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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什么是房屋租赁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16 00:00:05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shqianyy
房屋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这由政府发放给住房困难户的租金补贴,就称房屋租赁补贴。

2,房屋租赁的特点有哪些

房屋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权人或其代理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2、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   3、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有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租赁不发生产权的让渡和转移。房屋权人只是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权在租赁期间内有偿地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并不取得房屋的产权。

房屋租赁的特点有哪些

3,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房屋租赁前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等材料。另外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以及房屋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2、所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列举住房内装修情况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前如需续租或不再租赁,应提前多久及时沟通以及续租时的付款方式等。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住房修缮责任:房屋修缮是出租人的责任。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的约定: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是否可以转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9、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5,房子出租要办理哪些手续

很简单的,准备一份合同和物业交割清单,互留身份证就好。必须找个靠谱的客户,让他爱惜你的房子
到中介登记
不需要手续!自己网上招租或者中介!只需要租房合同就行了!
最省事的办法,让中介代理出租
拟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字各拿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物业交割清单
房子出租最好要签订租赁和同,这也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我有一份标准的租赁和同供你参考!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人:承租人: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在 ,建筑面积/㎡、房屋质量优良。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年租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方式:每年租金应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办公用房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由出租人、承租人各自承担。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在承租人无不当使用的前提下,房屋内外的设施在规定保修期内因自身质量原因出现损坏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的需维修之事项,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大修十天,小修二天。维修若造成承租人停业的时间损失可在承租期中顺延。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使用中若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房屋内外的设施在规定保修期外因质量原因出现损坏需维修事项,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第八条、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房屋外观为条件。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不可移动部分归出租人。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2、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4、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6、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第十条、房屋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年 月 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必需赔偿对方人民币伍仟元整。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承租人需保证在承租期内所经营的项目为合法项目;承租人需保证经营项目的噪音污染指标须符合国家规定。若因此而产生争议,由承租人负责。2、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若承租人不续租该房屋,应将房屋维持交房时原状交付(并参照第八条之规定办理)。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起诉。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出租人: 承租人:签订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6,国家对个人住房出租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上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向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扭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担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卖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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