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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法律代替了合同法,请问1994年的劳动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18:03: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请问1994年的劳动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吗

1、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法继续有效,但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2、劳动合同法主要是替代了劳动法的第三章部分。3、《劳动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法阶上是相同的。4、它们的区别在于《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请问1994年的劳动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吗

2,合同法现在的替代叫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废止,为民法典所代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法现在的替代叫什么

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点

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取代了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所以不存在新旧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其中的劳动合同这一章节进行了重新规定。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后四部还没出台)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 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点

4,民法典代替合同法了吗

民法典代替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民法典的颁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由之路。民法是权利法。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在发生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但是目前民法典已经生效,一般都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约定民事合同行为,民法典代替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5,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同一个东西吗

不一样的
不是!《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这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劳动法是1995.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1.1起实施的,两倍法规现在同时有效,共同施行。劳动法侧重于整体的各方面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的事宜。
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补充,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特殊法应优于一般法。
它们不是同一个法律。
不是,劳动合同法较新,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劳动合同法更为常用。

6,2007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你应该是想问旧《劳动法》和08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区别吧。。
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止劳动法,只是自然废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劳动法涉及的问题是全面性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仅仅是劳动合同方面的。 从广义来说,劳动合同法是广义劳动法的一部分。 劳动法律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天文数字的各类劳动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劳动部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等,2008年1月1日又增加了劳动合同法。 2008年之后劳动法仍然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法典,但是,其中一些涉及劳动合同的法条已经被新版本的劳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取代。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当然还要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主要取代的仅仅是劳动法第三章的内容。劳动法第三章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其他十二章的内容仍然是法律。

7,协议和合同是不是同用一种法律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失业证明应该可以替代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吧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现在从语法来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括号内是定语,如果把定语去掉,就成了合同是协议。但之所以要定语,说明协议的概念与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并不一致,协议概念的外延要大一些。不适合称之为合同的协议也是存在的,比如收养协议,以及国家之间订立的一些协议等。

8,合同法中哪些法中涉及到了合同一方双方可以解约请列举

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一、 合约事项:1、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并能共同守约执行。2、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 AVSTAR系列产品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内,授权乙方为代理销售商。3、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完成销售_____________台AVSTAR系列摄像头, _____________片AVSTAR系列捕捉卡。4、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定购首批_________台AVSTAR系列摄像头, _____________片AVSTAR系列捕捉卡。5、 为加强市场管理,甲方向乙方收取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时交付甲方。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 有权确立代理区域内的销售方式;2、 有权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及广告的发布;3、 代理区域内的分销、零售商户及销售、库存状况、客户退货即反馈,应每月不定期与甲方进行沟通。4、 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策略及价格体系,不得在代理区域外营销。5、 自觉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企业、产品形象,不得有损害甲方知识产权及企业、产品形象的作为。并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场监督,对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告及打击。三、交货与订货:1、 由乙方下订单至甲方,在经甲方确认价格及交货时间后,乙方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账号,甲方按期交货至乙方指定的地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2、 本合同之营销价格全部为不含税之人民币价格。四、售后服务:乙方应至少有一人负责甲方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并有能力进行简单维修及判定客户申诉、退货是否合理;甲方承诺由售出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因客户使用所致问题,收取工本费维修服务。由乙方收集判定为合理的退货及修理品并运至甲方,经甲方确认收到后,处理完善再运至乙方处。用户需负担产品送修及修妥返回的运输费用。五、甲方和乙方约定:1、 乙方需保证绝不在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甲方之产品,并能严格执行甲方规定之价格体系;监督其他代理商串货及不执行价格体系销售的行为。2、 甲方在已确立独家代理商之区域内,不再确立第二家代理商。3、 在市场及产品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致产品调价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4、 甲方保护乙方的利益/权益,对代理商的违约行为(不按价格体系及超代理区域销售等)进行惩罚和制止。六、 违约及终止:1、 乙方违约,甲方将视情况,停止供货、终止代理合约等措施,严重损害甲方之企业利益及形象、知识产权等行为,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并追究经济损失。2、 双方中任一方终止代理合同,需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有关终止代理之善后工作,双方商议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八、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以甲方所在地法律机关仲裁为准。甲方:深圳市创腾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代表:
解除合同的分类: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预。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  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的权利时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题就又规定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  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可以,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六种情况。A、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就是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当事人基于这个规定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这里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是对法定解除的限制,当因当事人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不能随意的解除合同,否则将影响到违约方的利益,因为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想继续履行都不可能,所以我国在制定新合同法时就采纳了英美法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直违约形态。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和根本的条款;而担保条款是合同中次要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将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时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在违反合同的根本性义务时,对非违约方来讲,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应该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违反合同的非根本义务时,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此时就不应该解除合同,而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影响效率。所以说,这种分类非常科学,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只不过用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根本违约的字眼。  B、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实际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有的书中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再履行合同的,就视为违约的一项制度。合同制定完成后,双方当事人本来应该严守,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应该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言语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的话,对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等到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话,显然对非违约方不公平,此时订立的合同已经变成非违约方的枷锁,只能静等对方违约,处于非常被动境地,而不能采取主动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为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违约的,使非违约方不至于静等对方违约,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英美法国家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项制度,即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实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本身是错误的,因为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何来履行,何来违约呢?其实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在履行期限没有到来之前,但是已经明确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但此时由于履行期限还没有到,如果说对方违约的话,只能是预期违约或者叫先期违约,因为实际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这实际是对违约理解的突破,是一项法律创造。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主要目的是让预期违约中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非违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一直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二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就是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者明确的说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通过行为来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都构成预期违约。由于对方已经预期违约,对方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存在与否已经没有意义,此时,非违约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C、迟延履行:合同在生效后,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给对方一个准备时间,所以,都要规定一个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内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就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时,虽然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对于权利人来讲往往丧失期限利益,有时甚至使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但由于迟延履行后,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并不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规定,在两种情况的迟延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在迟延履行时,迟延履行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而主要债务对权利人来讲是合同的主要权利,对权利人影响非常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的,权利人实际是丧失了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时合同对他来讲,已无多大意义,对方已经是根本违约,这样法律就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后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都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些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如果因为一方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了的话,合同已无存在意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其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的。除了迟延履行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他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不完全履行时,往往也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对非违约方来说,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意请采纳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9,什么叫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三者之间的区别和相同点有哪些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其特征表现:(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1.担保物权的定义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明】两法中有多个定义性法条,这里举出两个作为例示。从中可以看出, 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2. 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说明】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改变这种做法。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地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2007年的《物权法》再次发力,一举废除了1995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 3.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说明】《担保法》引入了并无说服力的“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观念,给实践当中造成很多麻烦,既不利于公平对待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也限制了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实则,“物保优先于人保”这一说法是担保实务中的经验判断,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律上的一个原则。当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时候,物保优先于人保不是因为“物保优先于人保”这样的抽象观念或者“法律原则”,而是因为法律不鼓励浪费,在存在债务人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必要绕道第三人去实现债权,然后再由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而在同时存在第三人物保和保证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物保还是保证。《物权法》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4. 抵押财产的扩展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说明】两个条文初看起来大同小异,区别只在细节,主要是立法者的着眼点从“所有”转向了“处分”。细究起来,两个法条的价值取向则存在着本质差异。最显著的变化是,《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比较起来,《物权法》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为民间融资的自由创造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5. 房产地产统一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说明】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上,二者规定一致。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上,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全面。 物权法的改进体现在两点: (1)规定了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见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两个法条相结合,可以杜绝之前房产、土地分开登记造成的混乱。在担保法下的现实中,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6.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说明】比较两个法条,很容易看出,关于车辆、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的抵押,已经从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其实,就船舶和航空器而言,《担保法》中的规定早就被改变。《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法第14条肯定了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物权法》的规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对车辆的规定。 7.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救济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说明】两个法条的差别不是很大,《物权法》的规定更加全面些,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救济债权人。 8.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说明】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物权法》特别增加了抵押权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措施,更具操作的可行性。 9. 权利质押登记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说明】《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 10. 关于留置权的范围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说明】《物权法》扩展了留置权的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11. 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12. 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 物权法: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说明】《物权法》非常聪明地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表明立法者已经从管制理念上前进了一大步。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物权法在这点上,可谓做了件小功德。 13. 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担保法》只要求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未能通知抵押权人,就会造成转让无效的结果,《担保法解释》竭力软化《担保法》的规定,不但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而且区分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然而,《物权法》走的比《担保法》更极端,把《民用航空法》第17条那种不合理的规定进一步推广,不恰当地限制了抵押人的利益。 14.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说明】《物权法》取消了当事人改变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机会。依照众所周知的民法原理,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这是就通常情况而言,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约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互负返还财产的义务,这样的法定义务同样需要担保,如果担保合同也跟着主合同一块无效,当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保护。 因为《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的大多数内容都被《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吸收了,还有一些地方被修改了,个别地方被废除了,整体说来,《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已经没有适用的价值,大家看《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就可以了。至于《担保法解释》的相关部分,有些内容同样被《物权法》吸收了,有些内容随着《担保法》的被改变而失去价值,个别地方又直接被《物权法》改变了。考虑到《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还是比较原则、简单,《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在不违反《物权法》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这样,可以把《担保法解释》看成是对《物权法》的某种补充。
这道题有点像研究生考试的题目,题目很大,可以作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了。我可以说他们的法律条款多少不一样,合同法的法条比物权法的法条要多。你还不如直接问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两者在物权法的体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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