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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技术合同的审核应注意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23:23: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技术合同的审核应注意哪些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八审八看):(1) 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2) 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3) 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 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5) 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6) 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7) 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一共八个组成;(8) 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审核设备采购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 购销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称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审查购销合同时,需要对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条款加以认真推敲。假设站在卖方的立场,审查购销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怎样审查: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 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技术合同的审核应注意哪些

2,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审查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1、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其资信情况如何、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原件,并保留加盖对方有效公章的该原件复印件一份。2、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二)正文部分,应包括:标的、标的物名称、标的物所指范围、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三)结尾部分,应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3、签订合同,应力争协议合同发生纠纷由本地法院解决。4、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合同总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质保时间,其他的不可抗力都是一致的了,反正总体要偏向自己这一边。
一、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其资信情况如何、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原件,并保留加盖对方有效公章的该原件复印件一份。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二)正文部分,应包括:标的、标的物名称、标的物所指范围、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三)结尾部分,应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三、签订合同,应力争协议合同发生纠纷由本地法院解决四、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审查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3,内审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事项: 1、检查表的使用: 审核时应灵活使用内审查检表,正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可以临时向内审查检表中增加检查项目、可以暂时把内审查检表放一边去检查其它项目,过后再回头按照内审查检表进行审核,或者也可以决定不审核检查中的某些项目。内审查检表的目的主要是使审核员能够计划和控制审核工作。 2、进行审核 进行审核时,活动的顺序如下: —通过与被审核方人员会谈、查阅文件、记录、观察受控状态下的过程、检查物料和设备等确定事实; —记录事实,作为审核时发生的事情之证据; —对事实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存有不符合项的客观证据――合格还是不合格; —根据不符合项对管理体系和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对其进行严重度分类――观察项、轻微、严重三类。 3、确定事实 主要是通过与被审核方人员会谈和查阅证据的方式来确定事实,面谈对象可以是该组织的各级人员。 一次成功的面谈必须遵循4个关键步骤。这些步骤可能显得有点过于简单,但不时地想起这些步骤会对审核工作极有帮助。这4个关键步骤如下: (1) 介绍你自己; (2)解释审核的目的和重要性,并请求被审核方提供协助,以便达到审核目的。 (3)进行提问,以获取信息,解释并记录你观察到的任何结果,对你报告的任何不符合项,要征得被审核方确认。 (4)感谢对方的合作。 另外就是查资料和记录时,应做到三三原则:查看三份以上的记录、查看三处。这样可以查到是点还是面的问题。 4、记录事实 审核员要清楚、完整和准确地作笔记,这一点很重要。内审查检表确定了要审核的样本,但笔记才是记录实际评审过的样本。笔记可提供信息,以纳入审核报告中。还可提供信息供日后参考,如果笔记与其它审核员关心的问题有关,还可交由他们进行调查,并且可用于计划以后的审核。 要记录观察到或陈述的问题之实际详细情况。记录的信息必须可以追溯。如果报告了不符合项,最少应记录以下信息: —何时在何处观察、检查、陈述了什么。 —要求或标准(程序、作业指导书、规范等)的细节 —事实说明(必须详细具体)。 也就是说时间、地点、那个部门的那一块与标准或文件的哪一条不符合应该陈述清楚。
内审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部分:1、计划,包括详细的日程计划及人员安排计划。2、注意使用过程方法,按过程进行审核,如果是初次进行审核,应编制检查表3、提问分开发式提问等提问方式,要注意对方回答问题的方式。4、如果是业务相关部门要注意,即不能认为自己清楚而不提问,验证也不能趁机打击报复。5、与职位高于自己的管理者谈话时,要注意提问的方式方法。
内审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果是建筑工程基建方面的就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一)要充分做好审计准备阶段的信息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工作 1.深入调查报告,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送审造价(预算、结算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供料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施工图(竣工图)齐全程度、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等。2.搜集翔实的书面资料,做好审计方案。(1)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及其它合同补充资料;(2)工程施工图及完工后的竣工图;(3)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的双方现场签证资料;(4)设计变更及变更签证单;(5)工程预(结)算书并随附工程量计算书及工料分析表;(6)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证明材料及甲乙方确认的签证单;(7)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甲乙方核对后签字盖章);(8)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明细表;(9)施工单位资质及工程取费证书;(10)其他审计所需要的资料。根据调查和搜集的资料确定审计重点,拟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  (二)科学合理运用资料,提高项目审计效率。  熟悉施工图,了解设计意图,看懂看清图示关系及尺寸,才能正确核算工程量,从而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项目审计效率。起先我们为了节约时间,在审核预算前不看图,而是边看边审,结果重算、漏算甚至错误的情况相继而生,反而浪费了时间。因此审计工程量前仔细阅图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审核施工图应分两步走:第一步粗看全览。对整套施工图,先从总体布置到单个项目、从平面图到立面图、由内向外进行粗略观看一遍;通过这一步粗看,使脑子里有一个整体概念,掌握大致情况。第二步重点阅图。这一步主要注意该项目的内部变化和细节处理。通过这样两步阅图后,基本上做到心中有数,就可有重点地审核工程量。   二、搞好医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突出重点内容详查细审  (一)审核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是最为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督,是内审对工程造价实施审计把关的主要环节之一。因而内审人员在审查施工合同中应注意:1.要求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2.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以上要求是为了避免由于过低压价或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不合理条款的出现,以免给日后的合同实施带来争议与隐患。同时也要防止有损国家、集体和单位利益的高估冒算的价格订入合同之中。内审应注意把好工程合同价格审计关,堵塞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把审计监督关口前移。  (二)全面审查工程量。审计工程量是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工程量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在实际工作应抓住那些造价大,容易出错的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审计复核。根据我们的审计经验,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造价,首先是在工程量上的高估冒算。因此,一定要到现场实地察看,认真调查研究。对于属于隐蔽工程施工项目(以土建为例),一是应注意挖土的类型及挖土的形式;二是注意是人工开挖还是机械开挖,回填土运距多少, 外运土方运距多少,深入现场审核工程量尤为关键。   (三)全面核对定额单价,洞察施工单位高套定额的问题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关口。审计时应注意检查预(结)算中所列各分项工程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相符。要注意将施工单位的预算定额,与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比较,将不相符合规定的部分及时剔除。高套定额是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常用手段。在工程决算审计中要注意施工单位高套定额的现象,要了解干的是什么样的工程,这样才能不被假象所迷惑。  (四) 审核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1、设计变更。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对原设计的施工图有可能局部修改。审计人员应凭借竣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详细复核,以保证变更增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2、工程现场签证。凡属于施工图、建筑工程预算书、施工方案及投标标价中未能包括且又必须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各种现场费用,都要进行工程现场签证。如:施工现场内及地下的障碍物清除;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增加人工、机械费等等。工程现场签证既是竣工结算增加费用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依据。内审应重视对现场签证单的管理、监督。必须规范现场签证工作。(1)应采用规范的现场签证单。(2)建设单位在签证单上签署的意见应态度明朗,计量准确。  (五) 审计取费标准。在实施审计中,一要严格按照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取费证费率收取费用。二要审查施工企业的经济性质、资质等级,是否按规定取费,有无高套取费标准。三要审查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规定的条件和适应范围。四要审查计费基础是否符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提高基建投资的综合效益。  (六)审计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价格。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费用占相当大的比重,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审计时,一是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和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材料价格;二是要按照工程建设期间当地材料的实际价格。三是要审查材料数量是否与定额含量的实际用量一致。为了把住建材的质量

内审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4,律师审查或起草合同应该注意那几个问题

任何合同都有风险,要根据实际案例,把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一一提示给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合适的决定。
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   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   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注意你的当事人

5,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五、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六、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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