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地图 -0/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地理信息上传与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地图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地图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6、根据 地图 管理条例,关于 地图应该由谁负责送审法律解析:如果是出版地图,由出版单位提交;如-1展示或刊登,由展商或评审团提交;如果-1是进口的,将由进口商发送。如果产品不属于出版物地图或附有地图 graphics,则出口方提交审查,如果产品附有地图 graphics,则生产方提交审查。法律依据:“地图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版地图,应提交出版单位审核;展示或出版非出版物的地图的,应提交展商或出版方审核;
出版物地图的进口,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地图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提交出口商审查;凡生产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提交生产者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复核:(1) 地图复核申请表;(2) 地图需要审核的样图或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进口非出版物的带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只需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7、 地图 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法律解析: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1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译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8、 地图 管理条例规定由谁送审published地图,由出版单位提交,展出或出版地图,非出版物,由展商或出版单位提交;进口商应提交不属于出版物地图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进口属于出版物地图的产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使用地图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
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1/的表达和交流方式迅速网络化,-1/元素的内容和功能应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手机地图、3D 地图、街景。天文地理、政治、经济、文化、衣食住行等信息的广泛承载和使用,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有法规需要扩大调整范围,促进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9、 地图 管理条例由什么送审法律分析:根据地图 管理条例,出版地图,出版单位提交;展示或出版非出版物的地图的,应提交展商或出版方审核;进口不属于出版物地图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提交进口商查验;出版物地图的进口,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地图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提交出口商审查;凡生产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提交生产者审查。