种法律行为的,则乙种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例如不具备本票款式的票据,虽因法定条件的欠缺而无效,如果符合当事人的原意,仍可作为有效的普通债券,学者称它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尚未履行,就毋须履行;已履行的,就必须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其处理办法主要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和收归国库。①无效行为的当事人,如曾因其行为而为全部或部分给付的,无过错的双方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显有困难时,应返还其价金。②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损失的他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③国家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如私自买卖禁止流转的物品等,可以按国家牌价,强制收购,甚或贬价收购,以示制裁。④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应将双方给付收归国库。如仅一方违法,他方并无过错,则仅没收违法一方向对方所为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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