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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在学校如果创作了一件作品以下可以依法享有版权的人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9-26 01:58:5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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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学校如果创作了一件作品以下可以依法享有版权的人是

如果是学生创作的作品,那版权属于学生的,如果是老师创作的,为完成本职工作,或利用单位物质条件,那属于学校的。
如果是不参照其他作品那么这就属于原创作品,是非常稀有的东西。作为原本的创作者,肯定是第一个享有物品版权的人,要说第二个享有版权的人,那么只有教导这一节课的教师,个人认为学校这个单位是不具备享有版权的能力的,这属于群体机构,算不上创作物品的版权组成。不过一般情况下,拥有这个原创物品版权的只有创作出这个东西的人,这个不属于群体创作完成的,不像论文一类的,所以著作权只会有一个人。
你好!原则上,所有作品创作后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作品是参加学校的某个活动投稿,看活动规则关于著作权规定,如果没有,著作权归创作者本人,如果活动规则中有参赛作品著作权归主办单位,作品的财产物质权归学校,但人身权归作者,如果是学校毕业论文,著作权归作者本人;如果是学校课题,作品是为了某个课题而研究创作的作品,通常属于职务作品,看项目有关规定,通常著作权归课题主办者,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如有疑问,请追问。

2,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⑧ 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无论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很显然,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也可以说,没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处。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名誉等价值。在作品创造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3,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权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创作,一般人身权取得是由于出生。2、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期限除发表权外,其它人身权没有期限;一般人身权的期限则是自然人生命存续期间。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⑧ 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无论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很显然,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也可以说,没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处。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名誉等价值。在作品创造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4,知识产权涉及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谁的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下面来看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谁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3.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著作权归丙方。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甲乙都出了资金,甲乙的利益何在?《著作权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甲方使用该校徽自无问题,而乙方的使用,仅仅是完成甲方的委托,从而获得报酬。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其根本不同是: 一、委托作品是受委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志,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创作的,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的创作是在履行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为具体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 二、委托作品的创作人与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没有职务、工作关系,而职务作品的创作者的创作则往往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6,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般是指选择题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著作权所有人的简称,是指依法对文学和艺术及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是原始主体,享有完整的或相对完整的著作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转让、继承、接受馈赠等法律行为,可以取得特定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同时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些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乃至国家,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是著作权继受主体。 二、原始主体 1.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地讲,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作者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不同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的表现形式就需要不同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如果某一公民缺乏一种作品的创作能力,就不会创作出作品来,著作权就无从产生。 (2)必须从事创作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实...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著作权所有人的简称,是指依法对文学和艺术及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是原始主体,享有完整的或相对完整的著作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转让、继承、接受馈赠等法律行为,可以取得特定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同时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些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乃至国家,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是著作权继受主体。 二、原始主体 1.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地讲,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作者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不同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的表现形式就需要不同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如果某一公民缺乏一种作品的创作能力,就不会创作出作品来,著作权就无从产生。 (2)必须从事创作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活动是一个主观转化为客观的过程。参加创作活动的人可能很多,但“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只有具有创作能力,并把属于个人的思想、个生、理想、追求、情感融入了作品中的人,即参加了作品的全部创作过程并起主导作用的人,才成为作者。 (3)有作品产生 公司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作品,即完成了表现形式的制作,并为他人所能感知,这样才能成为作者。 (4)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的作品必须是依法创作的和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并非一切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以及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作品的“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这是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进行创作的能力,进而才能成为作者。故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至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推定。 2.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按理说,创作是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有意志的自然人智力劳动的过程,因此只有自然人才是从事创作的惟一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成为作者的。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把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像电影、电视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大型作品,以个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大型作品往往由集体组织主持完成,并对作品承担责任。既然有了这些“法人”作品,那么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享有原始著作权的作者是有必要的。但根据上述法律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完成;第二,创作成员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第三,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现在谈一下关于如何简单推定著作权原始主体――作者――的方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结果,也是表现作者身份的直接标志,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证明表明署名者不是作者。 3.其他的原始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另有规定的”指除了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外的原始著作权人,有三种。 (1)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制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特定职务作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按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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