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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文,事实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条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9 02:48: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事实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事实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条文

2,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内容有: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解除合同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等三种类型。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3、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3,事实合同的终止有什么法律条文

事实合同法律上也称口头合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合同,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口头形式合同的解除,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律条文。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国家怎么会硬性规定呢?只要是符合合同法要求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地合同。除非你们合同中关于涨价有事先约定,否则即使涨价了,也必须遵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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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条

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解除合同的方式如下: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5,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默示的预期违约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由于单纯地预见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国法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作出催告的负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该期限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7条和第63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一项选择的权利。从字面意义上讲,他可以不利用宽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给出一个宽限期,逾额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从功能上讲,这两项条款正是为了确定在迟延履行在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从而确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这种宽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违约方消除了相对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构成解除权的不确定性,减轻了非违约方可能承担的不当解除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CISG关于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催告的方式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关于催告告别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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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权利。[①]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仍存在争议。笔者拟对该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是双方之间的行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的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其向对方送达的文书就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不应该否认解除权人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款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说明通知对方是解除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前提条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了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权利,法院直接受理其实是将一种民事权利的行使作为了一诉讼来处理。法律合同解除权本质上是属于形成权,其完全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自行行使,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不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代行。只有相对人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后审查,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确认。若当事人未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即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其不享有直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可指导或建议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再起诉。同时,在当事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的,法院应指导其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现在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期而司法资源又相对紧张,引导当事人依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只有在解决不了情况下再求助法院。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减轻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7,解除合同的步骤

您好:可以。虽然没有约定办理时间,但是乙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办理,现在已逾期一年,乙方已经明显违法合同,应该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打官司,胜诉的几率很大。审限是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
合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是存在约定、法定的解除事由。
虽有解除之原因,不当然发生解除之效力,惟发生解除权。因解除权之行使,始发生契约之溯及的消灭。解除权行使与否,因为解除权之目由。无论是协议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欲使合同解除,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应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间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判?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3款规定: “解除契约应当向法院请求之,并且法院得视情形给予被告一个期限。”二是解除权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解除,至于是否通过法院裁判,在所不问。如《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三是解除的条件具备,合同当然且自动解除。如《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即是。我国《合同法》未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作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的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为因解除权者之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契约之效力溯及的消灭之权利,故为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1)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人。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的机构解决。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以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该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法院是否有权裁判合同的解除,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法院无权裁判合同解除:契约自由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当事人有权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权选择民事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及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法律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受这些条款的约束。法院在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之中只是一个公断人的角色。也就是说法院不应不区分情况代替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思做出选择,只应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时支持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亦有人认为,法院有权裁判合同解除,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笔者同意此观点。希望对您有帮助,本店从事话费游戏Q币充值,如有需要,请到本店充值,全网最低折扣,1-10分钟到账,欢迎您的光临。

8,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解除合同的分类: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 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预。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 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的权利时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题就又规定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 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可以,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六种情况。 A、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就是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当事人基于这个规定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这里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是对法定解除的限制,当因当事人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不能随意的解除合同,否则将影响到违约方的利益,因为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想继续履行都不可能,所以我国在制定新合同法时就采纳了英美法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直违约形态。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和根本的条款;而担保条款是合同中次要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将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时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2]在违反合同的根本性义务时,对非违约方来讲,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应该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违反合同的非根本义务时,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此时就不应该解除合同,而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影响效率。所以说,这种分类非常科学,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只不过用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根本违约的字眼。 B、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实际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有的书中又称为“先期违约”[3],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再履行合同的,就视为违约的一项制度。合同制定完成后,双方当事人本来应该严守,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应该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言语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的话,对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等到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话,显然对非违约方不公平,此时订立的合同已经变成非违约方的枷锁,只能静等对方违约,处于非常被动境地,而不能采取主动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为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违约的,使非违约方不至于静等对方违约,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英美法国家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项制度,即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实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本身是错误的,因为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何来履行,何来违约呢?其实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在履行期限没有到来之前,但是已经明确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但此时由于履行期限还没有到,如果说对方违约的话,只能是预期违约或者叫先期违约,因为实际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这实际是对违约理解的突破,是一项法律创造。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主要目的是让预期违约中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非违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一直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二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就是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者明确的说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通过行为来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都构成预期违约。由于对方已经预期违约,对方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存在与否已经没有意义,此时,非违约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C、迟延履行:合同在生效后,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给对方一个准备时间,所以,都要规定一个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内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就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时,虽然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对于权利人来讲往往丧失期限利益,有时甚至使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但由于迟延履行后,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并不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规定,在两种情况的迟延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在迟延履行时,迟延履行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而主要债务对权利人来讲是合同的主要权利,对权利人影响非常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的,权利人实际是丧失了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时合同对他来讲,已无多大意义,对方已经是根本违约,这样法律就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后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都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些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如果因为一方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了的话,合同已无存在意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其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的。除了迟延履行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他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不完全履行时,往往也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对非违约方来说,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谢谢,满意请采纳。

9,民法总则合同解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民法总则合同解除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但是长期以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但我国法律在合同法之前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或者行使期限做出规定。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这样的前提下,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约定,言下之意--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又没有法定行使期限,那么解除权就可以由解除权人在任何时候随时解除;解除权既没有除斥期间又没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这样一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就变成了无限期。所以,很多法官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并据此作出判决。但是,这样判决带来的后果就是当事人和司法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导致解除权的滥用,从而给合同和交易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解除既有的合同关系,去恢复签订合同前的原状,破坏了现存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民事流转,又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而且有悖于合同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解除权发生了才可以行使;2、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相对方为生效要件;3、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有效期限内行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从法理角度第一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法理上而言,解除权和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发生或者产生之后的行使只能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不能由合同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这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由法律强制规定是一个道理--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事关系的正常流转。如果请求权永久存在,就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形成权在形成之后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形成权即告消灭。至此,我们方才明白,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形成的条件是可以约定的,但是其形成之后行使的期限是不能约定而只能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是混同了形成权的形成(产生或发生)和形成权的行使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货款给付的期限,但是不能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个道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厘清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对正确立法和司法么重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分期付款: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付50%,余款在每年在12月31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10%分五年付清,如不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因故是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才支付给甲50%购房款,随后,在余款给付的三年里,乙也没有按照约定在每年12月31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10%,而是延误了十天到一个月不等时间才给付给甲。当合同履行到第三个年头时,由于房价上涨,甲萌生了毁约的念头。恰好第四个年头,乙又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付10%,于是甲立马将乙的10%购房款原路退回并向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限令乙十天内腾退房屋走人。乙拒绝腾退,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腾退房屋。其实,这是甲乙之间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以自己的事实合同行为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乙不构成违约,且甲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甲要求解除合同唯一的原因就是想毁约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种情况很多,最高法院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突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稳定和秩序。本案中,甲应当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就知道解除权已经发生了,因为乙在合同签订当天按照合同约定给付50%的购房款,乙在这个时候就已经违约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了。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订时,专家们吸取了经验,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进行了梳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一规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条比较,就概念清晰了:1、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的条件,一旦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解除权就产生和形成了;2、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3、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就消灭,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和救济。 尽管民法总则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但民法总则还是没有就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就只能类推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最高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的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您好,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包括: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7、通风采光权:指的是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通风和采光。8、地界相邻权:指相邻两方的土地相邻,一方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9、共墙相邻:指的是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共墙的维修应或翻建,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共担。为了协调领里关系,民法总则对相邻权做了规定,对于邻里之间,各方在使用共有不动产,或者使用他人不动产时,需要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民法总则相邻权的设置,为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规范对相邻权做详细的规定提供力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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