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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法律规定,签订了房子无偿保管合同应际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22:28:4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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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了房子无偿保管合同应际承担法律责任吗

承担法律责任的
你好!保管合同就要承担保管责任,与有偿、无偿无关,与保管费用无关,当然这些可以主张后抵消。建议不承认有保管合同。建议你搜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保管合同的法律条款以及合同法解释,你会明白的。另外,你父亲签订合同的时候,在1999年前还是后?因为合同法是99年施行的。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房子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无重大过失而导致自然毁损时,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签订了房子无偿保管合同应际承担法律责任吗

2,无偿保管的财产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保管合同实践合同也说保管合同成立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致而且须有寄存人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有偿保管还无偿保管及保管人否给付保管凭证均影响保管合同成立和生效关于保管合同履行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保管人无偿保管情况下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或者作基于上分析酒店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要求摩托车停放指定地点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丝毫影响保管合同成立和生效也并免除酒店保管义务保管合同履行过程摩托车被人撬开车锁盗走足证明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认定酒店方存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规定即使酒店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提《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得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本店场地停车收费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也能作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理由

无偿保管的财产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3,受委托保管物品丢失及索赔问题

按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行为系无因管理,本案应当这样解决: 甲系牛的管理者,对乙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对乙赔偿以后,甲即对牛的主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甲有权要求牛的主人支付其对牛的管理照顾支付的费用以及对乙的赔偿费用。
不合理。
首先,甲并没有受委托去保管这头牛啊,他是自己自愿去管理的,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是可以推知的,他显然不希望自己的牛去损害别人的利益,甲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应该先予以赔偿。当然找到失主后,还可以让其返还此笔费用,让其清偿这个债务。

受委托保管物品丢失及索赔问题

4,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各负什么义务

没有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必须有偿或者无偿,完全可以自由约定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具体要看当事人有无约定付出劳动的对价即报酬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另外,两类合同在设立时主体要求也有差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注意,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却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

5,保管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无偿保管物件丢失谁的责任

甲方在俱乐部学习一个月,物品放在店里,学习完毕没有取走物品,后期又给甲方送物品两次,甲方没有取,时隔一年半,甲方回来寻找物品,期间乙方换店面一次,可能是期间丢失,乙方没有收取保管费,乙方应该赔偿吗?应该如何处理?
你好,”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
你好,”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一般来说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3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区别: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看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这时:(1)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 引文案例中涉及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效力的区分问题 在民法上,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亦即是否需要为对待给付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中,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仓储、运输、行纪等。无偿合同则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合同。赠与是最典型的无偿合同,其他的无偿合同还包括无偿保管、借用、无偿委托等。当然,在无偿合同中,对方当事人也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不过,此种义务并不是利益受让人方从利益给付方获得给付所支付的对价,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就负有正当使用并按期返还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借用人所支付的对价。 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效力的实践意义 通常而言,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意义: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上的区别 在有偿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而在无偿合同中,一般只要求利益的出让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利益受让方的行为能力并无限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却不能成为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的买受人、承租人等当事人。 (二)当事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上的区别 在不同的合同中,利益的出让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而在无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较轻的义务和责任。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行为人有时应承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有时应承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有时则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由于合同存在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法律对有偿合同中的当事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较重,而对无偿合同中的当事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较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则仅应承担具体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仅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负责。不仅如此,在世界上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由于考虑到无偿合同中债务人乃是不获对价而履行义务,还进一步降低其债务人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仅要求无偿合同的债务人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就属于此种情况。 (三)合同受益人之权益法律保护程度上的区别 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依有偿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占有,如果该受让人系依据无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则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远比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要低。再如在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合同的保全制度中,当债务人实施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主观要件,而当债务人无偿的转让其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无须具备主观要件。这说明,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行为属于无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较为容易。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商事合同。 保管合同有无偿性,而仓储合同不可能是无偿的。时间不同,仓储合同的时间较长,而保管合同较短哦。
文章TAG:无偿保管法律法律规定无偿保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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