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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09 17:55:1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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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

您应该立刻报警.肇事者必须承担您的电动车维修或赔偿费用,医疗或身体检查费用.
小车车主交通逃逸,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你的电动车和医疗费用等,全部由小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你报警吧.

交通肇事逃逸

2,交通事故逃逸

肇事逃逸的一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最终认定你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到7年有期徒刑,你的情况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这是撞死了人的啊 )_
你好,根据交通法规定,在他人没有受他身体伤害时,经双方调解,处理受损车辆便可.无须承担交通责任.但是当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那么会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现在的交通事故,在人员死亡,并没有逃逸的情况下也会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

3,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定位交通肇事中逃逸的主观方面?请问是不是要回答这个问题?我想,作为交通肇事者来讲,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自己心里所想肯定外人不知道,但是刑法在此所阐述的是主观和客观的相统一,不单单看肇事者是否直接逃跑或者前去救助、、而是将其在交通肇事之后的表现和以我们正常人的思维所推到的主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和定罪量刑的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说一个老人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给撞到了,但是小轿车在撞到之后没有离开,反而在老人身上又反复碾压,本来一个很简单的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杀人、这就是通过肇事者自己在事后的行为以及我们能考虑到的思维给予这个肇事者的罪行、所以说如果受害人要找证据的时候,可以通过刑侦上的痕迹或者证人之类的,可以直接明了的证明当时肇事者对肇事之后第一时间的反映以及其后的行为来辨别、、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吧

交通肇事逃逸

4,交通逃逸事故怎么处理

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司机还会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根据我近几年处理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来看,真正按刑法规定判刑的很少,往往都是加大罚款力度,给受害者家属较高的经济赔偿,从而从轻量刑甚至免于有期徒刑。。
依法处理。

5,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只有为了逃避事故责任离开,才是肇事逃逸。如果因为怕被揍、处理紧急事务(比如开庭、谈判)等其他原因,就不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他这个算肇事逃逸,看伤者的受伤情况而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起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 黑色的粗体字是对肇事者处罚的关键依据。
补充,逃逸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也可减轻
算啦,汽车逃逸,至于负什么责任那得要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才能知道的。
当然算了 事故的一切责任全部由肇事者承担 一切的经济损失都有肇事者负责 至于刑事责任则要看事故的严重性了
这种情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加重处罚

6,事故逃逸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当场死亡,死亡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部的规章《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了立法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各自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个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这原则规定要求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观上就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仅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然而,现行法律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还算是比较客观、合理,因为该条规定还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逃逸行为在事故认定中的界定则过于主观,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法理。遗憾的是,实践中大量的事故认定书,交通部门都只引用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直接认定逃逸的驾驶员负全部的责任,鉴于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该规定对逃逸的驾驶员是如何不公平的。 第一、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性质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往往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短时间内,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逃逸行为虽然客观上表现为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但主观上表现却有不同表现:或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和攻击,或者是心里的极度恐慌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逃逸行为本身的主客观内容却与事故的主客观内容完全不同,它们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在发生的时间上也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时段。逃逸行为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出于上述各种心理而为的逃避行为,是驾驶员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的态度,并不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而正确认定交通事故的原则的主客观要件是应当针对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的客观行为和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并未涉及到驾驶员对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能基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而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是事后驾驶员在主观心态下支配下的行为,如果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显然是把驾驶员事后的主客观行为作为事发时的主客观行为来看待的,这样将使责任认定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第二、实践中,交警部门往往把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后果完全转嫁到逃逸当事人身上,这不仅部分体现了交警部门的不作为,也部分违背了合法、公正的原则。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事实部分,最后才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交警部门在勘验、检查现场,调查询问后查证的事实。该事实是经还原后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本来状况,是一种客观结果,本身没有主观性,因而应当是客观、公正的。结论部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所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实作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证据学上应归属于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将深刻影响法官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从据以作出结论的事实上加以审查,将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因而事故处理行为的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关系,交警部门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显然是违反侵权行为法下的证据适用规则的。事实上,无论逃逸人的逃逸行为对现场和证据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破坏,调查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却将无法履行职责的后果全部归责于逃逸当事人亦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的量刑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会严重处理的,要严重处罚的.
文章TAG:逃逸事故交通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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