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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简述合同无效和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5 01:45: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简述合同无效和原则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主要原因(不是原则吧)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简述合同无效和原则

2,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类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3,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样

根据合同法相关之规定,下列情况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各种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另外,效力待定合同在经过有权追认人拒绝追认后也归于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的话,就自始无效,所收预付款项应返还对方,同样,已经接收的合同标的物应返还,双方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损失!
自始无效
是关于什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样

4,简述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

包括主体无效,如行为能力缺失。或者企业法人地位问题,还有合同标的物,涉及特许经营。违法物品等。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5,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的提纲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指: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合同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现实意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追认就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永远都是无效的。为什么会这样约定呢?1、合同的本质——自由协商的结果2、假设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并不知道对方的情况3、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4、但是合同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不得与国家利益或违背所以第1、2、3点的原因有了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法律给当事人一个选择权。第3点的原因,有了无效合同的规定。

6,什么是无效合同的概念

【设备监理师考讯】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处理。(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为合同本身就已经违法,其目的和内容与法律要求的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了追溯力,该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 无效合同的类型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欺诈的行为;相对人因受到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必须是非法的;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明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合同当事人还是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即采用法律允许的合同的类型,掩盖其非法的合同目的。如签订赠予合同,以转移财产等。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是无效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首先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是无效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行为人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者违反的法律规定。3)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新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第二款中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解释。主要特点是恶意取得无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绝对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是针对严重抵触、违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设立的制度,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都是法律坚决不许存在的。这与外国的一些立法例承认有相对无效的合同有区别。  其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中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分为损害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损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实质上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损害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则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原要求高中学历,续签时要求大学本科学历),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该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本发条拒绝,不按照正常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不支付补偿金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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